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6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發生股權轉讓交易的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或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後至股權變更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前,持以下納稅資料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的主管地稅機關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
(一)股權轉讓協議(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二)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的有效身份證照或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三)公司(企業)章程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驗資證明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或其他能夠證明股權原值的資料原件及複印件;
(四)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上月末的企業資産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二、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納稅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受託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和複印件、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委託協議原件。
(二)已經解繳稅款的,應提供相關完稅憑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規定,以下屬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情形的,應提供: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的,應提供股權變更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資産負債表和利潤表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的,應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包括文件名稱、文號、主要內容等);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應提供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本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或能夠證明贍養、撫養關係的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智慧財産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産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提供經仲介機構評估核實的凈資産評估報告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對於資料齊全、填寫規範的,主管地稅機關在《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上簽署審核意見並簽字蓋章。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列舉的方法進行核定。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