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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土資源、能源/土地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12-06
  6. [發文字號] 門政辦發〔2012〕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農委、農業局、國土分局關於門頭溝區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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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政辦發〔2012〕58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門頭溝區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2月6日

  門頭溝區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促進我區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規範設施農用地的使用管理,防止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等違法用地行為的發生,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耕〔2011〕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嚴格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於規範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産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生産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産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産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進排水渠道等水産養殖的生産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産看護房用地等;

  5.蔬菜種植的溫室、大棚、連棟溫室為重要的設施農業用地;

  6.食用菌種植的建設設施為農業設施。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在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産品生産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産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産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産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産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三)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的範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産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二、基本原則與要求

  (一)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應遵循符合規劃原則、集約節約原則、佔補平衡原則、依法審批原則和嚴格監管原則。

  (二)設施農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納入農用地轉用範圍。

  對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但因發展確需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本着從嚴控制附屬設施用地規模、集約節約佔用耕地的原則,附屬設施用地標準為:

  1.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2.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3.進行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4.進行水産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多種類型兼有的設施農業項目,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根據其最主要類型按最嚴控制比例執行。

  (四)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參考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耕〔2010〕440號)中農村道路用地補充的相關要求,切實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三、設施農用地申報審核程式

  設施農用地的申報與審核採取經營者申請、鎮政府申報、區業務主管部門聯審、區政府審批、報市國土局備案的程式。

  (一)經營者申請。

  持以下申報材料報送至項目所在地鎮政府進行申請,取得鎮政府同意建設的意見(聯審單)。

  1.項目用地申請;

  2.項目建設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擬建各類生産設施和附屬設施的類型、用途、數量、建(構)築標準、用地規模、佔用耕地面積等;

  3.項目用地協議。與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用地協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先行依法簽訂土地流轉合同;

  4.項目建設平面圖(有條件的項目可提供勘測定界紅線圖),應體現項目所有生産設施、附屬設施的名稱、具體位置和尺寸;

  5.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書面材料;

  6.項目範圍坐標點(需對擬建各類生産設施、附屬設施進行區分和標明),會審前須鎮政府確認蓋章;

  7.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8.附屬設施涉及佔用耕地的,應提交耕地補充方案;

  9.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鎮政府申報。

  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就以下方面進行審核,並將申報材料報送區農業局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鎮政府應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説明理由。

  1.項目附屬設施建設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項目建設方案、建設平面圖;

  3.用地位置範圍坐標點(需對擬建各類生産設施、附屬設施進行區分和標明),用地面積;

  4.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承包、租賃、流轉合同進行審核,用地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用地權屬等進行審查。

  (三)區農委定期召開聯審會。

  區農委根據區農業局的初審情況,定期組織區農業局、區國土分局、鎮政府、項目申請者對項目具體情況進行會審,與會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區農委將有關材料報送區政府。

  (四)區政府批准。

  經審核,符合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管理規定的,區政府正式批復《北京市門頭溝區設施農用地聯審表》(門設施農用地〔XXXX〕XXX號)。

  (五)報市國土局備案。

  區國土分局於每月10日前將本區上月設施農用項目用地審批結果(附相關材料)上報市國土局備案。

  四、監督管理

  (一)加強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

  經營者應堅持農地農用的原則,按照政策規定和協議約定使用土地。設施用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通過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禁止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區國土分局加強用地情況監管,區農業局加強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經營行為和土地流轉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屬地鎮政府加強綜合監管。

  (二)建立設施農用地監管的共同責任機制。

  區國土分局、區農委、區農業局和鎮政府應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區國土分局會同區農委、區農業局和鎮政府加強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的跟蹤監管。對設施農用地使用中出現的各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區國土分局、鎮政府應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設施農用地,計入違法用地違法建設予以糾正和查處。

  對於已經審核同意的設施農用地,擅自改變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於其他非農建設的,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的,或擅自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於農業生産的設施性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的,各鎮政府和國土等相關部門應予以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和整改;對於逾期未予糾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依規整改查處,恢復土地原狀。對於未經審核同意且不符合設施農用地規定的,要拆除建(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符合規定的,處理到位後確需用地的,按規定完善用地手續。需要進行強制拆除的,各鎮政府應及時依法依規組織對違法建設的拆除和地貌恢復工作。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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