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4〕15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建設工程領域負面清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6日
門頭溝區建設工程領域負面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維護公平、有序的建築市場秩序,提升施工現場安全、品質和綠色文明施工水準,保障各參建方的合法權益和地區穩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建設工程領域負面清單(下稱負面清單),是指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各參建企業和人員(下稱企業和人員),在本區從事建設工程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記錄清單。
第二章 負面清單的列管與解除
第三條 參建企業應立足自己解決建設工程活動中的各類矛盾和合同糾紛,或通過第三方調解、仲裁、司法等途徑解決,不應採取群體性陳情等非正常方式解決。參建企業認為必要時,也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積極介入協調,協調可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主要領導和區政府主管領導等層級逐級協調,協調仍無結果的,企業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在本區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企業和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依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執法手冊》、《北京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等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記分處理,並將記分累積記錄到動態監管平臺上。每年為一個累積記分周期,年終記分自動清零。
第五條 企業和人員在動態監管平臺上累積記分達到一定分值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負面清單管理(下稱列管),列入負面清單的時間(下稱列管時限)依據累積分值和違法違規情節而定。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日常監督檢查外,還可以根據群眾舉報、信訪接待、事故調查等多種途徑,核實並記錄企業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資訊。
第七條 企業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其列管。
1.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品質隱患的;
2.發生安全、品質生産事故並達到一般級(含)以上的;
3.施工企業非法使用零散用工的;
4.施工企業違法分包或轉包的;
5.施工企業因拖欠工程款、勞務工資或其他管理缺失導致群體性陳情的;
6.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導致群體性陳情的;
7.勞務企業惡意索要勞務工資或因管理缺失導致群體性陳情的;
8.各參建企業不簽訂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安全生産合同、廉潔施工合同就進場施工的;
9.各參建企業被區級以上(含)政府或部門曝光或通報批評的;
10.年度內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累積積分達到8分(含)以上的;
11.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必要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條 被列入負面清單的企業和人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以書面形式告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本人,並在區有形建築市場網上進行公佈,同時在區安全品質例會上通報和相關媒體上曝光。
第九條 列管時限屆滿時,被列入負面清單的企業和人員,應提前一個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解除申請(附整改報告),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核查,整改合格的到期解除列管,整改不合格的繼續列管,直到合格後解除。
第三章 負面清單的列管時限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和人員在年度內累積積分情況,按下表確定列管時限。
企業或人員累積積分 | 列管時限 | 更換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 |||
施工企業 | 項目負責人 | 監理企業 | 總監理工程師 | ||
8 | 3個月 | 6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 —— |
12 | 6個月 | 1年 | 6個月 | 1年 | 立即更換 |
16 | 1年 | 2年 | 1年 | 2年 | 立即更換 |
20 | 2年 | 4年 | 2年 | 4年 | 立即更換 |
24 | 4年 | 永久 | 4年 | 永久 | 立即更換 |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發生安全品質事故,依據事故級別,按下表確定企業和人員的列管時限。
列管時限 | 更換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 |||||
施工企業 | 項目負責人 | 監理企業 | 總監理工程師 | |||
一般安全品質事故 | 兩人以上(含)輕傷或一人以上重傷 | 3個月 | —— | —— | —— | |
死亡一人 | 6個月 | 1年 | 6個月 | 6個月 | —— | |
死亡兩人 | 1年 | 2年 | 1年 | 1年 | —— | |
較大安全品質事故 | 死亡三人 | 3年 | 永久 | 3年 | 永久 | 立即更換 |
死亡四人 | 4年 | 永久 | 4年 | 永久 | 立即更換 | |
五人(含)以上安全品質生産事故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永久 | 立即更換 |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總包和專業分包)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勞務工資或其他管理缺失等造成群體性陳情的。按下表確定列管時限。
列管時限 | ||||||
施工企業 | 項目經理 | 監理企業 | 總監理工程師 | 勞務分包單位 | ||
5~9人陳情的 | 一次 | 3個月 | 6個月 | —— | —— | 6個月 |
二次 | 6個月 | 1年 | —— | —— | 1年 | |
三次 | 1年 | 2年 | —— | —— | 2年 | |
四次 | 2年 | 4年 | 6個月 | 1年 | 4年 | |
五次 | 4年 | 永久 | 1年 | 2年 | 永久 | |
六次 | 永久 | 永久 | 2年 | 4年 | 永久 | |
10~29人陳情的 | 一次 | 6個月 | 1年 | —— | —— | 1年 |
二次 | 1年 | 2年 | —— | —— | 2年 | |
三次 | 2年 | 4年 | 6個月 | 1年 | 4年 | |
四次 | 4年 | 永久 | 1年 | 2年 | 永久 | |
五次 | 永久 | 永久 | 2年 | 4年 | 永久 | |
30(含)人以上陳情的 | 一次 | 1年 | 2年 | —— | —— | 2年 |
二次 | 2年 | 4年 | 6個月 | 1年 | 4年 | |
三次 | 4年 | 永久 | 1年 | 2年 | 永久 | |
四次 | 永久 | 永久 | 2年 | 4年 | 永久 |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含代建單位)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導致群體性陳情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將其列管3個月至1年。
第十四條 在各類檢查中發現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安全、品質隱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列管3個月到6個月。
第十五條 各參建企業未簽訂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廉潔施工合同就進場施工或違法分包、轉包、非法使用零散用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項目負責人列管3個月至6個月,總監理工程師知道或應該知道而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列管3個月。
第十六條 勞務企業惡意索要勞務工資或施工企業惡意索要工程款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永久性列管。
第十七條 各參建企業被區級(含)以上政府或部門曝光或通報批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分別列管3個月至6個月;第二次曝光、通報批評的,分別列管6個月至1年;依次倍增。
第十八條 企業和人員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將其列管3個月至1年。
第十九條 對企業的列管起始時間是上網公佈日,對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列管起始時間是本工程竣工驗收日或被更換日。
第四章 負面清單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被列管企業和人員(執業資格),採取如下差別化管理措施:
1.限制市場准入;
2.取消項目評優資格;
3.加大監管頻次和處罰力度;
4.多種媒體曝光;
5.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