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4-01
  5. [成文日期] 2013-03-27
  6. [發文字號] 京衛法監字〔2013〕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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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法監字〔2013〕29號

各區縣衛生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

  《北京市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3年3月21日經市衛生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餐飲具清洗消毒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專用場所的企業為使用單位提供經統一回收和集中清洗、消毒、包裝及配送的餐飲具的活動。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檢查區、縣衛生行政部門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的行政許可和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應當保證其清洗消毒後餐飲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第五條 本市對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實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按照風險等級確定監督頻次。

  第六條 從事餐飲具清洗消毒活動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七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場址應當設在居住區以外,選擇地勢乾燥、遠離污染源、有給排水和電力供應條件的區域;

  (二)生産廠房應當獨立專用、佈局合理,其高度能夠滿足工藝和衛生要求,並按照清洗消毒流程獨立設置餐飲具回收和粗洗間、清洗消毒間、包裝間、成品間和包材庫、原材料庫、更衣室;

  (三)生産車間面積應滿足餐飲具消毒的需要和衛生要求,清洗消毒間、包裝間總使用面積不應小於300平方米;

  (四)生産車間地面、墻壁、天花板、門窗、通道以及通風、採光等設備設施符合衛生要求,具有適應生産需要的排水系統、防止污染的設備設施;

  (五)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從業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七)具有廢棄物暫存設施;

  (八)設立與生産能力相適應的檢驗室,並配備專人從事檢驗工作;

  (九)使用的消毒設備、消毒劑具有衛生許可批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十)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

  2.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度。

  3.清洗消毒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關鍵環節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包括採購、清洗消毒、溫度控制、包裝、貯存、運輸等。

  5.食品相關産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臺賬記錄製度和使用管理制度。

  6.産品檢驗合格出廠制度。

  7.問題産品召回和處理方案。

  第八條 從事餐飲具清洗消毒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餐飲具清洗消毒等經營活動。

  (二)建立臺賬,按照以下規定如實記錄採購、生産、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等生産經營過程資訊:

  1.銷售餐飲具的規格、種類、數量、消毒日期、銷售日期以及銷售對象的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等內容。

  2.食品相關産品的名稱、産地、生産者、供貨商、貨主、進貨日期、數量、銷售去向等資訊。

  (三)向餐飲企業提供清洗消毒的餐飲具時,同時提供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複印件、餐飲具的批次檢測合格證明。

  (四)餐飲具清洗消毒、包裝、存放均應在室內進行。

  (五)清洗消毒過程符合衛生要求。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符合衛生要求。

  (七)使用清潔、專用密閉車輛運送餐飲具。

  (八)實行批次自檢和季度送檢,並留存相關檢驗報告二年。

  (九)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檢驗人員。

  第九條 申請餐飲具清洗消毒餐飲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相關資質證明複印件)。

  (三)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佈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六)檢驗人員資質證明。

  (七)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八)消毒設備、消毒劑的衛生許可批件或相關證明。

  (九)使用市政供水的,提供相應説明;使用非市政供水的,提交1年內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常規指標水質檢測報告。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的生産經營記錄、食品相關許可證件、貨主身份資訊以及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一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遵守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健康檢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考核。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成立餐飲具清洗消毒行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指導規範和督促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等社會責任。

  鼓勵行業協會積極參與制定、修訂相關標準,向衛生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虛假的證明文件,不得採購、使用、銷售、貯存、運輸來源不明的食品相關産品。

  第十四條 餐飲具清洗消毒企業生産經營過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從事餐飲具清洗消毒的企業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到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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