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造發〔2012〕28號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林業種子標籤的製作、標注、使用和管理,保護林業種子生産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和《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林業種子標籤的製作、標注、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業種子,也稱林木種子,是指喬木、灌木、木質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於林業生産、國土綠化的草本植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林業種子標籤是指固定在林業種子包裝物內外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説明。
對於不能包裝的林業種子,標籤是指林業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的特定圖案及文字説明。
第五條 本市銷售的林業種子應當附有標籤。
本辦法的標籤在標明林業籽粒種子時稱作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籤(見附件1),在標明苗木時稱作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籤(見附件2)。
林業種子類別分為林木良種和普通種。
林業種子標籤分綠色、白色兩種,林木良種使用綠色標籤,普通種使用白色標籤。
籽粒、果實、塊根和種球等填寫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籤;苗、穗條、接穗、根等填寫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籤。
第六條 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籤同時代表“品質檢驗合格證”,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籤同時代表“出圃檢驗合格證”。
第七條 北京市林業種子標籤標注的內容包括:編號、種子類別、植物種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種名稱及拉丁名、品質指標、標籤代表的凈重或者數量、産地、采收日期、包裝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産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植物檢疫證編號、生産者或者進口商、經營者名稱、經營者地址、經營者聯繫電話、檢驗員證編號、注意事項等。
第八條 北京市林業苗木標籤標注的內容包括:編號、種子類別、植物種名及拉丁名或者植物品種名稱及拉丁名、苗木種類、苗齡、品質指標、標籤代表的數量、起苗(裝運)日期、經營許可證編號、生産許可證編號或者對外貿易備案編號、植物檢疫證書編號、産地、生産者或者進口商、經營者名稱、經營者地址、經營者聯繫電話、檢驗員證編號、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 標籤標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拉丁文等,內容填寫完整、清晰、準確。
第十條 林業種子的銷售按樹種或者品種、規格和最小批量簽發標籤。
最小批量可以是一株、一袋、一包或者一捆等,不能包裝和打捆的最小批量也可以是一車。
第十一條 可以不經包裝進行銷售的林業種子,在銷售時應當將標籤提供給購買者。
第十二條 運輸、郵寄中的商品種子應當具有標籤。
第十三條 標籤的規格、式樣由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統一制定。
經營者可在不改變內容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實際,參照規定的統一樣式自行製作,直接印製在包裝物表面或者製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裝物外面或者放在包裝物內。
第十四條 標籤的製作材料應當有足夠的強度和防腐性。標籤的印刷應當清晰。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林業種子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林業種子標籤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