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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4-26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3〕6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規範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證明工作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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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3〕65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證明工作,更好地履行環保監管和服務職能,強化污染防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將我局規範辦理環保守法情況證明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理範圍

  在本市註冊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為辦理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等相關工作而需要我局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證明文件的,可向我局提出申請。市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評選先進等活動需要我局出具意見的,參照執行。區縣級以下政府部門和社團組織開展的評選先進等活動需要出具環保意見的,由區縣環保局參照執行。

  二、辦理程式

  (一)申請與受理

  申請單位向我局全程辦事代理受理室(地址: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4號,電話:68464365)提交申請材料(書面文本和電子版各1份,內容及格式見附件),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後,我局將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形式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我局將於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自動受理。

  (二)審查

  以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環保部門日常監管資料為基礎,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審查。對火電、電解鋁、煤炭、冶金、建材、採礦、化工、煉油、制藥、釀造、造紙、發酵、紡織、製革、鑄造、汽車製造、木質傢具製造、包裝印刷、具有工業涂裝工序的機電設備製造、使用或排放五種重點重金屬(鉛、汞、鎘、鉻、砷)等污染較重行業的單位及市控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三)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説明書

  根據審查結果,出具環保守法情況説明書。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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