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突發地質災害特點和現狀
1.2指導思想
1.3編制目的
1.4編制依據
1.5適用範圍
1.6工作原則
1.7突發地質災害等級
1.8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指揮職責劃分
2.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3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4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5專家顧問組
3 監測與預警
3.1預防行動
3.2監測預警體系
3.3監測預警
3.4預警級別
3.5預警資訊發佈和解除
3.6預警級別變更
3.7預警響應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2先期處置
4.3指揮協調
4.4應急處置
4.5資訊發佈
4.6響應升級
4.7響應結束
5 恢復與重建
5.1隱患排查
5.2重建規劃
5.3災後選址
5.4撫恤和補助
5.5生産自救
5.6社會救助
5.7補償措施
5.8善後重建
5.9總結和評估
6 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7 宣教、培訓和應急演練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應急演練
8 附則
8.1名詞術語
8.2預案管理
8.3獎勵
8.4責任追究
1 總則
1.1 突發地質災害特點和現狀
1.1.1 突發地質災害特點
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突發地質災害主要發生在山區,其類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種。具有以下特點:
(1)調查識別難度大。北京地區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具有災種多、群發性、高隱蔽性和突發性等特點。隨着生態環境的建設,山區植被覆蓋度增加,地質災害隱患體的隱蔽性增大。另外,某些災害隱患隱伏在地表以下,有些人類工程活動隱藏着災害風險,因此,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識別的難度大。
(2)監測預警難度大。由於地質災害的發生取決於地質、地貌、氣象和人類活動等多種複雜因素,目前還不能做到全面、準確、有效的監測和臨發預報。
(3)快速反應難度大。目前缺少災害隱患的實時監測,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又複雜多變,其發生時間、地點和強度難以提前預知,災害一旦發生,災情資訊的獲取時間和到達出險地區的路途都比較長,快速反應難度大。
(4)應急處置難度大。絕大多數地質災害隱患點距市和區縣政府所在地較遠,而且,一旦發生災害,道路往往同時遭到破壞,給市、區縣的搶險救援隊伍、設備和物資及時到達現場增加了難度。地質災害險情出現後,由於地質災害的複雜性和高危性,也增加了工程處置難度。
(5)旅游交通威脅大。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山區險村險戶的搬遷,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住人口數量將逐步減少,但是在山區度假的人數和交通運輸的車輛正逐步增加。加強鄉鎮、村莊,尤其是旅游景點及度假村的防災搶險能力建設是有效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關鍵。
(6)社會政治影響大。北京是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現代國際城市,是世界了解中國的窗口。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國慶60周年慶祝活動的成功舉辦為標誌,目前正向建設中國特色的世界城市目標邁進。首都無小事,因地質災害引發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將産生重大社會影響,因此,制定本預案,對於積極防治地質災害,增強應急反應能力,減少人民生命財産損失,構建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首善之區,具有重大意義。
1.1.2 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現狀
由於本市突發地質災害的地質背景條件較為複雜、降水時空分佈不均勻,以及上千年的人類經濟活動,造成本市大部分山區存在着突發地質災害隱患。截止2012年5月31日,全市發現並編錄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點943處,其中崩塌隱患點626處,不穩定斜坡隱患點55處,地面塌陷隱患點25處,滑坡隱患點4處,泥石流隱患點233處。涉及66個鄉鎮、268個行政村、344條道路、109個景點、23個度假村、20個礦山及6個中小學,威脅戶數及人數分別達到5128戶和15872人。全市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面積約為1798.62Km2,約佔全市面積的11%,主要分佈在延慶縣東部、懷柔區中部、密雲縣西北部、門頭溝區南部、房山區北部和中部,在昌平區西南部以及平谷區北部少量分佈;地質災害中易發區面積約為3119.07Km2,約佔全市面積的19%,主要分佈在延慶縣西北部和南部、懷柔區西北部、密雲縣東部、平谷區北部、昌平區北部、門頭溝區西部和中部、房山區西部和北部,在海淀區、石景山區以及豐台區有少量分佈;地質災害低易發區面積約為3254.78Km2,約佔全市面積的19.8%,主要分佈在延慶縣劉斌堡、懷柔區東北部和南部、門頭溝區北部,在密雲縣、平谷區以及房山區有零散分佈;地質災害非易發區面積約為8237.53Km2,約佔全市面積的50.2%,主要分佈在延慶縣縣城-永寧、懷柔區東南部、密雲縣西南部和中部、平谷區中部和南部、昌平區中部和東南部、房山區東部和南部以及平原區。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承和鞏固北京奧運、60周年國慶成功經驗,從建設有中國特色的世界城市的需要出發,以構建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管理機制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為目標,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將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軌道,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確保首都社會和諧穩定。
1.3 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防災減災應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禦和處理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證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得到有效控制,險情得到及時排除,有序搶險救災,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障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預案。
1.4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通知》、《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0年修訂)》、《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應急體系發展規劃》、《北京市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2001-2015年)》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突發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作用造成的有關災害。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在北京地區發生、應由本市預防和處置的突發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
1.6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密切合作,指導區縣政府落實各項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置措施。
1.7 突發地質災害等級
突發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7.1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7.2 重大地質災害(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7.3 較大地質災害(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7.4 一般地質災害(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8 預案體系
本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體系由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屯)四級應急預案組成。本預案貫徹國家應急預案精神,並作為市級重大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依據,指導區縣應急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職責劃分
防汛期間(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由暴雨造成的突發地質災害,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據《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協調指揮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非汛期或在防汛期間,由其他因素造成的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國土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的突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2 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1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
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負責領導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的全面工作。副組長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武警北京市總隊副總隊長、市水務局局長擔任。市國土局局長協助組長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負責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的領導工作。
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協調駐京部隊參加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武警北京市總隊副總隊長協助組長做好應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組長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政策措施,提出指導意見;
(2)分析、總結本市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部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3)負責專業應急隊伍的組織和協調;
(4)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相關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演練;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 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
