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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3〕4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補貼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大興區勞動力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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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40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勞務派遣單位的作用,鼓勵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大興區勞動力,穩定和擴大大興區勞動力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北京市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開發區範圍內工商註冊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大興區各鎮、街道所屬,並經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上單位均需在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第三條 勞務派遣補貼資金從開發區“促進就業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力是指大興區勞動力和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中,涉及通州區臺湖鎮、馬駒橋鎮的徵地拆遷農村勞動力,並且勞動力所在用工單位工商註冊地或經營地須在開發區。

  第五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力可享受勞務派遣專項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從勞務派遣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起開始計算。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就業崗位和勞務派遣單位自身提供的就業崗位除外。

  第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於每個季度結束的次月20日至30日向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上一季度的補貼申請。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申請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務派遣單位申請補貼的報告;

  (二)補貼資金審批表(表1);

  (三)申請補貼人員花名冊(表2);

  (四)勞務派遣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勞動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六)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申請補貼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證明;

  (八)勞務派遣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複印件;

  (九)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九條 補貼資金審核、撥付程式:

  (一)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補貼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二)初審符合條件的,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在開發區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三)公示無異議的,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核準並提出核準意見,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由開發區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單位的賬戶。公示有異議的,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進行核查。

  第十條 開發區審計部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的勞務派遣單位,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實行。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補貼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勞動力的辦法》(京技管〔2010〕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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