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辦〔2012〕11號
各區縣教委、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審計局、文化委員會,燕山教委,各高等學校,各有關單位:
根據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辦〔2012〕4號),經北京市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研究,現就2012年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實施教育收費治理工作責任制。深化源頭治理,注重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規範教育收費行為,積極構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長效機制,力爭實現“治本措施得力到位、教育收費行為規範、教育亂收費現象有效遏制、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的工作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落實各項教育收費政策和管理措施
嚴格執行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各項政策、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全面落實對家庭貧困學生的資助和扶持政策,本市中職學校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以及高等教育部分學科免學費政策;加強對教育經費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出現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的現象。進一步規範各級各類學校收費行為,切實加強高中教育階段擇校費、學費和住宿費的管理;切實加強高等院校各類學歷教育學生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的管理;切實加強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的依法報批和備案管理,落實民辦學校退費管理有關規定。
(二)深入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行為
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免試、就近入學,嚴格學籍管理。嚴禁在義務教育階段以任何名義收取擇校費、報名費、測試費和借讀費。嚴禁通過跨區域招生、招收特長生、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等方式招生的亂收費行為。
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學生入學和招生錄取掛鉤的捐資助學款。正常捐贈收入一律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審核收取、向捐贈人開具規定的捐贈票據,收入按照相關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管理;向中小學捐贈的設備等要全部上繳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産管理。具體按各區縣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三)嚴禁公辦中小學違規辦班補課收費行為
嚴格執行國家教學計劃和課程標準,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組織有償補課活動。嚴禁公辦中小學校舉辦或與校外機構合作舉辦有償補習班;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嚴禁公辦學校教師為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課程補習班進行宣傳招生或參與此類培訓班活動;公辦學校不得違反國有資産出租出借管理規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
(四)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
進一步鞏固完善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擇校生要統一納入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學校招收擇校生數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正常招生計劃(不含擇校生)的15%,擇校生分數不低於學校正常錄取分數線20分,擇校費收取標準每生不超過3萬元,具體收費標準學校要通過招生簡章等多種方式予以公示。
進一步規範擇校生錄取工作,把學校招生計劃、收費標準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按規定收取擇校費後不再收取學費。嚴禁各區縣和學校擅自提高擇校生比例、擴大收取擇校費的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嚴禁在擇校生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學生收取費用。根據全國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內全部取消高中擇校生。
(五)進一步規範高校收費行為
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嚴格錄取程式,堅決杜絕點招行為。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案件。嚴禁將錄取行為與收費掛鉤,嚴禁將提前交納學費作為錄取考生的依據,嚴禁高校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亂收費;嚴禁無辦學許可和超計劃招生等違規辦學行為;未經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嚴禁高校異地舉辦各種類型的高等學歷教育;嚴禁超標準收取學費。
加強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切實糾正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項目和標準規範收費,並對各項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嚴禁校內任何部門和教職工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聯合舉辦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高校教職工不得參與社會上組織的各種考研輔導活動和編寫考研輔導書籍或資料,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上各種考研輔導活動。
(六)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的管理
從源頭上解決利用中小學教輔材料亂收費問題,切實減輕學生經濟負擔和課業負擔。學校和教師不得向學生推薦或推銷任何教輔材料,不得為學生購買教輔材料提供服務。確屬教育教學所需、由學校統一要求或教師統一佈置使用的課堂練習、同步練習、試卷、寒暑假作業、復習資料等各類教輔材料,均應免費向學生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違反規定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七)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
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幼兒園按照自願、有償、不盈利的原則,可以向幼兒提供服務並收取相關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幼兒園定期對代收性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在保教費外另行收取費用。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學前教育發展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確保教育經費“三個增長”和“兩個提高”,保證教育經費的持續穩定增長。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均衡配置教育資源,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輻射面,全面提升義務教育信息化水準,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教育品質的差距,確保從源頭上解決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積極推進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0--2013)》,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扶持舉辦小規模幼兒園,鼓勵舉辦一批小學附屬幼兒園。
(二)加強財務管理,嚴格財經紀律
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學校各項收入和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負責管理,規範票據使用,實行統一核算。各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對學校經費收入及使用情況的定期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
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政策,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違規發放或變相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學校的國有資産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獎金、實物等。
(三)加強教育收費的宣傳公示,接受社會輿論監督
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繼續深入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招生簡章、收費公示欄、公示牌、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學校、幼兒園規定性收費、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不得收費,全力推行“陽光收費”。規定性收費的公示要嚴格執行審核制度,確保公示內容合法有效。民辦學校還要向社會公示學校收費項目的服務內容及收、退費管理辦法等,對收取的各項費用和使用情況應按規定予以公示。
大力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作用,對於群眾反映和媒體報道的教育亂收費問題,直查快辦,及時反饋,公佈調查結果,回應社會關切。
(四)加大查處力度,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要進一步加大對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力度,繼續在全市組織開展規範教育收費的督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捐資助學款行為;嚴肅查處自立項目、自定標準、超範圍收費行為;嚴肅查處公辦學校以各種名義、方式、手段和途徑亂收費的行為;嚴肅查處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行為,凡是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獎、晉陞等資格;嚴肅查處學校或部門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嚴肅查處推銷或統一代辦學生商業保險,以及濫印、濫訂教輔材料的行為。
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案件、實行績效工資後學校違規亂支髮發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學校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並在全市教育系統範圍內通報,對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五)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責任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規範教育收費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繼續發揮市區兩級治理教育亂收費局際聯席會議作用,加強市區兩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建設,進一步完善各高校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並加強建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認真履行轄區管理的職責,切實負起規範教育收費的責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是規範教育收費第一責任人,要依法辦學,規範收費。
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責任制,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政績考核、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全面簽署《教育收費治理工作責任書》,實施規範教育收費工作責任制,進一步強化部門和學校黨政主要領導“一崗雙責”意識。建立起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治理工作責任體系。
各區縣、各單位、各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上述意見和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並切實抓好各項治理任務和措施的落實。各區縣、各高校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意見請於5月30日前報市教委。
市教委 市糾風辦 市監察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財政局
市審計局 市新聞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