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6-01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綠資發〔2013〕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印發北京市佔用徵收林地定額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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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綠資發〔2013〕4號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局屬各林場、苗圃:

  《北京市佔用徵收林地定額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3年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局長(主任)辦公會第11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3年4月27日

北京市佔用徵收林地定額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佔用徵收林地定額(以下簡稱定額)管理工作,加強佔用徵收林地管理,落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國家林業局《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管理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北京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勘察、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佔用徵收林地的定額管理。臨時佔用林地、森林經營單位在其所經營的林地範圍內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的工程設施佔用林地,不納入定額管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的Ⅳ級林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調整備案管理,不計入定額。

  第三條 本市佔用徵收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合理供地、節約用地、森林面積佔補平衡”制度。

  第四條 經國家林業局批復的年度佔用徵收林地定額是本市年度內佔用徵收林地面積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額審核同意建設項目佔用徵收林地。

  第五條 市、區(縣)園林綠化局應當提請本級政府及相關單位將保護林地、保護森林資源納入工程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並完善定額管理工作情況的考核體系和辦法。

  第六條 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應符合本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有關部門在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市或區(縣)園林綠化局意見,最大限度保護林地資源。

  工程建設項目佔用徵收林地的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市定額每5年編制一次。市園林綠化局組織各區(縣)園林綠化局編制本區(縣)的定額建議指標,經區(縣)政府同意,匯總平衡報市政府審查後,報國家林業局審定。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局編制的定額建議指標,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土地供應政策、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農用地轉用指標、區(縣)建議指標和林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定額編制報告應包括:

  (一)上一期定額執行情況,林地審核審批情況;

  (二)需求預測和供給能力分析;

  (三)論證定額與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農用地轉用規模等土地利用調控指標間的協調性;

  (四)建議指標及保障措施。

  第十條 本市年度定額使用總的原則是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有保有壓、計劃使用、分級控制、分類定額管理,重點保障公益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嚴格控制經營性項目使用林地。包括:

  (一)重點支援以保障民生為核心的設施建設;

  (二)優先保障本市基礎設施等重點工程建設;

  (三)積極支援中央駐京單位及軍事部門建設;

  (四)適度控制用於城鎮擴展邊界等建設項目;

  (五)從嚴控制工礦開發和商業經營性開發等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年度定額:

  (一)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

  (二)上一年度申報使用國家備用定額獲得批准後,未在當年按規定申報使用林地的;

  (三)違法侵佔林地未依法處理的。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下達本市的定額,由市園林綠化局統一管理使用。按照定額使用原則和優先次序依法受理、審核辦理佔用徵收林地手續。各區(縣)園林綠化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年度本區(縣)需要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情況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局審核同意的佔用徵收林地建設項目使用的定額,在年度定額內相應核減;上報國家林業局審核的建設項目所需定額,進行預核減,經國家林業局審核同意後正式核減。

  第十四條 本市年度定額不足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且當年須完成徵地拆遷工作的,市園林綠化局適時集中一次性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追加使用國家備用定額。

  (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市政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搶險救災需要使用林地;

  (二)單個建設項目佔用徵收林地面積超過本市年度定額50%以上的;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國家備用定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區(縣)園林綠化局申請報告;

  (二)有效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按許可規定許可權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需報國家林業局審核佔用徵收林地的建設項目,在國家林業局同意追加定額後,按規定申報佔用徵收林地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 經批准使用的國家備用定額,只能用於所申請的建設項目,且必須當年使用,不得結轉。

  第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佔用徵收Ⅳ級林地原則上應佔補平衡,由建設業主單位向所在區(縣)園林綠化局提出申請,區(縣)園林綠化局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辦理結果抄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十九條 佔用徵收Ⅳ級林地建設項目的申報條件及申報材料按工程建設佔用徵收林地許可管理相關條件和資料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市、區(縣)園林綠化局按項目建立定額使用管理臺帳及資訊管理系統,並按要求整理材料,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園林綠化局酌情從嚴控制使用本年度定額:

  (一)未按要求完成森林植被恢復任務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要求徵求意見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要求執行的;

  (四)違反規定,隱瞞不報的;

  (五)將審核項目變更為臨時佔用或者直接為林業生産服務工程設施項目的;

  (六)發生違法使用林地、毀林現象未及時處理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加強與同級發展改革委、交通委、國土、規劃、建設、水務等部門的協調工作,建立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定期進行交流、溝通,及時掌握本市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規劃、用地及佔用徵收林地數量。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申報、審核佔用徵收林地事項,履行法定程式。同時,應加強對已審核同意佔用徵收林地項目的開工情況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後,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定額使用和佔用徵收林地核查、監督和執法結果報市園林綠化局,市園林綠化局組織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予以全市通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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