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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3〕6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公開自行監測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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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3〕66號

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為進一步強化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簡稱“國控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落實污染減排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按照環境保護部《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發〔2013〕14號)的要求,現就國控企業公開自行監測數據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行監測的方式和頻次

  各國控企業要根據所排放污染物的種類,依法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並與市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系統聯網,對污染物排放開展實時監測。新納入國控企業名單的,要在當年完成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和驗收。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國控企業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無法採用自動監控方式監測的特徵污染物,要通過手工監測方式開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手工監測不少於每日1次。

  二、自行監測的基本要求

  通過自動監控方式開展自行監測的國控企業,其自動監控設備應通過環保部門的驗收,並定期通過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後,要及時申請驗收,加強運作維護管理,保證設備正常運作和數據正常傳輸;要設置符合規範和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平臺,保證有效性審核和比對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通過手工方式開展自行監測的國控企業,要具備固定的實驗室和監測工作條件,採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設備,有兩名以上經過環境監測專業技術培訓的工作人員,有健全的自行監測品質管理制度,在正常生産時段內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和方法規定開展監測。企業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要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排污監測。手工監測要建立完整的監測檔案,原始監測記錄由相關人員簽字並保存3年。

  三、自行監測的信息公開

  各國控企業要通過本單位網站公開自行監測數據,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監測時間、監測點位、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排放濃度、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等,具體形式參見附件。

  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國控企業,應當公開自動監控數據,公開頻次為廢氣污染物每1小時公開一次,廢水污染物每2小時公開一次,監測結果公開時間滯後不得超過1小時。開展手工監測的,要在每次監測完成後的次日公開結果。

  四、相關要求:

  1.各國控企業要全部於2013年11月底前對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和重點特徵污染物排放情況,其中燃煤電廠和石油化工企業要於2013年6月底前公開,截至本文發佈之日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的國控企業要於2013年9月底前公開。

  2.各國控企業要對自行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真實、客觀反映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嚴格按頻次、要求公開監測數據,不得虛報、漏報或隱瞞不報。

  3.各國控企業要於每年1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別將年度自行監測方案、全年自行監測開展及監測結果公開情況總結報所在區縣環保局。2013年自行監測方案於信息公開要求的時限前1個月報送,並將公開自行監測結果的單位網站網址報市環境監察總隊備案。監測方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種類、監測方式、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監測項目、監測品質保證措施、評價標準、手工監測承擔單位和自動監控系統運作維護單位,以及監測結果公開的網站網址等。

  市、區縣兩級環保部門將對各國控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運作和數據公開情況實施檢查和監督,對發現問題的單位將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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