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勤〔2013〕9號
各高等學校:
為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食堂工作的意見》(教發〔2011〕7號)中“各地、各高校要儘快完善市場准入、退出及日常管理制度,制訂相關標準和規範,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實”的要求,現就進一步規範高校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學生食堂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准入管理
1.學校食堂是否需要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應經學校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2.學校整體食堂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範引入。
學校招標組要對投標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實地考察、用戶走訪、答辯評審,審查其資質信譽、資金保障、人員素質、實際經營管理能力及在其他學校經營業績等情況,對其進行綜合評審,招標結果按規定公示。
必要時,學校在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食堂工作中可向北京高校後勤研究會伙食專業委員會有關專家進行業務諮詢。
3.招標時應注重審查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要重點查看以下內容:
(1)企業是否持有國家規定的從事食品生産、餐飲服務的相關證照,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認定機構的認證證書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查看企業是否具有健全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企業工商稅務年檢記錄。對有過承辦學校食堂經歷的企業,要向有關部門了解該食堂當年工作檢查情況和成績,在所服務的學校是否具有良好口碑信譽。
(3)企業是否熟悉高校特點和規律,注重社會效益,積極履行服務育人職責;是否具備豐富餐飲管理經驗,誠信度高,安全意識強,管理團隊穩定等。
(4)承辦民族餐飲的企業是否熟知少數民族學生飲食習慣。
4.學校要依法與引進餐飲企業簽訂合同。內容包括: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承辦管理學生食堂的範圍、衛生、安全、品質、價格、品種及服務標準;
(3)食堂經營管理的考核辦法和措施;所承辦食堂不得轉包他人的規定;
(4)違約責任;
(5)企業退出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等。
(6)學校管理方和社會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合作期限,初次合作期限不宜過長,單期合同最長不宜超過5年。
5.提倡中標企業在營業前購買相關責任保險。
二、日常監管和服務
6.高校引入社會餐飲企業承辦本校食堂後,對食堂仍負有主要責任,嚴禁以包代管。引入後,食堂經營管理權在企業,監管權在學校,由合同規定的學校管理部門負責具體日常監管工作。
7.高校對引入企業進行監督應設立監管部門,配備數量足夠的懂業務、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依據本校制定的監管辦法,認真履行監督、檢查等職責,做到監管到位。
8.高校應當根據合同為引入企業提供必要的營業場所、基礎設施和大型設備,保證水、電、氣、暖設備的有效使用。引入企業經營“基本夥”的,其經營準則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高校食堂相關規範性文件要求,與高校自辦“基本夥”一致,享受國家、市和學校補貼及其他待遇;同時要做到低價菜數量足夠,保證免費湯供應,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要。
學校應引導企業參照和執行《北京高校標準化食堂標準》和《北京高校學生食堂成本核算指導標準》等有關文件。
9.高校應該監督引入企業食堂原材料採購工作。其米、面、油、肉、蛋等主要原材料積極參加市教委“農校對接”直供基地和北京高校食堂聯合採購。所有原材料來自正規渠道,堅持索證制度,嚴禁無生産日期、無品質合格證、無生産廠家的産品及其他不符合國家食品標準的産品進入食堂。
學校有食堂原材料採購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引入企業原材料的採購供應;全部食堂由引入企業承辦的,學校相關管理部門應監督其食堂原材料採購符合上述要求。
10.學校監管部門應監督引入企業遵守《勞動合同法》、依法用工並承擔法律責任。監督引入企業對員工定期體檢,新進員工經崗前培訓並持證上崗,具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服務意識。學校餐飲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對引入企業的從業人員情況進行審查,將引入企業員工資訊在學校餐飲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備案。
11.學校對引入企業承辦食堂應建立職能部門依法監管,學校合同管理,師生員工民主監督的監管機制,重視發揮學生“夥委會”等組織對食堂的民主監督管理作用,使各方了解引入企業承辦食堂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12.學校對本校引入企業考核時,應將市、區(縣)和學校對企業承辦食堂的日常檢查評比結果作為重點考核內容之一。
三、退出管理
13.合同雙方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規定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提前告知對方,以便有序穩妥做好過渡期工作,確保師生餐飲供應。
14.學校可與引入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期內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合同:發生集體性食物中毒或消防等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其他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嚴重問題進行查處,或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罰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因飯菜品質價格、食品衛生、服務態度及民族政策執行等自身原因引起高校學生罷餐、游行等群體事件的;發生轉包、分包行為,超範圍經營、違法經營,或擅自更換履約人的;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經營狀況較差,不能正常經營或有效履約的;因其雇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給高校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在相關管理部門和高校的安全、衛生、服務等檢查或學校組織的滿意度測評中成績較差且問題嚴重的以及其他應終止合同的情況等。
15.學校食堂局部引入風味檔口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16.高校進行校際聯營引入其他高校餐飲部門從事餐飲經營的,參照本意見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