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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6-01
  5. [成文日期] 2014-03-18
  6. [發文字號] 京平政發〔2014〕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3-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相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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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政發〔2014〕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平谷區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平谷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平谷區政府投資小型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平谷區政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範建設程式,保證投資品質,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改〔2004〕2423號)、《關於政府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京發改〔2006〕1175號)、《關於轉發審批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暫行)的通知》(京發改〔2005〕1728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京財經二〔2003〕30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京財經二〔2010〕598號)等規定,結合平谷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政府投資是指區財政預算內用於固定資産投資資金、土地批租收入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部分、專項建設資金(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等)、中央補助投資、國債資金、市政府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資金、由區政府承諾還款的借款資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部分。

  涉及政府採購事宜,按現有規定執行。

  涉及特許經營權的項目,按市、區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區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遵循規範、效率、監管、透明原則,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産業發展規劃。

  第五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衛生、體育、文化、公共安全及司法保障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三)環境保護、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項目;

  (四)對推進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産業項目;

  (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章 項目儲備和啟動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制度,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每年年底前報區政府審定,市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等部門,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明確資金需求(含BT項目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報區政府審定。

  第八條 區政府確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後,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和專業對應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如項目前期工作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深度,直接編制項目建議書(代可研),開展規劃、土地、環保等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委託乙級以上(含)諮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代可研)、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等,其中政府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和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委託的諮詢機構應當具備甲級資質。

  第九條 對於臨時確定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上報區政府,經區政府批准後,追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啟動項目前期工作。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條 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含資金補助項目),按照市發展改革委的規定辦理立項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審批、實施方案審批等手續。其中: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由區發展改革委上報區政府,經區長辦公會或常務副區長召開的政府專題會審定後,上報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以下程式直接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研):

  1.區發展改革委委託具備甲級資質的諮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代可研)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履行審批。

  2.對於區政府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上報區政府,區政府批准後履行審批。

  3.在審批項目建議書(代可研)的同時,核準項目招標方案。

  第十二條 在批准項目建議書(代可研)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項目招標方案,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和設計單位,開展勘察和設計工作,編制初步設計方案、概算及圖紙報區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方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出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批復的範圍,初步設計方案確定的建築面積不得超出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批復建築面積的10%,初步設計概算確定的投資總額不得超出項目建議書(代可研)批復投資總額的10%,否則項目建議書(代可研)必須重新報批。

  第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重要性、複雜程度,有針對性地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原則上,總投資低於1000萬元並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再評審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區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根據審批許可權將具備開工條件和手續齊全的項目批准轉入正式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四章 項目建設

  第十六條 批准初步設計概算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項目招標方案,開展施工、採購、監理等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開展施工和監理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實施項目建設,嚴禁超概算;若出現重大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建設單位應將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情況報區發展改革委初審,區發展改革委將合理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情況報區政府審定;待項目竣工後,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進行審核。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含資金補助項目),區發展改革委將設計變更和投資調整情況同步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四制”(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獨立建賬等財務制度要求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列入北京市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並由市財政局下達的項目建設資金,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區發展改革委申請撥付建設資金;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稽察,區政府投資項目推進領導小組按照項目實際到位資金,結合項目實施進度批復資金;區財政局按照資金批復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資金。對於在稽察中發現問題而沒有整改的項目,不得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列入北京市及平谷區政府投資計劃並由區財政局下達的項目建設資金(包括徵地拆遷費用),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建設資金;區財政局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按照項目建設實際資金需求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資金,其中10%工程尾款待決算評審後撥付。對於在核查中發現問題而沒有整改的項目,不得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第五章 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於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並按國家和市區有關規定辦理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對於市政府直接投資項目,按市發展改革委的相關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審批;其他項目報區發展改革委辦理竣工決算審批。區發展改革委應委託具備甲級資質的諮詢機構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評審,依據評審結果履行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區財政局申報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區財政局依據批准的項目決算報告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待區財政局審批後,項目建設單位辦理轉增資産手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和專項稽察,並出臺具體稽察辦法。

  第二十五條 財政、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應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委託諮詢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應加強對諮詢機構的管理,杜絕弄虛作假現象。

  第二十七條 因諮詢機構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因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因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因職能部門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政府投資損失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及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職能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審批、監管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9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政府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京平政發〔2011〕24號)同時廢止。

平谷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品質和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54號)、《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試行)》(京政辦發〔2001〕40號),結合平谷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各級財政預算內用於固定資産投資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於固定資産投資的部分、使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國債專項資金、中央及市補助資金和由區政府承諾還款的國內外借款等資金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制度。

  平谷區重點項目稽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稽察管理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管理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協調在稽察工作中與區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

  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全額撥付。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稽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納入國家、市政府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區政府、開發區、鄉鎮(街道)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和列入區重點工程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全部進行稽察;區政府、開發區、鄉鎮(街道)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進行隨機抽取稽察。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要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與被稽察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稽察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現場稽察與日常監控相結合,建立職能部門監測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開發區、鄉鎮(街道)要支援、配合區稽察管理辦公室的工作,為稽察工作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七條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開展稽察工作時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稽察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有關項目監管的措施;

  (二)提出項目稽察工作年度計劃及專項稽察計劃;

  (三)監督被稽察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實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許可權、程式;

  (四)檢查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五)檢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監督其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和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六)撰寫稽察報告,下達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

  (七)協助市級部門完成本行政區域內的稽察工作。

  第八條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項目法人、勘察設計、工程招投標、開工條件、施工和工程進度、設備材料採購、工程監理、工程品質、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竣工驗收和項目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過程稽察或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抽查性、即時性稽察。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開展稽察工作時,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彙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

