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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4-02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3〕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申報北京環保目錄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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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3〕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減少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排放污染,經市政府批准,本市發佈了《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以下簡稱《臺架工況法》)和《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DB11/965-2013)(以下簡稱《車載法》)兩項北京市地方標準,重點控制車輛在城市道路條件下的排放量,解決車輛實際道路行駛排放狀況與發動機臺架測試不一致的問題。為做好兩項地方標準的實施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標準實施日期

  《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地方標準於2013年3月1日起實施。

  《車載法》(DB11/965-2013)地方標準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環保目錄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

  擬在京銷售的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生産企業或經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生産企業委託的申報單位。

  (二)申報方式

  各單位應通過網路方式申報環保達標車(機)型目錄(網址:www.bjepb.gov.cn/網上服務/機動車管理類/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登錄系統)。申報系統具體操作方法請查閱申報幫助(網址:點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車型認定”進入申報系統登陸頁面/如何申報)。

  (三)申報材料

  根據申報系統提示,完成申請及相關內容的填報和文件上傳。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國家産品公告

  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車型需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其中進口車型只提交環境保護部公告)。重型發動機型需提交環境保護部公告。

  2.測試報告

  重型柴油和燃氣發動機企業應按照《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要求,進行一台發動機的工況法排氣污染物試驗(ESC和ETC)和負荷煙度試驗(ELR)。對於申報第四階段及以上標準的發動機,還需要按照《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的要求,進行三台發動機的臺架工況法排氣污染物試驗(WHTC);按照《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的要求,進行一台發動機的OBD試驗;按照《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技術要求》(HJ438-2008)的要求,進行一台發動機的耐久性試驗(包括ETC、ESC、WHTC三項試驗)。對於滿足《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標準中有關係族參數的規定,可以按照係族申報發動機。

  重型柴油車企業應按照《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DB11/045-2000)要求,進行一輛整車自由加速煙度試驗;按照《車載法》(DB11/965-2013)的要求,進行三輛整車試驗。

  重型燃氣汽車企業應按照《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05)要求,進行一輛整車雙怠速試驗;按照《車載法》(DB11/965-2013)的要求,進行三輛整車試驗。

  3.排放控制系統及凈化裝置位置示意圖和維護保養及使用説明。

  4.承擔機動車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約維修站名單,包括:地址、郵編、電話。

  (四)檢測機構

  《車載法》試驗可以由汽車生産企業自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其餘各項試驗需在具有第三方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並出具檢測報告。

  三、其他事項

  (一)《臺架工況法》是對國家標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工況迴圈的補充,兩項標準配套實施。即《臺架工況法》中規定,2013年3月1日和7月1日分別實施第四階段和第五階段要求,是指重型車輛(發動機)生産企業若申報我局第四階段和第五階段環保目錄時,除了完成國家標準規定的ETC、ESC外,必須進行WHTC試驗。

  (二)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各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企業按照本要求申報北京環保目錄。其中耐久性試驗,已經全部完成的不用補做WHTC試驗;對於已完成部分里程的,剩餘里程需做WHTC試驗。

  (三)汽車(發動機)生産企業生産銷售的車輛(發動機)必須保證與申報車型的資訊一致,影響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必須有永久性標識,且應打刻或者焊接在零部件本體上,與排放相關零部件包括(如有)噴油器、噴油泵、增壓器、排氣再迴圈裝置(EGR)、選擇性還原催化裝置(SCR)、顆粒捕集器(DPF)、氧化型催化器(DOC)、尿素計量泵、氮氧化物感測器等。

  (四)目前除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外的重型柴油車,符合第三階段且持環境保護部公告,仍可申報我局環保目錄。待實施第四階段或以上排放標準時,將不再受理第三階段車型(發動機)目錄申報。

  (五)已經列入北京環保車型目錄的車型(發動機),企業需定期進行自查,我局將不定期的進行環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抽查,以保證産品排放控制性能符合國家和本市排放標準的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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