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7-01
  5. [成文日期] 2013-06-14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13〕1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6-1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重型汽油車和柴油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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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13〕10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的《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階段)》(GB17691-2005)和《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GB14762-2008)兩項標準,落實《環境保護部關於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2011年第92號)的要求,現將北京市實施重型汽油車和重型柴油車(指最大總品質3.5噸以上汽油車和柴油車,以下統一簡稱重型車)第四階段排放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除公交和環衛用途外的所有在北京市銷售和註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的重型車,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和北京市相關標準規定,重型柴油車(發動機)企業應按照《關於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申報北京環保目錄有關要求的通知》(京環發〔2013〕47號)的有關要求申報環保目錄。屆時,北京市不再受理汽車(發動機)企業申報國三重型車(發動機)環保目錄,停止發佈重型車(發動機)國三環保目錄(已發佈的國三環保目錄同時作廢),並對不符合第四階段標準的車型不予辦理環保手續。此外,公交和環衛用途的重型柴油車繼續執行第五階段排放標準。

  二、凡在2013年6月30日前已購買的(以購車正式發票日期為準)和已從外省市轉出遷往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國三標準重型車,可繼續辦理環保手續。

  三、對於使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CR)的國四標準重型柴油車生産企業,要確保車輛在車用尿素溶液不正常使用時,車載診斷系統(OBD)指示燈點亮並限制扭矩;同時,要在産品説明書中告知車主定期添加車用尿素溶液,保證車輛排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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