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6號
為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實現發票網路報數授權,減輕納稅人負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機打發票的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發票數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的稅控裝置為外挂式稅控器和稅控一體機。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的機打發票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和卷式)和《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三、發票數據是通過稅控裝置開具發票的匯總數據及明細數據。
四、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為使用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提供以下3種方式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
(一)通過外挂式稅控器連接網路自動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
(二)攜帶稅控用戶卡和USB快閃記憶體驅動器到主管稅務機關服務窗口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
(三)使用數字證書和讀卡器,通過電腦連接網路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在發票稅控網上服務模組中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
使用外挂式稅控器的納稅人可在上述3種方式中任選一種。
使用稅控一體機的納稅人可在上述第2、第3種方式中任選一種。
上述3種方式所涉及的網路環境、USB快閃記憶體驅動器、數字證書、讀卡器等由納稅人根據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自行配備。
五、外挂式稅控器須先由稅控裝置服務部門免費為開票軟體升級後方可通過網路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
六、納稅人首次通過網路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時,應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查閱相關操作説明。
七、通過網路報送發票數據並取得授權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領用新發票時,應持稅控用戶卡及上次領用發票後開具的退票及廢票原件到稅務機關接受查驗。查驗通過後,按規定領用發票。
八、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國標稅控發票核定和領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72號)“第二條第(二)款第4項第1目中”應持用戶卡到主管稅務機關先報數“的規定。
(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國標稅控收款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票〔2007〕274號)中第五條第(一)款的第一段和第五條第(二)款的第一段。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