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3〕10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促進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規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後的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的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要求建設收購,並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公開配租配售的各類保障性住房。
二、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申請家庭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時,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買賣合同,辦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對房屋産權份額有約定的,可持相關約定辦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記手續。
三、各保障性住房開發企業或産權單位應在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前30日,將擬入住家庭情況書面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各開發企業或産權單位應在家庭辦理入住手續後10日內,將辦理入住家庭資訊以書面形式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結構等變化情況,並通過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核對全部申請家庭成員住房情況。家庭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立即責成相關單位停止為該家庭辦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續,將《停止辦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續通知書》(附件1)送達有關單位,並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四、個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在購買住房和申請房屋登記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在住房保障資訊系統中核對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資訊。經核對,屬於保障性住房申請過程中的家庭、已通過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但尚未配租配售的輪候家庭,以及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其購房和登記情況將通過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反饋給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其保障資格進行復核。
經復核,上述家庭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作出停止申請受理、取消相應申請資格、責令退回已購已租相應保障性住房或停止發放租金補貼的決定,並組織家庭退出相應保障性住房。
五、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僅限於支付本套住房購房款,未經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將所購房屋作為其他債務擔保。
六、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房屋産權性質未轉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七、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權人因購房家庭無力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需要處置抵押物,依下列情況辦理:
(一)按相關規定,已購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該房屋應由購房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輪候家庭按原購房價格購買或按原購房價格回購,所得款項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房屋産權性質不變。
(二)按相關規定,已購房屋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的,可由抵押權人依法實現其抵押權。同等價格條件下,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優先回購。拍賣或出售所得價款按規定扣除需向政府補交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剩餘部分優先償還抵押權人。房屋産權性質轉為商品房。
八、按照《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號)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産權人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附件2),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
産權人現戶籍因各種原因已不在本市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並明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等情況。
九、本通知實施前,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夫妻雙方可持身份證明、婚姻關係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夫妻雙方關於房屋産權共有情況的約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依法辦理共有房屋登記手續。房屋産權性質不變。
十、本通知自2013年5月10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