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政發〔201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公司:
現將《平谷區招商引資鼓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平谷區招商引資鼓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平谷區“一區四化五穀”發展戰略,引進重大項目、戰略性新興産業項目和高端項目,提高全區經濟總量和綜合實力,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鼓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在平谷區設立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並依法納稅的法人企業。
第三條 設立平谷區招商引資專項獎勵資金,用於支援我區新引進企業的發展,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和個人參與招商引資。
第四條 本辦法重點支援新引進的重大産業項目,主要包括:總部經濟、文化創意産業、通用航空産業、現代服務業、旅游業、物流産業、現代製造業、食品加工業、現代農業等符合我區産業定位的項目。
第二章 鼓勵辦法
第五條 招商引資中介獎。本條所指中介包括區級各招商引資部門、區內外各行業協會、事務所、駐京商會和代理公司等機構。
(一)固定資産投資中介獎。
1.每引進一個固定資産投資規模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給予20萬元人民幣獎勵。
2.每引進一個固定資産投資規模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3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給予30萬元人民幣獎勵。
3.每引進一個固定資産投資規模3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項目,給予50萬元人民幣獎勵。
(二)引進註冊型企業中介獎。
所引進單個企業年度納稅額20萬元(含)以上的,分檔按比例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年度納稅額2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註冊型企業,按企業納稅額所形成區級財力的50%給予獎勵;
年度納稅額500萬元(含)以上的註冊型企業,按企業納稅額所形成區級財力的60%給予獎勵;
(三)中介組織引進對區域經濟總量、財政收入有重大貢獻的特殊行業、重點項目的,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第六條 經濟總量貢獻獎。適用於在我區註冊、經營、納稅,且納入我區統計範圍的工業、建築房地産、商業等行業企業。
(一)年度工業總産值排名前十名的工業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現金獎勵。
(二)年度生産總值排名前十名的建築、房地産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現金獎勵。
(三)年度社會消費品零售額排名前十名的商業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人民幣的現金獎勵。
第七條 企業高管及管理團隊獎。
(一)高級管理人員獎。
對新引進經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或中國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平谷區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類企業,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2000萬元以上且當年區級財力增幅超過10%的,對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按個人所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給予獎勵。獎勵名額為每個企業3-5人。
1.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以下的,給予所納稅額30%的獎勵。
2.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5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所納稅額40%的獎勵。
3.個人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人民幣。
(二)優秀企業管理團隊獎。
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500萬以上且當年區級財力增幅超過10%的,給予其管理團隊獎勵。
1.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500萬元(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按企業形成區級財力的1%給予獎勵。
2.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1000萬元(含)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按企業形成區級財力的2%給予獎勵。
3.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3000萬元(含)以上的,按企業形成區級財力的3%給予獎勵。
(三)年度納稅額形成區級財力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優先解決進京戶口指標。每個企業僅享受一次進京戶口指標獎勵政策,且申請的進京人員需符合北京市進京戶口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 實 施
第八條 招商引資中介獎的兌現。
(一)固定資産投資中介獎。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考核驗收和獎勵兌現。引進的項目應是2013年1月1日後引進並竣工投産的企業。申報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企業固定資産投資額度相關證明材料。
(二)註冊型企業中介獎。由企業註冊地負責考核驗收和獎勵兌現。申報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企業完稅憑證和企業委託中介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經濟總量貢獻獎。由區經濟信息化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商務委分別負責排名前十的工業企業、建築房地産企業、商業企業的考核驗收和獎勵兌現。申報企業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經濟指標憑證。
第十條 企業高管及管理團隊獎。由區投資促進局會同區有關部門負責考核驗收和獎勵兌現。
(一)申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獎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高級管理人員職位證明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二)申報企業管理團隊獎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企業完稅憑證。
(三)申報企業高管進京戶口指標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完稅憑證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北京市政策發生較大調整時,將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納稅額是指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之和。區級財力是指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區級留成部分。
第十三條 同一家企業不得重復享受相同類別的其他政策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規定的企業享受的各類獎勵資金總和,不得超過該企業財政年度納稅額形成的區級財力。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經濟總量貢獻獎所需資金由區本級財政全額負擔,隸屬鄉鎮(街道)的企業高管及管理團隊獎所需資金由區與鄉鎮(街道)財政按照5:5比例分擔,招商引資中介獎所需資金由引進企業或項目所屬街鄉隸屬分級負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後,平谷區人民政府《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京平政發〔2004〕27號)、《關於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實施細則》(京平政發〔2004〕29號)、《關於招商引資工作考核獎勵辦法》(京平政發〔2006〕19號)、《關於招商引資項目審核獎勵暫行辦法》(京平政發〔2006〕28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