一旦發生重大突發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轉為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國土局局長、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武警北京市總隊副總隊長、市水務局局長擔任。
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1)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的具體應對工作;
(2)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和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2.2.3 現場指揮部
根據需要,由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屬地區縣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領導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由綜合協調組、醫療救治組、調查評估組、專家諮詢組和新聞發佈組組成,依據各成員單位職責或按照現場指揮部指示開展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包括市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政府等。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突發事件資訊,提供後勤保障,實施安全警戒、維護現場秩序、疏導周邊交通等工作。
(2)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包括市藥監局、相關醫療機構等。負責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綠色通道,開展醫療救治,協調緊缺藥品、醫療設備的供給等工作。
(3)調查評估組。由市國土局牽頭,包括市地勘局、市氣象局和有關單位。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及時收集地質災害情況,並向相關領導機構報告。
(4)專家諮詢組。由市國土局牽頭組建並負責聯繫。專家從應急專家組中選取,應包括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提出相關建議。
(5)新聞發佈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包括市應急辦、市政府外辦和市外宣辦等。負責制定新聞發佈方案,指定新聞發言人,組織匯總資訊,制定新聞口徑,適時向媒體發佈。
如事件涉及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應成立涉外組或港澳臺組,由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臺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應急工作;會同市委宣傳部做好境外駐京媒體對突發地質災害事件報道的應對工作。
2.3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落實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
(2)負責組織制定、修訂本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及區縣制定(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負責組織發佈和解除地質災害藍色與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與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起草本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5)負責指導檢查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
(6)負責組織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的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7)負責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維護工作,為市領導和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提供資訊、通信、預案、諮詢和指揮場所;
(8)負責收集和匯總險情、災情,及時向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及市應急辦報告;
(9)負責組織全市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工作及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突發地質災害資訊系統;
(11)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工作;
(12)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好新聞報道的相關工作;
(13)承擔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4 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本市突發事件新聞發佈相關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加強對網際網路相關資訊的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應急救災設施建設資金的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治安保衛和社會秩序維持工作。協助做好群眾撤離和轉移的安全保衛工作。
(4)市民政局:會同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和發放救災款物,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指導和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情統計工作。組織和動員城鄉社區力量參與群防群控;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因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烈士褒獎及其他善後救助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提出資金解決方案,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6)市國土局:負責指導群測群防網路的建設與完善,以及相關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及時收集地質災害情況,並向相關領導機構報告。
(7)市環保局:負責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應急處置。
(8)市交通委:負責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狀態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災害路段搶修和恢復。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9)市農委:根據山區上報的泥石流易發區搬遷計劃,負責制定山區泥石流易發區農民搬遷政策、下達搬遷資金、督促搬遷進度等有關事宜。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利工程災情調查、評估,制定修復計劃,協調區縣政府和有關單位儘快修復水毀工程、設施。根據災情需要做好水資源調度,保障搶險救災人員和災區群眾的生活用水。
(11)市衛生局:負責緊急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採取迅速有效的措施,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突發化學中毒事件。及時識別食品、飲用水、室內空氣、公共場所中可能對健康有害的因素,進行健康危險評價。
(12)市旅游委:指導做好受災旅游景區和游客的疏導、救治等救災工作。
(13)市藥品監督局:協助做好藥品和醫療器械供應的協調工作。
(14)北京衛戍區:協調駐京部隊參加北京地區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15)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組織人員參加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1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做好突發地質災害地區的交通疏導維護工作,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負責做好指揮搶險救災車輛交通保障工作。
(17)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組織消除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火災。
(18)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及時組織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救災指揮通信的暢通。
(19)市氣象局:密切監測災區及周邊地區天氣情況,為災害預警和搶險救災提供專項氣象服務。
(20)北京鐵路局:做好災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確保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事件搶險救災物資的運送。
(21)市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糧源組織和供應工作;協調指導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救災糧的供應工作。
(22)市地勘局:配合市國土局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警,負責應急調查隊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23)市運輸管理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公路應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24)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及時組織恢復被破壞的供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保證災區用電供應。
(25)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政府開展救援工作,組織群眾性志願者救援隊伍,做好災後賑濟救助、心理干預和衛生防病宣傳工作。
(26)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根據本預案內容制定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監測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統一領導、指揮本轄區一般、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負責重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先期處置和善後恢復工作。
2.5 專家顧問組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聘請本領域內的專家,組成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專家顧問組。
主要職責:
(1)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危險區劃定、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2)指導或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的制訂與修訂;
(3)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4)跟蹤地質災害科學領域最新發展趨勢,為本市地質災害減災體系的建設等方面提供意見與建議。
3 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行動