  (四)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出説明;

  (五)向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及銀行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品質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根據需要,區稽察管理辦公室可與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審計局等有關部門人員聯合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稽察工作。

  第九條 稽察工作開展程式:

  (一)確定稽察重點,發出稽察通知;

  (二)匯總項目單位自查結果;

  (三)現場稽察;

  (四)通報稽察情況;

  (五)督促問題整改;

  (六)復查驗收;

  (七)立卷和歸檔。

  第十條 稽察工作結束後,應及時撰寫稽察報告,上報區政府。

  稽察報告的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情況;招標投標、監理制及合同制、工程品質、進度等情況;建設項目資金到位、使用、概算控制情況;被稽察單位經營管理情況;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應接受區稽察管理辦公室依法進行的稽察,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二條 稽察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稽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和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干預被稽察單位正常的建設活動,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違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第十四條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向被稽察單位核實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提出異議的,區稽察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復核。

  被稽察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要認真按照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切實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並按要求及時上報整改報告。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要跟蹤項目整改情況,並適時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十五條 區稽察管理辦公室在稽察工作中發現被稽察單位的行為有可能危及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産所有者權益以及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區政府提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財政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涉及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許可權的問題,移交區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重大的處理決定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平谷區政府投資小型工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區政府投資小型工程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行為,保證工程品質,提高投資效益,預防和遏制工程建設領域腐敗行為,參照《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3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5〕1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小型工程是指平谷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群團組織實施的,財政性資金佔工程總投資50%以上(含50%)且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小型工程”)。小型工程項目具體包括政權基礎設施建設、教育、文化(文物古建項目除外)、衛生、體育、民政、市政基礎設施改造、園林綠化、環境保護與整治等公共事業項目。

  第三條 建立平谷區小型工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區發展改革委、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負責本區小型工程項目的日常監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委。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小型工程宣傳、培訓和組織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政府投資小型工程建設管理臺賬,負責小型工程管理制度的修訂與項目決策的監督;區監察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區財政局依照規定負責對全區小型工程的財政、財務活動進行監管;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小型工程施工、監理名冊庫的建立與日常管理,依法對工程施工許可、品質、安全及竣工驗收等工作進行監管;區審計局依法負責對小型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型工程項目實施需遵守便民、規範、效率、監管、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決策與儲備

  第五條 小型工程實行民主決策制。小型工程的提出、實施和管理等重大事項,由建設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按照“三重一大”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小型工程實行項目儲備庫管理。對於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項目,須徵求主管部門意見,經集體研究決定後,於每年第四季度確定下一年的儲備項目(應急、搶險工程除外),嚴禁工程違規肢解和不合理打包。

  第七條 項目儲備庫確定後,建設單位應儘快開展項目必要的前期工作,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於每年三月份之前將儲備計劃在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並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動態填報。

  第八條 對於市、區及其相關部門統一安排的小型工程項目,應按照實際下達的計劃任務和相關規定執行,同時接受各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程承發包管理

  第九條 小型工程的施工、監理實行名冊庫管理。名冊庫通過公開比選的方式建立。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具體負責名冊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建設單位選擇施工、監理單位的方式如下:

  (一)施工單位:投資在10萬元至30萬元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直接從名冊庫中選取;投資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100萬元的項目,建設單位須通過明標抽籤的方式從名冊庫中選取。

  (二)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因自身能力不足不能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管的,應從名冊庫中選取監理單位。

  與施工單位有關聯關係的單位不得參與同一項目的工程監理和審計。

  第十條 對於應急、搶險及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選擇施工單位的小型工程,建設單位可直接從名冊庫中選擇施工單位。項目實施後應及時向區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書面説明,書面説明應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工程施工和安全品質管理

  第十一條 小型工程實行合同制管理。小型工程實施須簽訂相關合同,各類合同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品質、生産安全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二條 小型工程的施工、監理、審計單位必須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職責,嚴禁轉包或違法分包。施工過程中,除遇不可抗力外,原則上不得上調合同金額。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規範進行施工。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補簽協議等方式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規模。

  第十四條 依據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相關規定,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設單位應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並列入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監管範圍。

  第十五條 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進行工程驗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還須依法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須將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類別、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必要性、項目預算、資金來源、項目進展、項目審計等內容在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小型工程預算編制實行名冊庫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名冊庫的建立和日常管理,通過公開比選確定社會中介機構名冊庫。由建設單位委託名冊庫中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工程預算,以此來確定項目投資額;納入區本級預算安排的項目按財政評審項目相關要求執行。除水文、地質、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因素外,原則上工程竣工決算額不得超過預算10%。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使用要符合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期付款,保證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須委託名冊庫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小型工程項目進行竣工結(決)算審計,並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結(決)算。建設單位選定的審計機構與第十六條中委託編制預算的中介機構不得為同一家機構。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九條 各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工程檔案須裝訂成冊,規範管理。歸檔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工程項目決策文件或集體討論的會議紀要、發包文件、參選文件、抽籤記錄、中簽通知、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施工單位證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經理的註冊建造師證書和安全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施工圖紙、竣工驗收材料、監理合同、資金收支等財務資料、項目結(決)算審計資料、廉政協議書等。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要通過單位內部的政務網、報刊、宣傳櫥窗等載體對小型工程的項目名稱、面積、用途、資金使用、實施單位選擇、合同簽訂與執行、竣工結(決)算、監管和驗收等資訊進行公開,打造陽光透明工程。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小型工程監督檢查長效機制。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開展聯合檢查。各成員單位要在各自職能範圍內進行日常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問題的,要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或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故意逃避監管的,對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問責。

  對於存在權錢交易、受賄等問題,構成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區小型工程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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