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興政發〔2013〕14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動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4月17日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動態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動態安全監管機制,規範安全監管程式,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全區網格化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級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安全監管是指遵循生産經營單位自查,村居巡查,各鎮(街)檢查,行(專)業執法,區安委會監督的程式,對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各鎮(街)區域內單位、行(專)業部門和區安委會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動態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五條 區安委會主要職責:
1.統籌建立動態安全監管系統,完善監管機制;
2.協調指導監督《動態安全監管辦法》落實;
3.對動態安全監管過程中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重大事項向區政府專題彙報;
4.指導基層建立動態安全監管長效機制;
5.建立區級聯合執法長效機制。
第六條 行(專)業部門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本行業安全檢查標準,並及時在動態監管系統中予以修訂。要根據季節特點、事故規律等因素,以月度為時限明確安全檢查要點。
2.根據行業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本行業重點監管單位(企業)臺賬,並上報區安委會辦公室;
3.對本行業內重點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非重點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抽查;
4.將執法人員實名制下沉到基層,對鎮街安全工作實地檢查,並指導開展工作。
5.對本行業內安全檢(巡)查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6.結合動態安全監管系統定期分析行業安全形勢,制定動態安全監管工作月曆,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
7.及時查處屬地單位通過系統上報的安全隱患;
8.參加屬地單位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
第七條 屬地單位主要職責:
1.按照全區基本網格劃定區域,確定網格巡查員,並將安全日常巡查內容納入巡查範圍;
2.負責監督指導網格巡查員日常工作,開展安全執法檢查;
3.鎮街安全科人員實名制下沉到基層網格,綜合考慮本地區村居數量、人口規模、生産經營單位數量等複雜程度,合理確定監管範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4.對網格巡查員上報的安全隱患及時查處;
5.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或隱患難以消除的生産經營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6.組織對網格巡查員培訓和定期考核;
7.引導工業大院、養殖基地和市場內的生産經營單位組建“安全自管站”,監督指導開展安全檢查;
8.督促生産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報
第八條 網格巡查員主要職責:
1.在鎮街安全科領導下開展安全巡查工作;
2.依據《村居安全日常巡查標準》,負責在網格內開展巡查檢查工作;
3.負責發現網格內生産經營單位存在的隱患,督促整改並上報情況;
4.負責網格內生産經營單位基本資訊檔案的建立;
5.負責向網格內生産經營單位宣傳安全知識;
6.負責將巡查情況填報至大興區安全動態監管系統。
第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職責:
1.落實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2.按照《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如實上報;
3.對檢查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按要求將相關資訊錄入安全動態監管系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鎮街安全科根據安全工作實際,制訂本轄區日常巡查工作計劃,由網格巡查員負責落實。對《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暫行辦法》規定的日查周報生産經營單位,每週至少巡查1次;日查月報生産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巡查1次;日查季報生産經營單位,每季至少巡查1次。
第十一條 網格巡查員將巡查數據實時錄入大興區安全動態監管系統,鎮街安全科至少每週審核1次,將審核結果和處置措施及時錄入系統。
第十二條 鎮街安全科人員應當每季度內對上一季度網格巡查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系統或實地核查。每半年至少對轄區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狀況實地檢查1次,檢查情況及時錄入系統。
第十三條 鎮街安全科或委託網格巡查員每半月指導“安全自管站”開展1次安全檢查活動。
第十四條 鎮街安全科對轄區內拒不整改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2日內通知相關執法部門進行執法。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或隱患難以消除的生産經營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並在2日內組織執法部門聯合執法,執法情況及時錄入系統。
第十五條 行(專)業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日常執法,對確定的重點監管單位(企業)每月執法檢查不少於1次;對非重點監管單位(企業)每年檢查數量不少於行業總數的10%,執法檢查情況於3日內錄入系統。
第十六條 區安委會結合行業安全形勢分析和季節特點、風險月曆,制定區級聯合執法計劃,每月組織一次聯合執法行動。
第十七條 區安委會根據生産經營單位隱患自查自報、屬地日常巡查、部門執法檢查和區級聯合執法等情況,研發大興區動態安全監管和預警預報系統,確定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等級,建立“紅、橙、黃、藍”預警機制。
第十八條 區安委會對相關部門落實《動態安全監管辦法》情況每季度督查通報,年底組織考核。
第十九條 對於連續12個月風險等級為綠色的生産經營單位,區政府予以掛牌獎勵並通報相關部門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動態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