3.1.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佈,説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1.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核查。發現險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3.1.3 落實避險措施
相關區縣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並對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與隱患點,及時發放“防災明白卡”。
3.1.4 建立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制度
市國土局和市氣象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並將預警預報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必要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佈。當發出某區域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資訊後,當地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資訊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
3.2 監測預警體系
3.2.1 體系建設
市國土局牽頭建立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體系。地質災害監測包括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市國土、水利、氣象、地震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並與全市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聯互通的市、區縣兩級地質災害資訊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資訊。
3.2.2 資訊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調查監測的單位,應廣泛收集整理相關數據資料和資訊,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間的資訊共用。
3.3 監測預警
地質災害監測為群測群防監測和專業監測。在易發區內積極推進“七包七落實”,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點基礎資訊數據庫,對群測群防員配備高音喇叭、鳴鑼吹哨、手搖警報器等必要的設備設施,對災害點進行簡易監測;進一步加強山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預警,提高預警會商能力。
3.4 預警級別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地質災害預警的確定。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地質災害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3.4.1 藍色預警: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一般,範圍較小、規模小。
3.4.2 黃色預警: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範圍較大、規模較大。
3.4.3 橙色預警: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範圍大、規模大。
3.4.4 紅色預警: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範圍很大、規模很大。
3.5 預警資訊發佈和解除
3.5.1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5.2 藍色預警和黃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並同時上報市應急辦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備案。
3.5.3 橙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經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
3.5.4 紅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經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
3.6 預警級別變更
隨着預警資訊的不斷變化,參考地質災害預警綜合指標及實際情況,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組織實時會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應區域預警級別的建議,並報市應急辦、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備案。
3.7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本預案迅速通知各相關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立即進入預警狀態,根據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做出響應,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當地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資訊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災害類型、災害位置、預警信號、避險地點、避險路線等要求,逐項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7.1 藍色預警響應
各相關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帶班,做到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各區縣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地質災害險情,隨時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報告地質災害的發展情況。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與應急調查隊伍應做好出發的準備工作。
3.7.2 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負責人帶班制度,值班人員將預警警報及時通知到下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和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及時報告。必要時,市、區縣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建議,採取轉移或疏散群眾、關閉旅游景點、實行交通管制等臨時性措施。
3.7.3 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地質災害險情的發展動態,帶班負責人隨時掌握情況。各區縣相關部門應嚴密監視轄區各種情況,及時報告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與應急調查隊伍進入待命狀態,隨時準備出發。
3.7.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應高度關注地質災害險情的發展動態,主要負責人帶班,並主動了解掌握情況。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做好緊急出發的準備,應急調查隊伍應提前趕赴預警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待命。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資訊報送
4.1.1 充分利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氣象預警渠道掌握地質災害資訊,預測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時間、範圍等。
4.1.2 發生地質災害或發現地質災害險情和隱患時,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及時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相關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報市國土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險情或災情資訊,不得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險情或災情資訊。
4.1.3 各部門上報涉及突發地質災害資訊的內容應該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資訊來源、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災因素、發展趨勢、威脅對象和已採取的措施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上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
4.1.4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縣政府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的上報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現後2小時。
(1)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
(2)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4.1.5 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速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一般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速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4.1.6 在突發地質災害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如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相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各區縣政府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和市政府外辦報告,由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1.7 在突發地質災害中,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由市應急辦與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密切配合,以市政府的名義與外交部聯繫,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4.2 先期處置
4.2.1 受突發地質災害危害或發生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所在地的單位、鄉鎮或社區村等基層組織應該在事發第一時間向所在地政府逐級上報。
4.2.2 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所在地鄉鎮、社區村或單位應先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組織疏散、搶救受災群眾,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3 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先期處置,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1)衛生部門立即組織救治傷員。
(2)國土部門應迅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災情和險情調查評價、危險區劃、應急監測、快速工程處置等有關工作。
(3)公安部門應立即組織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配合傷員救治和現場調查工作。
