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3-04-01
  5. [成文日期] 2013-03-27
  6. [發文字號] 京衛法監字〔2013〕3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3-03-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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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法監字〔2013〕30號

各區縣衛生局、燕山文化衛生分局,市衛生監督所:

  《北京市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3年3月21日經市衛生局第3次局長辦公會領導集體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局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夜市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依據《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夜市餐飲服務行政許可及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夜市餐飲服務是指舉辦者經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准,在其指定區域內,在夜間時段僅集中經營餐飲服務的行為,但不含依託門店經營餐飲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由夜市舉辦者承擔。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者負責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入場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協議保證食品安全,建立健全與夜市餐飲服務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確保夜市餐飲服務符合本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夜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夜市餐飲服務舉辦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夜市餐飲服務。

  第六條 夜市餐飲服務舉辦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入場經營者已經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經營場所應當選擇在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指定的區域內,距離污染源25米及以上,距離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門口200米及以上的地方;

  (三)經營場所分為經營區與非經營區,經營區應當集中;

  (四)為每個入場經營者配備加工操作經營區域不小於6平方米,設置洗手設施、食品工用具的清洗設施及上下水和電力供應條件;

  (五)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具有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與夜市餐飲服務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申請夜市餐飲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開辦期為三年的夜市餐飲服務開辦證明。

  (三)舉辦者主體資質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入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餐飲服務許可證複印件。

  (五)餐飲服務經營場所、設備佈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八條 入場經營者提供夜市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在入場經營者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進行原料粗加工及切配;

  (二)使用密閉、潔凈的食品級容器和運輸工具配送所需食品半成品;

  (三)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無毒無害的食品包裝容器工具和接觸食品的售貨設施;

  (四)具備相應的防蠅、防雨設施和與經營品種及數量相適應的制售工具、容器、專用冷藏冷凍以及廢棄物暫存設施;

  (五)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採購貨物進行查驗並記錄;

  (六)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

  禁止在夜市餐飲服務場所制售涼菜、裱花蛋糕、生食水産品。

  禁止在夜市餐飲服務場所從事餐飲服務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活動。

  第九條 夜市餐飲服務應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飲具。

  第十條 夜市餐飲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

  夜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從事夜市餐飲服務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健康合格證明,禁止佩戴戒指、塗抹指甲油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夜市餐飲服務舉辦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夜市餐飲服務舉辦者,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行政許可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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