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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3〕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招用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享受崗位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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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39號

  第一條 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穩定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就業,實現區域經濟、社會與勞動力就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和北京市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是指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中,涉及大興區和通州區臺湖鎮、馬駒橋鎮的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

  第三條 崗位補貼有關資金從開發區“促進就業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在開發區工商登記註冊、納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的,可申請崗位補貼。其中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就業崗位除外。

  第五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崗位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等工作。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崗位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按規定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在合同期滿一年後申請以下崗位補貼:

  (一)招用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及以上的,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500元。

  (二)招用女滿35周歲、不滿40周歲,以及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4500元。

  (三)招用女35周歲以下、男40周歲以下的,給予用人單位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2000元。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崗位補貼標準。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與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根據續簽合同的期限繼續申請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企業續簽勞務派遣合作協議且勞務派遣企業與派遣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根據續簽期限繼續申請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未按期申請或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作協議)解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崗位補貼。

  第八條 開發區審計部門對崗位補貼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的用人單位,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實施。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招用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享受崗位補貼辦法(試行)》(京技管〔2009〕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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