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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3〕42號
  7. [廢止日期] 2018-01-01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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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42號

  第一條 為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提升員工的技能水準和就業能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意見》(京政發〔2011〕33號)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新區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興政發〔2012〕2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的有關資金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促進就業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訓後補貼的原則。

  第四條 在開發區工商登記註冊、納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出資組織員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且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可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五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申請、審核等工作。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培訓補貼標準按照職業資格等級給予補貼:

等級
補貼標準(元/人)
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300
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600
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1000
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2000
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3000

  第七條 開發區審計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的用人單位,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實施。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辦法(試行)》(京技管〔2009〕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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