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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公路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3-06-07
  6. [發文字號] 懷政辦發〔2013〕1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6-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柔區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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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辦發〔2013〕16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7日

懷柔區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本區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遏制超限超載運輸現象的反彈,鞏固和擴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範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安全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和交通基礎設施安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3〕1號)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確定工作思路,明確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區政府統一部署並實施,交通、公路、公安聯合執法,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原則,以屬地治理為主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為依託,源頭末端和路網節點監控為重點,以精細化網格管理為抓手,綜合採取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和技術措施,逐步建立源頭和末端有監管、區管道路有檢查、鄉村道路設物防、相鄰區域有協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區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現象,力爭用3年時間,做到對本區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日常監管率100%、重點鄉村道路物防設施設置率100%、橋梁限高限載標誌設置率100%、設站主路的貨運車輛受檢率95%、全區路網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堅決杜絕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引發的橋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

  (一)懷柔區治理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

  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治超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領導全區治超各項工作,研究制定本區治超規劃,明確階段性工作目標和治超任務;組織區各有關部門及鎮鄉建立完善聯合治超工作機制,推進治超站點建設;通過簽訂責任制、強化督查考評、嚴格責任追究等,確保本區治超工作取得成效。

  (二)區交通局(區治超辦公室)

  &&制定、完善公路綜合檢查站的建設規劃進度計劃;配合區財政局制定全區治超經費調劑機制及隨道路新(改、擴)建檢查站的建設投資概算;組織指導公路、公安部門按標準配齊治超執法力量;對貨運場站進行源頭、末端監管;在治超聯合執法中負責指揮卸載;對非法改裝行業和屢次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企業、單位和司機依法處罰;對非法改裝車輛予以糾正或拆解。

  承擔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治超工作的日常組織協調;對各部門治超工作進行指導督查;配合市治超辦公室編制本區治超綜合檢查站和流動治超執法隊伍的治超設施設備、執勤裝備的配備標準;與其他區縣治超辦公室進行溝通協調。

  (三)區經濟資訊化委

  負責對本區車輛生産企業生産車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水泥廠等重工業企業進行源頭、末端監管;做好監控平臺搭建工作。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委

  負責對混凝土攪拌站點、施工工地現場等進行源頭、末端監管。

  (五)區市政市容委

  負責在辦理渣土運輸證時,與車輛駕駛人員簽訂禁止超限超載營運責任書;對已取得渣土運輸證的超限超載車輛依據相關法規從重處罰。

  (六)區編辦

  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完善區治超工作機構設置,研究擬定治超執法隊伍編制配備標準。

  (七)區財政局

  &&制定區治超經費調劑機制及隨道路新(改、擴)建檢查站的建設投資概算,根據區治超工作量等因素支付年度治超專項經費。

  (八)區水務局

  負責對河道內非法盜採沙石料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九)區安全監管局

  負責對違反安全生産管理法律法規、未做好安全生産保障的貨運裝卸單位依法予以查處。

  (十)區質監局

  負責依法對本區車輛生産企業的産品品質進行監督檢查;對全區治超稱重計量設備進行定期檢定、檢測。

  (十一)區城管執法局

  負責對貨運車輛因超限超載造成路面揚撒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公安分局

  負責組織指導所屬交管、治安部門按標準配齊治超執法力量,在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組織下開展治超工作;對移送的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造成公共財産損失或者妨害社會秩序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區公安交通支隊負責在車輛登記和年檢環節做好對非法生産、改裝車輛的管控工作;在治超聯合執法工作中負責攔截引導;對違法超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區公安治安支隊負責維護治超聯合執法工作秩序,對擾亂正常執法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十三)工商分局

  負責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汽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配合區政府查處取締各類無證無照經營的貨運配載點。

  (十四)公路分局

  負責對公路建設材料攪拌站點進行源頭、末端監管;在縣級以上公路和橋梁設置限載、限行標誌;在主要道路設置稱重、監控設施;在治超聯合執法工作中負責稱重檢測,對違法超限行為依法處罰並追償;協調做好高速公路違法超限運輸的控制工作。

  (十五)國土分局

  負責對礦産資源生産企業進行源頭監管;對擅自盜採盜挖礦産資源行為和非法貨運配載點違反土地使用政策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六)各鎮鄉政府

  負責鄉村公路的管理和使用,設置鄉村公路限寬限高設施;做好貨運裝卸的源頭治理和統計、鄉村道路的物防保護、違法貨運配載點的整治、路面聯合執法等各項治超工作,落實各項保障措施;配合推進治超站點建設;解決流動治超隊伍臨時食宿問題。

  (十七)街道辦事處

  負責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治超工作。

  三、強化日常管理,完善查控措施

  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區交通局、公路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門,按照“交管部門攔截引導、路政部門稱重檢測、運輸部門指揮卸載、治安部門維護秩序”的責任分工,形成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區交通局、公路分局、公安分局要各選派至少1名業務精通、協調能力強的人員,在區治超辦公室集中辦公。

  (一)圍繞治超站點,對過路超限超載車輛實施嚴格檢查治理。

  北部山區依託湯河口綜合檢查站和寶山、喇叭溝門流動執法隊,採取固定治超與流動治超相結合的方法開展工作。區治超辦公室要聯合區交通局、公路分局、區公安交通支隊和區公安治安支隊等部門上路遏制和打擊超限超載車輛,主要負責與河北省接壤地區的治理工作。

  平原地區依託趙各莊治超站及楊宋執法隊、廟城執法隊、雁棲執法隊、城區執法隊以站長負責制形式實施超限超載車輛治理。主要負責區內101段、懷沙路、懷九路、楊雁路、京加路平原段和中高路等線路路面治超工作。

