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3〕13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2013年4月22日第7次區委常委會議和2013年4月10日第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9日
順義區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為加快我區文化創意産業發展,提升文化創意産業在全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辦發〔2006〕30號)、《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財文〔2012〕1440號)和《順義區“十二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中文化創意産業是指按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關於印發北京市文化創意産業分類標準的通知》(京統發〔2006〕154號)中確定的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體、網路及電腦服務,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閒娛樂及其他輔助服務等行業。
第三條 結合區域文化創意産業發展實際,重點支援廣告會展、設計創意、高端出版印刷、時尚文體休閒等行業,同時鼓勵引導其他行業全面發展,努力形成文化創意産業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凡屬於《北京市文化創意産業分類標準》中確定的行業,並在我區完成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統計登記的企業以及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項目,可享受本意見中的相關政策。
第四條 圍繞發展重點行業,積極開展招商引資,鼓勵區外優質高端文化創意産業經營單位和人才入區發展;鼓勵本區企事業單位及人才,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創意産業生産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展文化創意産業。
第五條 設立順義區文化創意産業發展專項資金。自2013年起,每年安排不低於2000萬元的資金,專項用於促進文化創意産業發展。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區內具有發展前景和導向意義的、自主創新的、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具有良好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和項目。
第七條 引導和鼓勵區內各類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文化創意企業予以信貸和擔保支援,對支援文化創意企業的信貸、擔保等金融機構將參照其貸款或擔保額度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 積極推進區內文化創意産業集聚發展,建設一批定位準、特色強、功能新的文化創意産業發展帶和特色區,規範和認定一批區級文化創意産業集聚區。
第九條 鼓勵和支援駐區企業、區屬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院及社會培訓機構開展文化創意産業人才培養工作,規範和認定一批區級文化創意産業人才培養基地。
第十條 充分發揮順義區文化創意産業發展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産業發展的推進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單位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內的政策執行和行業促進;各鎮、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完善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組織領導機構和促進工作體系。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産業統計制度和指標體系,定期發佈相關統計數據,及時準確地跟蹤監測和分析研究區內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狀況。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文化創意産業公共服務平臺,為駐區文化創意企業提供政策諮詢、項目推介、資訊發佈、培訓輔導、産權保護等服務。建立文化創意企業綠色通道,對重大項目實行全程代辦,為文化創意企業和項目的註冊、登記、審批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十三條 加快文化創意産業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吸引高端人才服務産業發展,鼓勵開展文化創意人才對外交流。
第十四條 加強本區文化創意産業的整體宣傳和推廣,通過參加展覽展示、招商推介、人才評選等活動,提升區內重點文化創意企業和突出貢獻人才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促進産業快速發展。
第十五條 對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的或是對本區發展具有戰略性帶動作用的新入區文化創意企業,實行一事一議,由區政府確定資助條件和方式。第十六條 國家、北京市相關政策與本意見同時適用。如企業符合相關條件,同時適用區內其他相關政策的,可擇優適用,不重復享受。
第十七條 如遇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變化,本意見隨之調整。
第十八條 本意見的實施細則、配套措施由區文化委、區文化創意辦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九條 本意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文化創意産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順政發〔2010〕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