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財政部
  3. [聯合發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4. [實施日期] 2013-07-04
  5. [成文日期] 2013-12-02
  6. [發文字號] 財稅〔2013〕1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2-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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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有關要求,現將棚戶區改造相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徵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徵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徵收而取得貨幣補償並用於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徵收而進行房屋産權調換並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通知所稱棚戶區是指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使用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的區域,具體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含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棚戶區改造是指列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規劃或年度改造計劃的改造項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關部門和單位與棚戶區被徵收人簽訂的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中明確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的住房或通過改建、擴建、翻建等方式實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徵稅款,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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