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安全發〔2012〕24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市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産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産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産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産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交通運輸企業具體包括本市地面公交、軌道交通、省際客運、旅游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水運遊船等交通企業。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四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的標準提取;
(二)客運業務、水運遊船和危險品運輸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的標準提取。
其中,市公交集團、市祥龍公司、市地鐵運營公司、京港地鐵公司等接受市政府財政補貼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以補貼前的實際營業收入為基準。
第五條 本市中小微型交通運輸企業和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産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第七條 本市新建交通運輸企業和投産不足一年的交通運輸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第八條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九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交通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使用和維護、更新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和更新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産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産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産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各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産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産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十一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差額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十二條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由於産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十五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市交通運輸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本市交通運輸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