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政發〔2013〕1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房山區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七屆區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房山區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與管理,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政府領導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將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區農委、區文委、房山規劃分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南窖鄉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措施,引導村級自治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規劃有序啟動各項建設。
第四條 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管理堅持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産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的關係。
劃定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嚴格控制建設總量和強度。
第五條 鼓勵原住居民、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護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公佈備案
第六條 區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
《保護規劃》送審前應當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對於影響公眾利益的,還應當徵求利益相關人的意見。
第七條 《保護規劃》應當包括文本、圖紙和附件。其中附件主要由規劃説明書、基礎資料彙編組成。基礎資料彙編中必須包括歷史建築清單與檔案數據庫、歷史街巷清單、歷史環境要素清單和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文化空間清單等內容。
第八條 《保護規劃》由區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保護規劃》批准後,區政府應及時向社會公佈,並由南窖鄉政府及水峪村委會負責保管。
第十條 在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範圍內,新發現地下遺址等重要文化遺存,確需對《保護規劃》進行調整的,規劃編制組織機關應當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一條 承擔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工程勘察和設計的編制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承擔歷史文化名村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
第三章 保護管理措施
第一節 建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區政府和南窖鄉政府依據《保護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進行維修和整治,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公共服務和居住環境水準,制定控制核心保護區範圍內合理居住人口和游客容量的管理措施,疏解交通,消除安全隱患。對《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瀕危建築物、構築物和保護設施,應當及時組織搶修和整治。
利用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資源發展綠色、低碳等可持續産業,禁止將文化遺産資源經營權整體出讓。
第十三條 區文委是區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確定的歷史建築清單、歷史街巷清單、歷史環境要素清單和承載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文化空間清單進行審核,提出歷史文化遺存清單,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與《保護規劃》一同上報市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遺存清單經批准後,區政府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在南窖鄉水峪村的顯著位置長期展示。
第十四條 區文委負責將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內除文物保護單位和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進行分類管理。
(一)歷史建築是指歷史文化名村內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能夠突出反映該村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
區文委應當做好歷史建築保護的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具有一定的建成歷史,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歷史建築,進行嚴格管理:
1.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2.具有特殊的革命紀念意義或其他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
3.典型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
4.祠堂、古書院、古廟宇、府第大厝、名人故居以及明清、民國民居等。
(二)歷史建築按下列要求進行嚴格管理:
1.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歷史建築,保證歷史建築結構安全、外觀整潔,保持其原有風貌。
2.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和修繕。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對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和修繕及其他活動前,應當經房山規劃分局、區文委批准後方可執行。維護和修繕活動完成後,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測量和記錄,並及時補充或更新歷史建築檔案。
3.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變歷史建築的使用用途。
4.歷史建築存在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區文委報告。區文委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區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5.毗鄰歷史建築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選址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區文委提出申請,區文委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論證。經論證通過後,對其提出歷史建築原址保護的要求與措施。
6.任何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異地重建歷史建築。因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需要,必須遷移或拆除、異地重建歷史建築的,經專家論證後,由區文委提出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後,報區政府批准。
遷移或拆除歷史建築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築的詳細測繪、資訊記錄和檔案保存工作,及時報送區文委。
7.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的,轉讓人、出租人應當將有關的保護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讓人、承租人,受讓人、承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三)傳統風貌建築是指歷史文化名村內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文化名村不同歷史時期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傳統風貌建築是構成歷史文化名村、名村街巷空間格局和風貌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建築物是指歷史文化名村內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築物是指歷史文化民村內與傳統風貌有衝突的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以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為主。
第十五條 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動,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對核心保護範圍內傳統風貌建築、其他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建築和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築進行整治、翻建及更新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將施工方案和相關圖紙報送房山規劃分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二)拆除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施工單位應制定具體拆除方案,經區住建委、區文委會同房山規劃分局審查批准後方可執行。
