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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7-26
  5. [成文日期] 2012-07-26
  6. [發文字號] 門政發〔2012〕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7-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門頭溝區政府委託辦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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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發〔2012〕45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政府委託辦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門頭溝區政府委託辦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投資建設的幼兒園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國家關於“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要求,門頭溝區通過實施政府委託辦園的方式來創新辦園體制,探索管辦分離管理模式。

  第二條 “政府委託辦園”就是政府用購買服務的形式,選擇辦園實力強和具有良好社會知名度的辦園機構,承辦住宅小區學前教育配套的幼兒園。是實現學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辦園形式的一種有效探索。利於實現辦園主體多元化、辦園體制多樣化,並通過“管辦分離”,形成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轉變公辦幼兒園原來的運營模式,降低成本,激發活力,構建新的服務格局,推進現代公共服務機制建設。

  第三條 區政府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公開遴選優質教育機構承辦政府投資建設的小區配套幼兒園。為加強對委託園的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全區所有政府委託舉辦的幼兒園。

第二章 幼兒園的性質

  第五條 政府委託園屬於普通居住區配套幼兒園,對幼兒園的定位是“優質、普惠”,辦園性質為公有合作辦園,不同於以往單純公辦園或民辦園的屬性。政府為投資主體和監管主體,辦園者為辦學主體和幼兒園的管理主體,在幼兒園管理和運作方式上有自主權。

  第六條 政府為委託園提供園舍及開園前一次性基礎設施、設備投入,交由具有辦園資質的優質幼教集團、社會機構或個人來舉辦。政府以公平公正方式公開遴選承辦方,資質由教委統一審核,簽訂委託協議,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委託辦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七條 政府委託園實行區政府全面管理和區教委主管、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機制。成立由區長任組長的委託辦園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和不定期召開委託辦園工作領導小組的聯席會議,通報和商討委託辦園相關重大事宜。

  第八條 區教委主管全區政府委託辦幼兒園,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幼兒園辦學條件、辦學品質、督導評估實行統一管理,對幼兒園的保教工作、教育科研進行指導。

  第九條 區財政局、區發改委、區衛生局、區人保局、區民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協同教委對幼兒園進行管理。

第四章 政府職責

  第十條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組織教育督導機構及教育行政部門,對委託園的保教工作品質、教育經費使用、國有資産管理和教育收費情況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通過過程評價和專項督導等措施加強對委託園的指導評估和管理監督,促進政府委託園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 將政府委託辦園的教育補助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按照每生每年1.2萬元的標準給予教育經費補助,保證足額到位。如遇政策調整,具體補貼標準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指導委託園做好國有資産的登記管理工作,將其納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動態管理系統,確保國有資産性質不變。

  第十四條 對委託園的教職工予以備案登記,為其業務培訓、專業發展、評優評先等提供制度保障。

第五章 受委託方職責

  第十五條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規範辦園,促進幼兒健康快樂發展。

  第十六條 取得正式設立幼兒園的相關許可,包括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設獨立賬戶,依法接受年度檢查。

  第十七條 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受委託方即負責委託園的日常管理。由於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受委託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堅持公益普惠性。委託園為享受政府財政補貼的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具體收費情況報發改、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為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

  第十九條 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辦學重大事項的監督和管理,接受相應的業務工作檢查與指導。

  第二十條 嚴格按照《北京市幼兒園、託兒所辦園、所條件標準》的要求配備幼兒園工作人員;依法保證教師地位和待遇,工資水準不低於公辦園教師平均水準。各類人員持證上崗,園長具有五年以上的從業經驗,教師配備達到一級一類幼兒園的專業水準要求。

  第二十一條 按照《辦園規劃書》的承諾提供優質服務,形成辦園特色,在全區起到示範性引領作用。

  第二十二條 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以及《關於印發門頭溝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門財辦〔2007〕115號)的文件精神,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及處置國有資産,加強資産管理,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條 在核定招生人數範圍內無條件接收劃定範圍內的幼兒入園,未經區教委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隨意擴大招生數量。

  第二十四條 保證教育用地、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及財政性教育補助經費全部用於教育教學,不得轉租、轉借、挪作他用,不得用於擔保或抵押等。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對委託園實施定期考核與專項督察。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北京市幼兒園級類驗收標準》、《北京市民辦園年度考核辦法及細則》、受託方《園所發展規劃書》,對幼兒園實施年度檢查與考核;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需要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委託園實施專項督察。

  第二十七條 委託園需實施辦園效益年度自評,並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其中包括辦學品質自評、經費管理使用情況自評、課程實施情況和效果自評、教師管理以及教師績效兌現自評。

  第二十八條 委託園需開展由管理人員、教師、幼兒家長等廣泛參與的教育品質專項評價。在幼兒園招收新生時,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入學測試。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凡在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幼兒園管理等工作中成績顯著、業績突出的幼兒園,區政府將進行獎勵表彰。

  第三十條 凡在協議期內出現違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精神,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辦園品質低下等情況,或在協議期間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終止協議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教委負責解釋,適用於全區所有政府委託舉辦的公有合作幼兒園。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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