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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1-05
  5. [成文日期] 2013-04-27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3〕4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力就業班車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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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3〕41號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大興區勞動力就業工作,着力解決大興區勞動力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上下班交通不便的實際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興區各鎮、街道和在開發區註冊、經營並納稅的企業(以下簡稱用車單位)。

  第三條 用車單位開通由大興區各鎮或街道直達開發區內企業的就業班車,可以根據本辦法申請補貼資金。就業班車須為30座以上的車輛,並不得向乘車人收取費用。

  第四條 開發區設立就業班車補貼資金,從開發區“促進就業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監督等工作。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六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根據用車單位所開通就業班車的運作距離,按照以下標準對用車單位給予資金補貼。

  (一)對於單程在20公里(含)以下的就業班車,每月每輛補貼1萬元;

  (二)對於單程在20公里以上、40公里(含)以下的就業班車,每月每輛補貼1.4萬元;

  (三)對於單程在40公里以上的就業班車,每月每輛補貼1.8萬元;

  第七條 申請就業班車補貼資金的用車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車單位是開發區內企業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以大興區一個鎮或街道為單位的勞動力30人以上(含30人)。

  (二)用車單位是大興區各鎮、街道辦事處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向開發區內用人單位提供本地區勞動力50人以上(含50人)。

  第八條 用車單位申請就業班車補貼,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的次月1日到10日向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業班車補貼資金審批表;(附表1)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租車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企業招用的或各鎮、街道辦事處提供的大興區戶籍人員花名冊(附表2);

  (五)乘車人員有效身份證明;

  (六)用車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複印件;

  (七)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乘車人身份及參保情況進行核查,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 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將審核意見報送開發區管委會,經批准後,由開發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單位的賬戶。

  第十一條 用車單位必需如實提交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由開發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予以追回。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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