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總則
1.1北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重要性
1.2北京市礦山企業現狀及事故特點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4編制目的和依據
1.5適用範圍
1.6預案體系
1.7事故等級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4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2預警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4.2先期處置
4.3指揮協調
4.4現場指揮部
4.5處置措施
4.6響應升級
4.7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4.8應急結束
5善後處置
6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2應急隊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運輸保障
6.5物資保障
6.6醫療衛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氣象服務保障
6.10資金保障
6.11法制保障
7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應急演練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説明
8.2監督檢查與獎懲
8.3預案管理
1總則
1.1北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重要性
北京是我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現代國際城市。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和國慶60周年慶祝活動的成功舉辦為標誌,北京的發展已經進入了全面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新階段,安全生産工作至關重要。制定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對於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準,實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建設目標,構建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首善之區,具有重大意義。
1.2北京市礦山企業現狀及事故特點
1.2.1北京市礦山企業現狀
目前,本市具有採礦許可證的煤礦、非煤礦山企業37家。其中,煤礦礦井地質條件複雜,煤層賦存不穩定,急傾斜煤層佔多數,開採條件特殊,部分工作面已實現綜合機械化開採。本市煤礦事故類型有頂板、機電運輸、窒息、爆破、火災、水害和其他事故類型。非煤礦山主要分佈在房山區、昌平區和密雲縣等地區,存在冒頂片幫、爆破、火災、高處墜落、水害、滑坡等事故。尾礦庫主要分佈在密雲、懷柔等區縣。
1.2.2礦山事故特點
本市的煤礦均為低瓦斯礦井,煤層不易自燃。歷史上北京地區煤礦事故以頂板事故為主,近年來隨着採掘機械化程度的提高,煤礦事故以機電運輸事故和其他事故為主。
地下非煤礦山均無瓦斯,事故以冒頂片幫、水害、機電運輸事故為主;露天非煤礦山主要是爆破、滑坡、車輛傷害等事故。
1.3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3.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科學、規範、有序的原則,建立“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礦山事故應急體系,全面履行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對礦山事故的職責。
1.3.2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同時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提高防範意識,將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配置、預案演練等工作。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實現組織、資源、資訊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的協調聯動。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北京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相關區縣及京煤集團、首鋼集團生産安全應急指揮機構緊密配合。礦山企業負責履行安全主體責任,編制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與政府預案做好銜接。
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以政府為主,部門和專家參與。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依次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堅持依靠科技、依法規範的原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採用先進技術,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決策。加強信息化建設,採用先進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管理能力,依法規範應急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針對性、適應性和有效性。
1.4編制目的和依據
1.4.1編制目的
為規範礦山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礦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的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預案。
1.4.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0年修訂)》、《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市電力事故應急指揮部等13個市屬專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主要職責的通知》(京應急辦發〔2010〕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生産安全事故。(位於河北省遷安市首鋼集團的礦山企業發生礦山事故時的應急工作適用本預案)。因非法開採礦産資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參照本預案開展。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漫頂、潰壩等尾礦庫事故,啟動《北京市尾礦庫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6預案體系
本市礦山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縣(有關單位)、礦山企業三級管理,構成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體系。
1.7事故等級
依據礦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礦山事故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礦山事故。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礦山事故。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礦山事故。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礦山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按照“統一指揮、分工負責、資源共用、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全市礦山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礦山事故應急工作。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應對礦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及《北京市安全生産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縣做好較大、一般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礦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礦山事故相關工作;
(2)承擔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資訊,及時上報礦山事故重要資訊;
(4)負責本市礦山事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礦山事故新聞發佈工作;
(7)組織擬訂(修訂)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區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礦山事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本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的聯繫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管理工作;
(12)承擔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處置礦山事故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礦山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礦山安全知識宣傳,加強網際網路資訊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提供對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資訊,協助指揮決策。
(3)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做好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中的點子政務網路、800兆無線政務網保障工作,在800兆無線政務網中斷或出現網路盲區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利用全市衛星通信網路等行動通訊手段,保障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縣之間的聯絡暢通。
(4)市民政局:負責會同區縣政府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和發放生活類救助款物,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5)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分清渠道、分級負擔的原則,落實事故應急資金。
(6)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國土局: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相關礦産資源技術資料。
(8)市環保局:負責對安全生産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周邊的環境進行應急監測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的監督管理,提出消除或控制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監督負有清除污染的責任單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過程中及時報送資訊。
(9)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協調礦山事故中交通保障工作。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現場水資源監測、調查處理。
(11)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務委負責的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對礦山事故中傷病人員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醫療救護工作。
(13)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礦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監管局:具體負責相關礦山事故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承擔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工作。
(15)市公安局:負責生産安全事故現場安全保衛、周邊秩序維護等工作。
(16)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提供事件發生地及附近天氣情況並進行預測。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對有關道路交通的應急保障,對事故礦區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礦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災事故現場滅火救援組織指揮等工作。
(19)北京電力公司:負責恢復、保障應急救援現場所需電力供應。
(20)京煤集團、首鋼集團、金隅集團、首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礦山企業;應加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全面負責組織、協調、實施下屬礦山企業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其他企業的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企業所在的區縣政府負責。
(21)相關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4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礦山領域有關專家,組成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北京地區礦山中長期安全規劃、資訊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為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4)發生礦山事故時,向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處置方案,參與事故調查工作,為事故原因分析和認定事故性質提供意見和建議;
(5)參與媒體宣傳、礦山事故防範知識培訓、教材編審等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3.1.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相關區縣應急委、有關單位要根據礦山企業生産安全事故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資訊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明確監測單位職責,督促指導礦山企業做好危險源監測監控工作。礦山企業是危險源監控責任主體,要完善監測網路,確定監測點和監測項目,對重大危險源要進行監測監控,並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3.1.2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區縣應急委和京煤集團、首鋼集團等企業要加強對所屬礦山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礦山事故監測體系,完善礦山事故監測制度,規範資訊的獲取、報送、分析、發佈格式和程式;根據礦山事故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行業基礎資訊數據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進行監測。
