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6-01
  5. [成文日期] 2013-04-28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3〕1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4-2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柔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字號:        

懷政辦發〔2013〕11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懷柔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懷柔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從業主體是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

  從業範圍是指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産加工規模小、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産加工。但不包括下列範圍: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産的食品;

  (二)納入國家産業政策目錄的産品,如白酒、葡萄酒、乳製品等;

  (三)不具備本市傳統特色的食品或者僅對食品進行分裝的;

  (四)經工商預先名稱核準或註冊登記為企業的;

  (五)食品生産許可證、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以下簡稱准許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

  (六) 其他法律法規及市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於食品生産加工範疇的。

  第四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從事生産加工活動,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鼓勵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自願申請轉型升級為企業形式。鼓勵組織或者個人舉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經營違法行為。

  第六條 區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計劃,督促、指導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將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第七條 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從事食品生産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

  第八條 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安全隱患排查、資訊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發現轄區內食品生産加工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區食品辦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5個工作日內回復區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場所真實性、合法性的意見。

  第九條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産加工准許證的核發和管理;組織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貫培訓;負責日常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監督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並銷毀或實施無害化處理;及時發佈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資訊;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並及時調整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品種目錄、審查細則,報區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共用檢驗檢測結果,互相通報執法資訊,完善案件移送程式,提高食品安全執法實效。

第二章 生産加工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産場所應當真實、合法;

  (二)具有必要的生産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産能力相適應;

  (三)生産場所應當清潔衛生,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離;

  (四)生産車間及庫房應有防蠅、防鼠、防蟲措施,車間應有洗手消毒設施,地面無積水。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設施與設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必要的設施、設備;

  (二)生産設備、器具應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於清洗;

  (三)生産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四)生産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生産人員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三)生産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進入生産車間必須佩戴相關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過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産食品;列入生産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産品;

  (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購買、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三)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並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四)應按照確定的生産工藝程式進行食品生産,應採取有效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的措施;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應定期將生産的食品委託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禁止性行為包括:

  (一)不得委託或者受委託生産食品;

  (二)不得生産裸裝食品;

  (三)不得向商場超市、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産的食品;

  (四)不得生産准許證範圍外的産品;

  (五)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六)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産食品;

  (七)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不得生産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主體責任要求包括:

  (一)應當取得准許證,並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二)應當建立原料採購、食品添加劑使用、生産過程管理、産品出廠、問題食品召回等制度,並做好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三)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定並履行相關職責;

  (四)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産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禁止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發現生産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主動採取召回措施並予以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同時將情況向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報告。

第三章 准許證核發

  第十八條 證書申請人應當向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提供下列資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屬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准許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條 徵求意見和現場審核。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徵求所在地鎮鄉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並根據書面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安排現場審核。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自收到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所在地鎮鄉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核人數不得少於2人。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組織開展現場審核,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審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審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許可決定。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所在地鎮鄉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均合格的,應當自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三)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並經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的,應當自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四)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證書延續。

  准許證審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交延續申請書。

  申請延續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如果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應在自收到延續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延續,並在其准許證的正副本上填寫審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

  申請延續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如果不能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應按照證書變更程式進行辦理。

  在上一准許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證延續:

  (一)出現2次及以上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不合格情況的;

  (二)被發現存在超出准許範圍生産等違法行為的;

  (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産的;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證書變更。

  准許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三)生産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四)生産地址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一)、(二)、(三)項的,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於前款第(四)、(五)項的,應組織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和准許證正、副本,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證書補發。

  遺失准許證的,應當及時提出書面説明,申請補發。

  第二十五條 證書登出。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登出准許證:

  (一)准許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准許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申請登出或者准許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三)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准許生産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准許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證書管理。

  (一)申請人應在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證書;

  (二)准許證被登出、吊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上繳准許證,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應予以公告;

  (三)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銷、撤回、吊銷的准許證書,按照無證生産加工查處。

第四章 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加強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日常監督檢查,檢查重點包括:

  (一)資質是否合法有效,實際經營範圍是否與准許證記載內容一致,有無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行為;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進貨查驗記錄;

  (三)是否按規定生産工藝流程組織食品生産加工和生産過程管理;

  (四)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出廠銷售和問題食品召回記錄;

  (五)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六)生産條件、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七)對高風險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每年檢查不少於3次,對其他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

  第二十八條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應當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一)按照食品安全年度抽檢計劃進行的;

  (二)根據執法工作需要進行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抽樣檢驗的。

  第二十九條 區品質技術監督局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不屬於職責範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