(三)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在原有建築物、構築物的基礎上進行改建、加建等活動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將擬建部分的高度、體量、色彩、使用性質等資訊報送區住建委、區文委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 在保護範圍內的歷史街巷,進行任何對現狀尺度、建築面積、鋪地形式、綠化形式等構成影響的修建活動,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將建設方案報送房山規劃分局,由房山規劃分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有關修建活動在取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南窖鄉水峪村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區內的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不得破壞建築空間環境和景觀。確需設置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先向房山規劃分局提出申請,由房山規劃分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並提出相應要求,方可設置。
現有的戶外廣告、招牌等設施不符合《保護規劃》保護要求的,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節 防災減災措施
第十八條 區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南窖鄉水峪村的水文、地質、氣象等條件進行分析,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災害易發情況,制定相應的防災減災方案。必要時,應制定防災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禁止在南窖鄉水峪村周邊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村莊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二十條 南窖鄉水峪村核心保護區範圍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因保護歷史文化風貌需要無法達到規定消防標準的,應當由房山規劃分局與區公安消防部門協商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設施,並監督實施。
第三節 建設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動,必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歷史建築的修繕,不得改變外觀特徵;
(二)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必須保持原有體量和傳統風貌;
(三)其他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建築的改善,必須以保持歷史文化名村風貌的完整性為前提;
(四)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築,應當依據《保護規劃》進行相應的整治;
(五)新建建築必須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法開採礦産資源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修建生産、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三)損壞或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歷史環境要素和其他設施,以及在歷史建築上刻劃、涂污等;
(四)佔用《保護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五)修建損害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環境要素和其他設施等。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村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當堅持漸進式的保護與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維護傳統格局,延續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房山規劃分局應當依據保護規劃要求,對保護範圍內各項建設活動進行審查,並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遷移歷史建築等活動進行審查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採取有效措施徵求公眾意見。
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據保護規劃,對新建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性質、高度、體量、色彩、建築總量、建築密度、開發強度等做出規定。
規劃許可涉及文物保護的,還應當依法徵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於位於保護範圍外與歷史文化名村風貌密切相關的歷史環境要素,環保、水務等部門應當提出要求,並採取限制措施,保護人工環境要素,控制自然環境要素的改變。
第四節 其他事項保護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下列可能影響歷史文化名村自然與人文環境的活動前,須將相關活動方案報送區文委,經審批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一)改變重要山林、河流等環境要素的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在保護範圍周邊、重要景點周邊、視線通廊內部進行的建設活動;
(三)對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環境要素的裝飾、遷移活動;
(四)改變主要道路街巷、廣場綠地的形態及其周邊環境的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區政府在南窖鄉水峪村核心保護範圍的主要出入口位置設立歷史文化名村保護標誌。保護標誌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護標誌正面應標明歷史文化名村的類別、名稱、公佈機關、公佈日期、樹標機關、樹標日期等。
(二)保護標誌背面可附具歷史文化名村的説明。內容包括:歷史文化名村的簡要介紹、歷史沿革、價值特色、保護範圍、規模、界限等。其內容應經市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同市級文化主管部門審定。
(三)保護標誌宜採用匾牌形式,應選擇適宜的比例和尺度,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地方材料。
第二十八條 區政府對歷史建築實行掛牌保護,設置保護標誌。
(一)在歷史建築入口處懸掛曆史建築保護標誌。標誌註明“歷史建築”字樣和掛牌機關、掛牌時間等。
(二)嚴格控制保護標誌的尺寸、材料、顏色、樣式等,使之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依據《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遺存清單,建立歷史文化遺存檔案數據庫,建立歷史建築檔案。歷史建築檔案的內容包括:(一)建築的藝術特徵、歷史特徵、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築的平面佈局、面積指標、高度、色彩等有關技術資料;
(三)建築的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等情況;
(四)建築室內外及歷史構件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五)建築修繕、裝飾裝修工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等資料;
(六)建築的平面、立面、剖面測繪圖檔和相關資料;
(七)根據《保護規劃》提出的保護要求,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區住建委、區文委應根據歷史建築保護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歷史建築檔案的相應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歷史文化名村公佈後,區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村保護監督管理資訊系統,並定期向歷史文化名村的審批機關報告監管資訊。包括:
(一)名村歷史變遷情況;
(二)自然與人文環境的保護狀況;
(三)整體歷史風貌的保護狀況;
(四)保護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環境要素等的保護狀況;
(五)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各項建設活動;
(六)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設項目;
(七)保護範圍內居住人口和旅游人口情況;
(八)其他對歷史文化名村保護造成影響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以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及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因保護不力、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歷史文化名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列入瀕危名單:
(一)保護範圍內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等遭到嚴重破壞的;
(二)保護範圍內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
(三)保護範圍內歷史環境要素和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
對處於瀕危狀態的歷史文化名村,由市規劃委會同市文物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和論證,並提出專題報告,經市政府審核批准後予以公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