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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12-01
  5. [成文日期] 2013-11-04
  6. [發文字號] 門政辦發〔2013〕5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門頭溝區村級公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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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辦發〔2013〕50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村級公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1月4日

門頭溝區村級公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民主管理,規範村務運作機制,加強對村幹部權力監督與制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北京市民政局、公安局關於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級公章,主要指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村民委員會公章。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包括村經濟合作社公章和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公章,以下統稱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村民委員會公章以下簡稱村委會公章。

  第三條 村級公章由鎮政府負責統一到公安部門備案,辦理準刻手續,統一刻製公章。公章發生損毀等情況時,鎮、村核實情況後補辦。

  第四條 試行鎮政府對村級公章實行受委託監管制度。村級組織通過民主程式研究同意後,與鎮政府簽訂《村級公章由鎮監管委託書》。

  第五條 將村級公章使用監管職責納入鎮政府辦公室管理,統一存放、統一監管,並安排專人負責監管(以下簡稱公章專管員)。在鎮政府辦公室設立村級公章保存專櫃,“一村一屜”單獨存放。鎮、村公章專管員各配有專屜鑰匙,實行“雙鎖制”管理,單方不可提取使用公章。

  第六條 鎮公章專管員主要負責保管專櫃鑰匙,核對《村級公章使用審核單》,登記《村級公章使用備案表》等,整理村級公章使用檔案等日常工作;村級公章專管員可由村財務專管員或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兼任,主要負責辦理本村公章使用業務。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到鎮政府辦公室辦理村級公章使用業務。村級公章專管員調整,需按相關程式進行並備案。

  第七條 鎮、村公章專管員應當堅持原則、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堅守崗位,確保公章依照規定使用。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主要用於辦理村集體經濟事務、生産經營、開發建設、經濟發展等事項。一般性事項包括:常規性經濟統計、財務報表等;重要事項包括:工程項目建設,經濟合同的簽訂(出租房屋、土地、山場等,購置、處置集體資産等),集體承包、借貸、擔保,專項資金、大額資金使用,徵佔土地等。

  第九條 村委會公章主要用於辦理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事項。一般性事項包括:轉學證明、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丟失證明、應徵入伍證明、死亡證明、無犯罪證明等;重要事項包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酬勞、宅基地審批、計劃生育指標審批、低保戶、五保戶、困難戶上報等。

  第十條 對經常發生,公章使用頻率高的一般事項,按照利民便民、講求時效的原則,各鎮政府研究制定各類證明模版,統一格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統一存根備案,實行預審預支、預先蓋章,由村級組織(公章專管員)簽收領取並保管證明,依照一般性事項證明的公章使用程式,方便村(居)民使用。

  第十一條 一般性事項證明需要加蓋村委會公章的,依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用章人提出申請,填寫《村級公章使用審批單》,交村負責人審批;

  (二)村負責人同意並簽字,交村公章專管員核對無誤後,向用章人出具一般性常用證明。對於村(民)所需一般性、不常用證明且時效性不強的,村公章專管員持村“兩委”負責人簽字的《村級公章使用審批單》,定期到鎮政府辦公室審核備案後蓋章,送達村民手中。

  (三)原則上每月底前,由村級公章專管員將一般性事項證明開具後的存根上報到鎮政府辦公室,由鎮公章專管員核對收取,做好存根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重要事項證明需要加蓋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或村委會公章的,依照下列程式執行:

  (一)民主決策。村級重要事項或重要經濟事項,應當嚴格履行“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程式,形成統一意見後,填寫《村級公章使用審批單》,並且附有經濟組織成員、村民代表簽字的會議記錄;

  (二)逐級審核。由村公章專管員填寫《村級公章使用審批單》,由村“兩委”負責人簽字。上報鎮政府,根據公章使用涉及事項的類別,由鎮政府相關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呈報鎮政府進行審核(視情況黨委進行研究),同意並簽署意見後,由鎮政府辦公室(公章專管員)進行核對。鎮、村公章專管員同時解鎖,在相關證明材料上簽蓋公章。

  第十三條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攜帶村級公章外出的,必須向鎮政府進行説明,同意並登記備案後,由鎮、村公章專管員至少兩人管護公章使用。其間嚴禁在空白紙、空白合同、空白協議上加蓋村級公章。

  第十四條 因故需要更換村級公章,由鎮政府在頒發新公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公章,並以適當方式公佈新公章啟用和舊公章作廢。使用已作廢公章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因公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違法、違紀行為或産生不良影響、造成村集體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鎮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公章使用監管配套制度及程式規範,明確相互責任,防止推諉扯皮,強化村級公章使用管理。各鎮紀委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對村級公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各鎮應加強鎮、村全程辦事代理窗口建設,防止“以蓋代辦”,提高行政效率、村務服務水準,減少村民使用公章的周折勞頓。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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