3.1.3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各類礦山事故資訊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礦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礦山事故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相關區縣應急辦、京煤集團等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單位礦山事故資訊,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
3.1.5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反映的礦山事故資訊,對於可能發生的各類礦山事故,應將情況及時通報給各相關單位。
3.2預警
本市建立礦山事故預警制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相關區縣應急委、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礦山事故預警管理工作。
3.2.1預警級別
依據礦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勢態和緊急程度等因素,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轉移1000人以上,或影響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事態發展嚴重,或者造成特別重大以上事故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或者將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轉移500~1000人,或影響河流、城鎮主要水源地取水,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轉移100~500人,或者造成較大以上社會影響的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或者將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2預警發佈和解除
(1)藍色預警由相關區縣應急委、有關單位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備案。黃色預警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2)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請示市領導批准後,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並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4)預警資訊包括礦山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3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相關單位應按照預案規定,立即做出預警響應,進入應急工作狀態,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1)發佈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礦山事故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資訊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資訊,向社會公佈反映礦山事故資訊的渠道,加強對礦山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礦山事故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礦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的級別。
(2)發佈橙色、紅色預警後,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應急委、有關單位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礦山事故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器材等,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作;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礦山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産;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4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經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礦山事故預警資訊後,相關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並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相關部門備案。
3.2.5當確定礦山事故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預警資訊應當按照“誰發佈、誰解除”的原則,由發佈單位按照預警資訊發佈程式報經批准後,宣佈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3.2.6預警資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資訊報送
相關區縣應急委、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礦山事故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資訊報送應貫穿於礦山事故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礦山企業發生生産安全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企業有關負責人或部門彙報,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所屬集團公司、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煤礦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安全監管局、並向北京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
發生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屬地區縣應急委應立即報告市應急辦,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相關部門,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報送。
發生在敏感時期、敏感地區、敏感人群的礦山事故,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礦山事故,應迅速核實,同時向市應急辦口頭報告,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做好資訊的續報工作。
4.1.2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資訊報告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1)一般、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市安全監管局;
(2)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4.1.3報告事故資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産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1.4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後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事故資訊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應及時做好續報工作。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於當日續報。
4.1.5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事故資訊舉報後,應當立即與事故單位或者下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聯繫,並進行調查核實。
下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上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資訊舉報核查通知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並在2個月內向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核實結果。
4.1.6事故資訊經初步查證後,負責查證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人民檢察院和有關部門。
4.2先期處置
4.2.1事故發生單位在發生礦山事故後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根據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單位、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4.2.2事故發生地區鄉(鎮)政府、事發單位應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4.2.3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3指揮協調
礦山事故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市礦山事故應急響應程式,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4.3.1一般(Ⅳ級)礦山事故:由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負責啟動相關預案的Ⅳ級應急響應,事故變化及救援進展情況要隨時向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任總指揮,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調處置,負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啟動市級響應。
4.3.2較大(Ⅲ級)礦山事故:由事發地區縣應急委或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關預案的Ⅲ級響應,由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負責同志任總指揮。必要時,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分管副局長趕赴現場,或市應急辦派人到場,協調有關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煤礦較大事故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任現場總指揮。
4.3.3重大礦山事故(Ⅱ級):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預案的Ⅱ級響應,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任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並根據需要,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趕赴現場。
4.3.4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預案的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或副秘書長、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或有關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處置工作。
當國務院啟動或成立國家級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時,市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要在國家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現場指揮部
4.4.1根據事故等級和實際需要,現場指揮部可設專業處置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分別由各相關部門牽頭組建,並確定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1)專業處置組: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牽頭,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局、市國資委、北京電力公司,事故所屬企業集團等單位組成。同時需有專業應急救援隊和事故單位人員參加,負責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指導相關部門開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專家顧問組:由市安全監管局選調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建專家顧問組,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負責對整個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協助專業處置組研究制定處置方案,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3)宣傳資訊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屬地區縣政府等組成。負責組織較大以上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制定新聞口徑,實施向媒體發佈,同時負責組織、管理到場記者等媒體工作人員;
(4)治安保障組: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牽頭,負責礦山事故現場安全保衛,周邊秩序維護等工作;
(5)交通保障組:由市交通委牽頭,與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組織,負責有關道路交通的應急保障工作;
(6)綜合保障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員由事故所在區縣政府、事故責任企業及相關單位組成,各保障單位參與,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各個機構的運作,為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種資訊支援,實施場外應急力量、救援裝備、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調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負責保障礦山事故救援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縣應急委之間的聯絡暢通;
(8)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牽頭,各有關醫療衛生單位配合,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實施醫療救護工作。
4.4.2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4.3與礦山事故有關的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和有關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4.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4.5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證的應該做出標記,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5處置措施