4.3 指揮協調
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程式,啟動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4.4 應急處置
4.4.1 啟動應急預案。接到發生地質災害的資訊後,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按照市應急委、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災情通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市應急辦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市應急委啟動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國土局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市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建議,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一般和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區縣人民政府啟動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4.4.2 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Ⅰ級)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響應:除按照Ⅱ級響應工作標準要求開展工作外,科學協調各現場工作組開展應對工作,並做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溝通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響應:在按照Ⅱ級響應工作標準要求開展工作的同時,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區縣政府響應: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除按照Ⅱ級響應工作標準要求開展工作外,認真做好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工作。
(2)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Ⅱ級)
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響應:向市應急辦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啟動應急預案。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任現場總指揮,負責組織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各有關單位和區縣政府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相關成員單位響應:各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或指派一名負責人,依據所承擔的職責和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到現場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區縣政府響應: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除按照Ⅲ級響應標準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外,做好災害現場及周邊居民的宣傳、引導等工作。
(3)較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Ⅲ級)
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響應: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檢查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根據需要,副總指揮(市國土局局長或市水務局局長)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異地會商,實施異地指揮。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將災害發展及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市應急辦,並通知有關部門。
相關成員單位響應: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按照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要求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單位指派專人到現場開展工作。
區縣政府響應:區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處置工作,並協調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4)一般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Ⅳ級)
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響應: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臨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國土局局長或市水務局局長)責成所屬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並指導、檢查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相關成員單位響應:各相關成員單位保持通信暢通,加強與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繫。根據情況需要,配合區縣政府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區縣政府響應:立即啟動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具體組織、協調、指揮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趕赴現場。區縣政府相關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現場保護和先期處置工作。必要時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採取相應措施。將險情災情及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做好應急處置的後勤保障工作。做好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應急相關工作。
4.4.3 開展應急調查。在汛期,應急調查工作相關人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開機,確保通信暢通。所有應急調查隊隊員在汛期應處於待命狀態,在接到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急調查命令後30分鐘內必須完成集結,趕赴災害現場,完成應急調查任務。
4.4.4 實施應急救援。相關成員單位接到啟動預案的通知後迅速組織、調集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及設備,迅速趕赴指定地點待命,按現場指揮部的部署開展處置工作。醫療救護、鐵路、公路、橋梁及水利設施等單位可先行實施處置工作。
4.4.5 進行應急治理。地質災害發生後,為防止災情蔓延,及時排除險情,災害發生地政府應組織專業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的領導下,根據專家或專業部門提出的應急治理措施,開展災害隱患處理。
4.4.6 確保交通、通信暢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要做好搶險救援、醫療救護車輛的交通應急保障工作。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為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4.4.7 評估災害發展。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或區縣政府應派出專業調查組趕赴現場,開展災害調查和災害動態監測及損失評估工作,並隨時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4.4.8 及時調整方案。現場指揮部隨時了解和匯總現場情況,根據事態發展調整處置方案。如發現事態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市應急辦。
4.5 資訊發佈
4.5.1 突發地質災害的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預案規定。
4.5.2 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市突發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突發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地質災害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資訊,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突發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屬地區縣政府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統一組織新聞發佈工作。
4.5.3 對於可能産生國際影響的突發地質災害,對外報道工作應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市外宣辦、市政府外辦的共同組織下,由市相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具體負責。
4.6 響應升級
4.6.1 根據事態發展,超出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處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時,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以市應急委名義,組織、協調本市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4.6.2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當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駐京部隊、武警部隊、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依據《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根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總指揮部或國務院工作組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4.7 響應結束
(1)一般和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區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和險情進行評估,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區縣政府批准,宣佈應急響應結束,並向市應急辦和地質災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2)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和險情進行評估,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相關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
(3)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和險情進行評估,由相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結束報批文本應符合統一規範要求。
5 恢復與重建
5.1 隱患排查
