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2〕8號
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保護我區造林綠化成果,提升生態林建設和管理水準,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創建環境優美、和諧宜居的高科技核心區為目標,通過“租地建綠、養綠就業”,政府打造就業崗位,促進農民就業增收。提高土地管理效果,杜絕侵佔林地等違法、違規事件發生,提高生態林建設和管理品質,培育綠色産業,為加速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核心區服務。
二、補償範圍
生態林補償的範圍是本區以生態效益為主、集體管護的林地。主要類型是:山區集體生態林和平原集體生態林。主要包括:城市(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生態林,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生態林、速生生態林,綠色通道永久性綠化帶;改造後達到生態林標準的集體苗圃地、經濟林地;陸續流轉的集體生態林;由集體管護的國有林地(僅享受管護補助)。
三、政策及標準
集體生態林補償機制政策是對我區生態林佔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和從事生態林管護的人員給予一定補償和補助,包括生態林管護補助和佔地補償兩部分。
生態林管護補助,按照管護人員核算。平原景觀生態林按照平均每人管護6畝,一般生態林平均每人管護15畝核算管護人員;山區生態林按照平均每人管護50畝核算管護人員。
生態林佔地按照平原生態林和山區生態林兩類給予補償。
生態林佔地補償和管護補助標準在不低於上年的情況下,每年由海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在綜合考慮現行市、區補助標準以及我區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當年財政收入預算的基礎上研究確定,由集體生態林主管部門以公文形式函告各相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的補償政策作為海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政策的一部分,統一管理。
四、資金管理
(一)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的安排
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納入年度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資金專款專用。
(二)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的使用
集體生態林佔地補償費全額發放給地權單位,年度內分兩次撥款。上半年度撥付70%;下半年由區集體生態林補償機制領導小組對各鎮集體生態林佔地情況核查驗收,合格後撥付剩餘資金。
集體生態林管護費按季度申請和撥付。管護費總額的80%以直補方式發放給管護人員,20%由各鎮生態林管護分中心管理,用於管護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績效考核、技術培訓、購置維修管護機具和水、肥、藥等生産資料及其他管理開支。
(三)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的監管
各鎮財政部門應設定補償資金財政專戶,指定專人負責補償資金的管理與撥付工作,建立補償資金髮放臺賬。加強對本鎮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虛報冒領,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佔、剋扣和挪用,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區集體生態林主管部門、區財政局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同時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農經、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五、組織形式、管護人員選用原則、職責
(一)按照“管幹分開”的原則,海澱區生態林管護中心負責生態林管護的管理工作;各鎮生態林管護分中心負責落實各行政區域內生態林的管護工作。生態林管護實行專業隊作業,各鎮根據管護工作的需要,組建一個或者多個專業隊。
(二)管護人員的選用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公開、公平、公正,由鎮政府統一組織,農民個人自薦、村民委員會推薦,經審核、公示確定;
二是用工本地化,管護人員從本村的農民中選用,生態林面積大,本村勞動力不夠,也可以從本鎮的農民中選用;
三是優先招收低收入農民就業,調動農民建設和保護生態林的積極性;
四是本村管護人員(農戶)招收不足情況下,可招收本地農轉非待業等其他人員。
(三)生態林管護人員職責:主要是負責責任區的林木撫育,防止林木火災發生,防治林木有害生物,制止亂砍濫伐、亂捕濫獵、亂採盜伐等違法行為並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實行政府負責制
海澱區成立由主管區長任組長,規劃、國土、發改、住建、園林、農業、水務、農經、財政、審計、法制、監察等部門為成員的海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訂生態林補償機制政策,審定納入補償機制的生態林面積,批准新納入和退出機制地塊。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園林綠化局,負責組織落實生態林補償機制政策,辦公室主任由區園林綠化局局長擔任。
各鎮政府成立主要領導和各相關單位組成的工作協調機構,確保補償機制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廣泛宣傳,加強培訓
1.政策公開,增強意識,宣傳補償機制政策到每個村莊,宣傳生態建設的意義。
2.開展技能培訓,生態林管護中心、鎮分中心制定計劃並組織培訓,提高管護人員管理工作水準。
(三)規範管理
簽訂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逐級簽訂管護責任書,明確管理要求並實施。嚴格檢查管理,並將結果報告各級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
(四)建立考核制度
管護任務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到人。制定生態林管護品質、標準和要求,按照管護標準和管護人員職責,定期檢查。按檢查結果,對管護合格人員給予管護補助;對管護不合格人員扣減補助;對不能履行管護責任、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人員,取消管護資格,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此外,在財政補償資金使用、租地、管護人員招收和管理等方面,出臺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
七、附則
(一)本文件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二)本文件自發佈之日起執行,《關於建立集體生態林補償機制的意見》(海政發〔2005〕31號)和《海澱區集體生態林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海財農〔2006〕94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