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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8-22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3〕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8-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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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3〕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為遏制違法建設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維護農民根本利益,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和《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耕〔2011〕3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屬地政府是所轄區域內農業設施項目規範化建設及設施農用地管理的主體,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加強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二)規範提升原則。通過盤活閒置農業大棚,加強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提升建設品質和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

  (三)全程管理原則。縣、鎮兩級政府對農業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動態監管,杜絕項目建設和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的範圍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用地用途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具體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1.生産設施用地。生産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具體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工廠化養殖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用地等。

  2.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具體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即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即存放農産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産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産場地、符合“田間路”規定的道路用地等。

  設施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嚴格界定農業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

  1.生産設施。用於種植蔬菜、花卉、果品等農作物的連棟溫室、日光溫室、鋼架大棚和中小棚室;用於食用菌、芽菜生産的栽培用房;用於畜牧養殖業生産的圈舍、畜禽糞污處理設施和水産養殖業的坑塘、溫室;種植業、養殖業、林果業生産附帶的簡易生産看護用房等。

  2.附屬設施。管理和生活用房、配套工具房、存放原料及農産品的倉庫、保鮮冷庫、包裝車間、培訓室、“田間路”等。

  農業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必須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經住建、安監等部門監管建設,符合安全生産的有關規定,確保農業設施品質和安全。

  三、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式

  (一)申請條件

  1.符合區域發展規劃。新建農業設施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縣、鎮城鄉總體發展規劃和北京市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總體要求。

  2.有明確的生産經營主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農戶是項目建設申請主體。項目主體必須無違法違規佔地、違法違規建設、不良貸款以及其他不良記錄。

  3.有合法的土地流轉、承包(租)合同。土地流轉合同、承包(租)合同需經經管部門鑒證,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4.有詳實的農業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必須具有農業生産、生活、生態等直接具體的農業建設內容,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前期要形成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項目建設方案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形成書面決議,並在村務公開欄公示。

  5.合理選擇用地。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為一般農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6.符合以下生産建設標準:

  (1)生産設施。用於農作物生産的連棟溫室、日光溫室、鋼架大棚按設施農業生産建設標準執行。用於畜牧、水産養殖的設施按畜牧業、水産業相關規定執行。

  (2)附屬設施。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最多不超過5畝。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7畝。水産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最多不超過5畝。

  (二)申報程式

  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申報程式為建設主體申請、鎮政府申報、農口單位審核、縣政府審批。

  1.項目申請。項目建設主體向項目所在地村委會提出項目申報申請,填寫《密雲縣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書》(見附件)。申請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地點、佔地面積、詳細的項目建設內容等,村委會接到申請後,組織村民代表會議對項目進行表決。表決通過的,出具意見並加蓋村委會公章。

  2.項目申報。項目建設主體持村委會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的《密雲縣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書》向項目所在地鎮政府提出項目申請。鎮政府接到申請後,組織農業、規劃、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建設內容和用地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出具意見並加蓋鎮政府公章,以函的形式報縣農委審核。

  3.項目審核。縣農委牽頭組織農口單位審核。縣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核糧經、蔬菜、水産養殖等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縣園林綠化局負責審核花卉苗圃、果品生産、蜂業養殖等林業生産設施建設項目;縣農業局負責審核畜禽養殖農業設施建設項目。審核合格的出具意見並加蓋公章,以函的形式告知鎮政府。

  4.項目審批。鎮政府將縣農口單位審核同意的申報項目報縣國土分局辦理項目用地手續,最後由縣農委匯總上報縣政府,經縣政府專題會討論通過後,對項目批復。

  (三)項目申報時須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六份)

  1.《密雲縣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書》。

  2.項目建設主體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本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3.農村土地流轉協議書複印件、土地承包(租)合同複印件。

  4.項目建設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説明。

  5.項目建設方案,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並形成的書面決議。

  6.項目區內所有設施設計圖並附文字説明書(加蓋公章)。

  7.項目建設承諾書。項目建設主體保證不違法違規佔地建設和經營,保證不把農業設施用作非農用途,保證項目施工和生産安全的書面承諾書(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8.項目所在地鎮政府申報審核的函。

  四、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一)切實加強農業設施項目用地監管

  建設經營農業設施項目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設施農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超過用地審批標準,不得擅自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經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政府和村委會為轄區內第一監管責任主體,嚴禁超範圍、超標準建設非農設施,並定期檢查督導,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建設經營行為,保護農村耕地,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利益。由縣農委牽頭,組織縣國土分局、園林綠化局、農業局、農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和屬地鎮政府對農業設施建設項目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二)建立農業設施項目共同監管機制

  各鎮、各部門要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對設施農用地進行日常動態監管。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及時糾正、嚴肅查處,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項目申請經批准後,縣國土部門要切實加強用地監管,並會同農業部門加強項目建設經營的跟蹤監管,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發生;農業部門要加強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加大農業技術指導服務力度,督促項目主體合理生産經營。

  (三)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建設經營行為

  1.未經申請申報但已開工建設的農業設施項目須立即停止建設,由鎮政府責令項目建設主體限期履行申報審批手續,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審核未獲批准的按違法建設查處,限期拆除。

  2.未經申報審批的違規農業設施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已申報的項目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撤銷項目審批,由屬地鎮政府負責查處。

  (1)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擅自將承包土地轉包給他人的;

  (2)不服從有關部門管理拒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

  (3)有非法出售、出租、轉租、轉借農業設施行為的;

  (4)不按期交納土地承包費、流轉金或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

  4.已批復項目改變建設內容或超標準增建設施的,由鎮政府責令項目建設主體按實際批復建設內容建設。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設查處,限期拆除。

  5.已批復建設項目擅自改變用地性質或者將設施用於非農經營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於逾期未整改的,收回政策支援資金,並由國土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恢復土地原狀。

  附件:密雲縣農業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書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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