在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災害隱患排查組,對災害影響區域的隱患進行排查,確定隱患點,將排查結果及時上報臨時應急指揮部,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5.2 重建規劃
在重大突發地質災害後,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專業部門,全面查明災區地質災害的發育規律、危害程度及災害風險等,編制調查報告,提出災後重建規劃建議。
5.3 災後選址
在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災後選址地質調查組,對災後擬建場址的地質環境條件、工程地質、地質災害危險程度等進行調查評估,為災後重建選址提供科學依據。
5.4 撫恤和補助
市或區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5 生産自救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要安撫災區群眾,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産自救,儘快恢復生産,確保社會穩定。
5.6 社會救助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市、區縣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本市相關應急保障預案,做好社會各界向災區提供的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7 補償措施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或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並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
5.8 善後重建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災後安置和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與合理安排受災地區的善後重建工作。
5.9 總結和評估
5.9.1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以及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發生的較大突發地質災害處置結束後一週內,由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總結報告報送市應急辦。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基本情況、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與過程、人員傷亡情況、應急處置方案與實施情況等。
5.9.2 在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以及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發生的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情況適時成立地質災害調查小組,組織專家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調查和分析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評估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發現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 市國土局建立並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突發地質災害指揮的要求。
6.1.2 市國土局和各區縣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應急指揮基礎資訊數據庫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庫、應急決策諮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等,要確保數據的準確性,並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包括應急搶險救援隊和應急調查隊。
(1)應急搶險救援隊由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市總隊及市有關部門的相關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負責災害現場的搶險救援及群眾轉移等工作。
(2)應急調查隊由市地勘局所屬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地質災害的災情調查和監測,並提出排險的措施建議。
6.2.2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市祥龍公司協調配合,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提供客、貨運輸保障。交通部門應建立突發地質災害現場的運輸保障制度,並優先安排緊急救援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1)發生突發地質災害,市、區縣衛生部門負責開展傷員的救治工作,並採取有效的預防保障措施。
(2)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999緊急救援中心各區縣分中心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等群眾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應急救護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的治安保障工作。
6.2.5 物資保障
(1)建立救援搶險物資儲備庫,包括救援搶險設備、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2)應急調查隊在汛期要預備野外工作用車,車輛要經常檢查,保持油料充足,使之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各應急調查組必須準備好野外工作用具與用品,包括照相機、GPS定位儀、照明設備、野外記錄本、筆和包括防暑、防腹瀉、跌打損傷等藥品的野外應急藥品包等。
6.2.6 經費保障
按照《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和監督,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重大資金的動用報市政府審批。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 聘請有關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地質災害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治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6.3.2 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技術研究等工作。
6.3.3 各應急調查組準備好野外工作用具,並準備北京市1:5萬地形圖、地質圖;準備海淀、豐臺、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平谷、懷柔、密雲、延慶10個區縣的地質災害圖件和文本資料。
7 宣教、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區縣政府應經常組織有關部門利用網路、廣播、影視、報刊、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科普宣傳,增強當地政府和群眾防災減災和遇險自救互救的能力。調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地質災害防治,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抵禦地質災害的能力。
區縣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和隱患點,將群策群防工作具體落實到各相關單位,落實到街道(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威脅的群眾,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發到群眾手中。
7.2 培訓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區縣政府應對各級政府行政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關知識培訓,增強政府行政人員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知識和能力。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控制和治理知識;防治地質災害法律、法規;災情、險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常識;地質環境保護常識。
7.3 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應包括演練計劃、演練準備、演練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五個階段。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委辦局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指揮的決策、協調和處理程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各區縣和各有關部門也應組織本轄區、本系統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專項演練,普及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突發地質災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性災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體或者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發生崩落、滾動的現象或者過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體或者岩體,受河流沖刷、地下水活動、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響,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軟弱面或者軟弱帶,整體地或者分散地順坡向下滑動的自然現象。
泥石流:指山區溝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介於挾沙水流和滑坡之間的土、水、氣混合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體或者土體受自然作用或者人為活動影響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並造成災害的現象或者過程。地面塌陷分為採空塌陷、黃土濕陷及岩溶塌陷。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七包七落實:縣包鄉、鄉包村、村包戶、黨員包群眾、單位包職工、教師包學生、景區包游客;落實轉移地點、轉移路線、搶險隊伍、報警人員、報警信號、避險窩棚、老弱病殘等提前轉移。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産,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根據本預案,相關各區縣政府、(鄉)鎮、村屯應結合實際,各自製定相應的工作預案,並報市國土局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2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8.2.3 預案修訂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8.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07年)同時廢止。
8.3 獎勵
市或區縣政府對參加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8.4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調查、控制、處置和報告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