礦山事故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根據事故特點,研究制定具體的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應採取一系列處置措施。
4.5.1參與礦山事故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區縣和有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2救治受害人員及人群的疏散與安置。現場指揮部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由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4.5.3現場指揮部專業處置組應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指導相關部門開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5.4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産生活基本正常。
4.5.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4.5.6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4.5.7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和發放生活類救助款物,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4.5.8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4.5.9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4.5.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現場指揮部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6響應升級
4.6.1礦山事故處置過程中,由於事態擴大,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本級響應無法實現有效的應急救援。此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啟動更高級別的響應措施進行處置。
4.6.2如果礦山事故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依靠北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名義,啟動首都地區應急聯動機制,請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央國家有關部委和中央在京單位、北京衛戍區、武警北京市總隊、周邊相關省區市參與處置工作。
4.6.3當礦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市應急委應提請市委、市政府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4.7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一般、較大礦山事故發生後,經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由區縣應急委或有關單位負責資訊發佈工作;煤礦事故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資訊發佈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資訊組,負責礦山事故的資訊發佈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佈礦山事故資訊,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4.8應急結束
4.8.1礦山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8.2一般和較大礦山事故由啟動應急響應的相關區縣應急委和有關單位或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佈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並報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
4.8.3應急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資訊。
5善後處置
宣佈應急結束後,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和有關單位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劃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6應急保障
6.1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區縣和相關保障單位,建立本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礦山事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電腦網路應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資訊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資訊發佈系統等。
6.1.2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和有關單位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資訊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數據庫、專業數據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品質,實現對礦山事故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援。
6.2應急隊伍保障
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北京市礦山應急救援大隊(北京昊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礦山救護隊)是本市礦山事故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是礦山事故應急行動的骨幹力量。
京煤集團、首鋼集團、金隅集團、首雲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礦山企業應該積極開展專業礦山應急救援隊的建設工作。其他礦山企業應開展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工作,不具備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的,應與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
6.3通信保障
6.3.1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做好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中的電子政務網路、800兆無線政務網保障工作。
6.3.2在800兆無線政務網中斷或出現網路盲區時,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利用全市衛星通信網路等行動通訊手段,保障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縣之間的聯絡暢通。
6.4交通運輸保障
市應急辦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市交通委負責協調運力,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物資和受災民眾運輸;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根據專業部門指導和處置需要制定礦山事故現場的交通管控和疏導維護措施,確保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5物資保障
6.5.1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和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礦山事故的種類,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産、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6.5.2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和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3負責礦山事故處置的現場指揮部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市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
6.6醫療衛生保障
6.6.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應組織群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救護、救援工作。
6.6.2根據需要,市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食品、飲用水源安全情況。
6.7治安保障
6.7.1礦山事故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礦山事故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礦山事故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礦山事故發生或達到相應預警級別後,有關單位和相關區縣應急委根據礦山事故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市、區縣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9氣象服務保障
由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礦山事故發生後,市氣象局應立即提供事件發生地及附近的天氣情況,並儘快對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6.10資金保障
6.10.1發生礦山事故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礦山事故。經市應急委批准後啟動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動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10.2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應急專項準備資金和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管理。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10.3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併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鼓勵礦山企業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礦山事故提供資金援助。
6.11法制保障
6.11.1在礦山事故發生及延續期間,市和區縣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佈緊急決定和命令。
6.11.2在礦山事故發生、延續期間以及善後階段,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礦山事故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7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宣傳教育
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區縣、有關單位,制定應對礦山安全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礦山事故應對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在市委宣傳部的領導下,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積極開展礦山事故預防與應急自救、互救知識教育,增強礦區職工和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本市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7.2培訓
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及有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礦山事故應急隊伍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日常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市、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區縣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加強應急管理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
本預案發佈後,應對相關單位和礦山企業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7.3應急演練
7.3.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部門、相關區縣及有關單位負責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
7.3.2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劃、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説明
礦山:指本市區域內取得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開採煤炭、金屬和非金屬礦種等礦産資源的礦山企業作業場所。
礦山事故: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危及礦山企業生産安全的事故。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事件。
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礦山事故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礦山事故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委、市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市屬相關部、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京煤集團、首鋼集團、金隅集團、首雲礦山公司等大中型礦山企業。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監督檢查與獎懲
8.2.1市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定期對相關區縣應急委和京煤集團、首鋼集團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其限期整改。
8.2.2對未按規定制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礦山事故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礦山事故資訊,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佔、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