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3〕73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門頭溝區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緊急工程管理,優選和規範使用承包商,確保緊急工程的順利推進,依據《門頭溝區緊急工程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是指區發展改革委對自願申請參與承建區緊急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和工程中介服務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集中招標、統一資格審查後,組建門頭溝區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以下簡稱“應急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工程指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正在發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發生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或有嚴重安全隱患必須迅速採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過後需要在短期內完成修復的;或受季節、自然環境等有嚴格建設工期限制的,投資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經區政府或區委常委會批准需要緊急建設的工程。
第四條 緊急工程由建設單位提出相關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應當從應急庫中隨機抽取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五條 政府投資緊急工程的發包通過建立應急庫的方式由區發展改革委實行集中管理。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制定緊急工程合格承包商名錄庫的管理辦法;
(二)組織緊急工程承包商公開招標和資格審查;
(三)負責庫的日常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
第二章 入庫條件與應急庫建立
第六條 申請加入應急庫的承包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二)具有二級和二級以上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産許可證書;
(三)在門頭溝區有滿足承擔應急項目施工需要的機械設備和人員;
(四)信用評定結果在各行業監管部門得分排序靠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區統一的合格承包商應急庫,原則上入庫單位為20-30家,有效期兩年,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 合格承包商應急庫分為施工承包商庫和工程中介服務承包商庫兩類。施工承包商庫包括:園林綠化、水務、市政、建築安裝等類別。工程中介服務承包商庫包括: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招標代理等類別。
第九條 區緊急工程承包商採用資格評審合格制,從相應資質、信用記錄、履約能力、安全管理、工程品質等方面進行審查,申請條件和資格審查標準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擬訂,並由區發展改革委統一審定和發佈。
其中,工程諮詢、招標代理單位名錄庫資格審查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擬訂;園林綠化單位名錄庫資格審查標準由區園林綠化局牽頭擬訂;水務建設單位名錄庫資格審查標準由區水務局牽頭擬定;市政工程單位名錄庫資格審查標準由區市政市容委牽頭擬定;建築安裝單位名錄庫由區住建委牽頭擬定。
第十條 合格承包商庫內所有企業不分排名先後,均有平等參與我區緊急工程承包商選取的權利。
第三章 入庫申請與錄取程式
第十一條 區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集中招標受理申請、審查,並定期公佈審查結果。新增備案企業,符合入庫申請條件的,可向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並接受資格審查,符合資格審查標準的補錄入本年度應急庫。
第十二條 承包商加入應急庫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承諾自願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區緊急工程承包商入庫申請與錄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區發展改革委根據本區緊急工程建設的需求,在政府指定的招標公告發佈媒介上公開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公佈合格承包商庫類別、專業、組別、申請條件、受理部門、選取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向各受理部門報送資格預審申請材料;具備多種資質的承包商,可申請多個類別和專業,申請材料應根據公告要求分別提交。
(三)區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組成有關專家評審組,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依據資格審查標準進行評審,確定候選承包商名單,在《門頭溝政府網》上公示。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候選承包商,錄入合格承包商庫,並在《門頭溝政府網》上公佈,同時報區監察局備案。
第十四條 承包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合格承包商庫:
(一)因拖欠民工工資、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惡劣影響,被政府有關部門通報的(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
(二)因行賄、受賄、串標、以他人名義投標、出借資質、轉包或偷逃稅、發生重大工程品質、安全生産事故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的(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
(三)被責令停業的(報名時還處在停業階段);
(四)有正在被公示的不良行為記錄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中的有關記錄。
第四章 應急庫的使用
第十五條 本區緊急工程必須從應急庫中按照規定程式確定承包商(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除外)。項目單位從合格承包商庫中抽取承包商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抽取申請表一份;
(二)被區委、區政府確立為區緊急工程的文件批復、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具體類別、規模、標準及其他所需條件,提出選擇承包商隊伍的資質標準和要求,經申請並得到批准後,到門頭溝區發展改革委抽取符合條件的承包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抽取承包商時應當在區發展改革委及監察人員的監督下,隨機抽取一家或多家承包商,抽取結果雙方簽字確認。條件具備時,可網上遠端抽取。
第十八條 抽取多家承包商時,項目單位可以採取比選方式確定具體承包商。監理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同一標段工程的監理業務。承包商在入庫資格審查文件中擬派的項目負責人,如已承擔其他在建工程,不得再參加本工程的比選。承包商選取結果在《門頭溝政府網》上公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區發展改革委批准,緊急工程可以擴大範圍到合格承包商庫以外選擇承包商:
(一)庫中暫無相應類別承包商的;
(二)庫中符合條件的承包商達不到3家的;
(三)項目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進入應急庫的承包商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二)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合同;
(三)不得進行弄虛作假、挂靠資質、圍標串標、違法分包或轉包等違法行為,不得以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利益;
(四)按照國家和地方標準,規範、精心組織工程建設,落實生産經營責任制,保證工程品質和工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五)積極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搶險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選取的承包商進行日常管理、整體評價和考核,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單位申請,清出合格承包商庫,兩年內不得再次入選。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簽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工程合同的;
(三)因串通投標、違法分包、轉包、挂靠資質等行為而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資等情況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發生工程品質事故、安全生産事故的;
(六)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的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建設單位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
(七)資質等級變更導致不能滿足入庫和承擔工程所需條件的;
(八)以不合理報價等不正當因素提高建設費用的;
(九)有其他違法行為等不良行為記錄的。
清出庫的企業應在《門頭溝政府網》上公佈名單及原因。
第二十二條 進入應急庫的承包商,因企業自身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對應組別的,應報區發展改革委審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