  (二)安裝監控設施,對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實施監管

  區交通局、區經濟資訊化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水務局、國土分局等部門要做好本區貨運場站、水泥廠、礦産資源生産企業、混凝土攪拌站點、施工工地現場、砂石料場等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排查工作。對於確定的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由主管部門與其簽訂《嚴禁超限超載貨車出入場(廠、礦)責任書》,督促相關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管理,禁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入場(廠、礦)。各相關部門要分期分批對重點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的稱重計量設備加裝監控設施,採取建立技術監控平臺、組織開展定期巡查等方式,對其貨運秤重計量數據進行日常監管。

  對擅自盜採盜挖砂石料等礦産資源的行為,國土分局、區環保局、區水務局等部門要從嚴查處;加大對非法貨運配載點的查處力度,在依法取締的同時,從土地使用、經營許可、貨運場站資質等方面依法從重處罰。

  (三)加強源頭管理,對查獲的非法改裝車輛按規定予以處理

  區公安交通支隊在辦理車輛登記時,對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産品公告的不予登記,在辦理車輛年檢時,對非法改裝的不予以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對查獲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以及超長超寬的商品運輸車輛,公安分局、區交通局等部門要在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規定予以糾正或拆解。(四)完善相關設施,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1.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全市公路綜合檢查站的建設規劃和進度計劃,組織推進本區治超檢查站和卸載場地的建設工作。對新建檢查站的工程投資規模進行調研,組織區財政局及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確認。隨路新建、改建的公路檢查站要與公路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作。

  2.對於超限車輛經常通行的高速公路,公路分局要協調相關單位,在高速公路關鍵入口加裝稱重和監控設施,通過阻截、勸返等方式防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通過高速路進入本區路網。

  3.對於本區內的橋梁,公路分局要依法設置限載限高標誌。對於超限超載車輛經常通行的鄉村道路,各鎮鄉通過設置貨車禁行、限行標誌標識,在重點進出口設置限高限寬的物防設施予以保護,防止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繞行檢查站點。物防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納入鄉村道路建設養護計劃,在鄉村道路建設養護資金中統籌解決。

  四、加大處罰力度,保持高壓態勢

  (一)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查獲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要依法從重處罰。其中,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由公路分局依法處罰,違法超載未達到超限標準的運輸行為由區公安交通支隊依法處罰,非法改裝車輛和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行為由區交通局依法處罰。各執法部門不得以罰代管,在實施處罰的同時,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當卸載的,必須卸載後方可繼續上路行駛。

  (二)對因縱容超限超載運輸違反安全管理法規的廠礦企業要予以停業整頓或關閉。對未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擅自允許超限超載車輛出入場(廠、礦)或者干擾監控設施正常運作的貨運源頭和貨物接收單位,由區監管責任部門或者區交通局提請區安全監管局依法進行檢查,經共同認定屬於違反安全生産管理法律法規、未做好安全生産保障的,由區安全監管局依據情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停産停業整頓或者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

  (三)對屢次超限運輸的企業、車輛及人員要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本區貨運車輛,由區交通局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本區貨運車輛駕駛人,由區交通局依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本區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區交通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並列入日常重點監管名單,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發生上述行為的外阜營運運輸車輛及人員,由區治超辦公室報市治超辦公室後,按相關規定移送相關屬地處理。

  (四)對棄車逃避查處、妨礙交通通行的車輛要依法拖移。對治超執法中發現的超限超載車輛,區公安交通支隊應當引導其到指定地點卸載並接受處理,對不服從引導、拒絕駛入指定地點的車輛,由區公安交通支隊依法處置。對因逃避檢查而故意棄車製造擁堵、妨礙交通通行的車輛,區公安交通支隊要依法拖移和處罰。

  (五)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因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造成重大公共財産損失的,或者在接受治超執法檢查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相關執法部門要按照有關程式,及時向區公安機關移送,並向區檢察院備案,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落實保障措施,確保工作有效開展

  (一)人員保障區編辦要會同區交通局、公路分局等相關部門,研究落實區治超工作機構,研究擬定區治超綜合檢查站和流動治超執法隊伍人員編制配備標準。區交通局、公路分局和公安分局,要按照人員編制配備標準配齊配強治超執法人員,落實檢查站入駐制度和流動治超執法檢查制度,保證治超綜合檢查站24小時正常運轉,流動治超執法檢查每天不少於8小時。

  (二)經費保障

  區治超工作經費由市、區兩級財政進行保障。區財政局要在保證下撥治超經費專款專用的基礎上,根據區內治超工作實際,加大治超工作投入,落實治超執法車輛及執法裝備的配置和維護、治超綜合檢查站設備設施的購置安裝及維護等方面的經費保障。

  (三)裝備保障

  區治超辦公室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區治超綜合檢查站和流動治超執法隊伍的治超設施設備、執勤裝備的配備標準。裝備保障包括:治超綜合檢查站的檢查、監控、防護、卸載工具等設施的配置、安裝和使用、維護,特別是稱重計量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按照保護人身安全、保障正常執法的需要配備個人執法裝備、器材;流動治超執法車輛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標誌和示警燈。區財政局要按標準落實治超裝備投入。

  六、加強督促檢查,落實責任追究

  (一)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要採取按年度簽訂治超工作責任書的形式,明確各部門治超工作職責、工作目標和具體任務,並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對在治超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對不作為或亂作為的單位、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切實落實責任追究

  對於因未按標準配齊執法力量或者因未落實站點入駐等工作制度,導致聯合治超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由區治超工作領導小組通報相關責任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行政問責;對因未履行非法貨運源頭治理、重點貨運單位監管、路面檢查站點查控等治超職責,導致嚴重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造成公路橋梁等設施嚴重損壞、引發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據《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市政府令第233號)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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