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3〕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為加強對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根據北京市有關文件精神,縣政府研究制定了《關於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密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14日
關於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專項資金項目管理,根據《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意見》(京水務辦〔2012〕40號)、《北京市大中型水庫移民接收村扶持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京水務辦〔2012〕46號)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範圍:
(一)政府組織集中安置和分散插遷安置的農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為安置大中型水庫移民調出土地的村;
(三)水庫建設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村;
(四)現仍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移民所在村;
(五)水庫蓄水引起庫周浸沒、塌岸、滑坡、內澇,以及生産生活條件受影響的庫邊地段、孤島等影響的人口所在的村。
第三條 扶持項目範圍:
(一)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飲水安全、排洪防澇、沼氣、交通、供電、照明、通信廣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設施建設項目。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經濟社會發展、保障民生等項目。
(四)符合相關規定,有市場前景並能使其經濟組織多數成員受益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生産開發項目。
第四條 密雲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申報項目需得到環保部門的相關許可。
第五條 項目扶持原則:
(一)優先接收水庫移民人口多、提供土地多的村。
(二)優先整建制搬遷村。
(三)優先庫區和移民安置區中的低收入村。
(四)優先解決民生問題。
(五)優先安排移民普遍受益的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申報與審批:
(一)縣農委(移民辦)以鄉鎮為單位,根據修建大中型水庫劃撥土地和接收移民人口數量核定扶持資金額度下達給各鄉鎮。
(二)相關鄉鎮在調查摸底,編制五年規劃的基礎上,要按照項目扶持原則與村溝通協商一致,嚴格按照《密雲縣農業農村項目管理和監督辦法》,按輕重緩急統籌編報項目,統籌分配項目資金,並將通過初審項目的有關資料報縣農委(移民辦)備案。項目資料包括:項目申報書、項目初審意見、村民代表大會決議、資金使用承諾書。
(三)縣農委(移民辦)、縣財政局等部門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按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必須在項目審批前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確定後進行政府投資評審,審減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四)縣農委(移民辦)依據《密雲縣農業農村項目管理和監督辦法》,按照相關部門審核確定項目的政府投資評審結果,將年度落實後的項目批復到各鄉鎮,並通知各鄉鎮負責組織項目所在村開始實施。
(五)縣農委(移民辦)將審批結果上報市移民管理機構進行備案。
第七條 項目實施:
(一)縣農委(移民辦)&&負責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實行合同化管理。
(二)各鄉鎮政府是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持項目的工作主體和責任主體,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健全制度,明確管理部門,研究實施辦法。
(三)村級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和項目完工後的産權移交工作。
(四)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不得打捆使用,各鄉鎮要嚴把品質關,保證工程在申報當年完成。
(五)項目竣工後,由鄉鎮政府先行組織項目初驗,並將項目相關材料報送縣農委(移民辦)申請縣級驗收,再由縣農委(移民辦)組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六)縣農委(移民辦)負責對項目進行考核、歸檔等工作。
第八條 資金管理:
(一)經批准的年度計劃不得隨意調整。因故確實需要變更的,需經縣、鎮批准按照原申報程式變更。
(二)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合同內容,將項目資金的50%撥付到各鄉鎮作為啟動資金,剩餘的50%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三)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賬管理,資金必須用於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必須按照《密雲縣農業農村項目管理和監督辦法》進行管理。
(四)扶持資金額度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鄉鎮,項目資金需進行政府投資評審,單體項目資金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需進行工程招投標。
(五)各類項目需上報的資料:
1.工程類項目單項總投資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不含30萬元),需報送項目申報書及資金預算書。
2.工程類項目單項總投資30-100萬元人民幣(含30萬元,不含100萬元),需報送項目申報書、資金預算書和項目初步設計報告。
3.工程類項目單項總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含100萬元),需報送項目申報書、資金預算書、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非工程類項目需報送項目申報書及資金預算書。
(六)項目竣工後要對形成資産進行登記,並移交到各鄉鎮或項目所在村,由鄉鎮或項目所在村按照《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進行管理。如需改建、擴建、拆除、變賣、出租等涉及資産變動或處置的,需經項目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縣農委(移民辦)、財政局備案後方可實施。
(七)項目驗收合格後,實施單位要對項目進行竣工決算,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決算報縣農委(移民辦)、財政局審核,次年2月底前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時抄送市移民管理機構。次年3月底前,縣農委(移民辦)向市移民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扶持項目工作總結、項目驗收單和項目決算書。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縣農委(移民辦)、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負責對資金安排、撥付和使用的監督、審計和監察,將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縣移民管理機構對各鄉鎮的考核指標體系。
(二)各鄉鎮要加強對各村資金安排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與管理。項目所在村要在實施前于項目實施地點和村內公示欄上公佈項目相關情況並記錄存檔,項目建成後設立永久性工程標識牌,接受群眾監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1.未按規定執行專賬管理的;
2.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3.虛報項目、多頭申報,套取資金的;
4.審計中出現重大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的;
5.其他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農委(移民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