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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4-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醫發〔2013〕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將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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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醫發〔2013〕3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經研究,將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報銷範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的相關醫療費用,執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報銷政策的規定。

  二、心臟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的報銷範圍限定為因病情需要進行檢查、治療及使用相關藥品,並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相關西藥報銷範圍限《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內調節免疫功能藥、抗感染用藥、抗高血壓藥、抗貧血藥、降血糖藥及胰島素、影響骨代謝藥、腎上腺皮質激素類用藥,其中對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用藥採取定額管理辦法(詳見附件1)。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中藥報銷範圍限中藥飲片。

  三、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臨床診療規範,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得將與治療門診特殊疾病無關的醫療費用按門診特殊疾病進行結算。凡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四、參保人員門診特殊疾病的申報審批及指定醫療機構的認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規定。

  五、2013年4月1日前參保人員心臟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的費用按原規定支付;2013年4月1日(含)後參保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參照此通知執行。

  七、肺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報銷範圍。肺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報銷範圍、定額標準及管理辦法,參照心臟移植術後門診抗排異治療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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