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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9-12
  6. [發文字號] 京殘發〔2012〕4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9-1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實施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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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殘發〔2012〕48號

各區縣殘聯、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為穩定和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 進一步提高殘疾人職工生活水準,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和《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市殘聯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9月12日

北京市扶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穩定和促進殘疾人就業, 進一步提高殘疾人職工生活水準,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第488號令)和《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以下簡稱集中就業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資格審核、申請審批後,均可按本意見執行: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在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職工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職工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三)按規定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按月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職工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第三條 福利企業資格審核由市、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資格審核由市、區(縣)殘聯負責。用人單位申請資格審核時,應當向市、區(縣)殘聯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一)用人單位資格審核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三)用人單位與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證明材料;

  (五)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

  (六)用人單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工資的憑證;

  (七)社保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為每位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八)殘疾人職工崗位説明書;

  (九)用人單位無障礙設施説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職工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與集中就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簽訂一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從事全日制工作,具有本市戶籍的在職職工。

  第五條 社會保險補貼

  集中就業單位按規定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按照其上一年度實際繳納費用總額的50%給予補貼。

  第六條 殘疾人職工職業培訓補貼

  集中就業單位殘疾人職工在市殘聯與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按照《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暫行辦法》(京殘發〔2009〕100號)文件享受殘疾人職工職業培訓補貼。

  第七條 安置精神殘疾人職工就業崗位補貼

  集中就業單位自願安置穩定期精神殘疾人職工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標準給予該用人單位精神殘疾人職工就業崗位補貼。

  第八條 建立殘疾人職工之家補貼

  為豐富殘疾人職工業餘文化體育生活,對有條件並自願建立“殘疾人職工之家”的集中就業單位,按購買設備實際支出資金的50%一次性給予設備購置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獎勵

  集中就業單位安排殘疾人職工就業人數佔企業在職職工總人數的25%(不含)以上且多於10人的,可按超出人數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獎勵。

  第十條 因招用殘疾人員已享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鼓勵用人單位招用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就業困難人員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不再重復享受本意見第五條、第七條。

  本意見第七條與《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京殘發〔2012〕44號)有關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程式

  (一)福利企業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市、區(縣)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補貼申請(申請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獎勵與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同時進行),市、區(縣)民政部門對福利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將審核材料交市、區(縣)殘聯復核。

  市殘聯完成對市管福利企業申請的復核後,將補貼資金劃撥市民政部門,由市民政部門撥付市管福利企業;區(縣)殘聯完成對本轄區福利企業申請的復核後,向區(縣)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資金撥付方式由區(縣)財政、民政和殘聯共同協商確定。

  (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縣)殘聯提交上一年度補貼申請(申請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獎勵與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同時進行),區(縣)殘聯對本轄區單位資格及申請進行審核、審批後,向區(縣)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資金撥付方式由區(縣)財政、殘聯共同協商確定。西站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用人單位參照以上程式向市殘聯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資金保障

  本辦法所需補貼資金納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管理,由市、區(縣)殘聯會同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配合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本辦法所需補貼資金由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區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單位、市民政部門認定的福利企業所需補貼資金由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為保障與市級原有補貼機制的銜接,2012年申請的2011年度安置精神殘疾人職工就業崗位補貼資金由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列支。

  第十三條 本意見執行期限為三年,其中殘疾人職工職業培訓補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檢查與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市殘聯、市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區(縣)殘聯和民政部門對集中就業單位補貼及獎勵申請和審核工作等進行檢查指導。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對集中就業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或獎勵的,由民政部門和殘聯負責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附則

  (一)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 本意見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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