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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5-15
  6. [發文字號] 市規發〔2012〕79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5-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加強雨水利用工程規劃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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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發〔2012〕791號 

委機關各處室、各分局:

  為加強雨水利用工程規劃管理,進一步節約利用水資源,改善水生態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指示,在繼續認真執行我委《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用地內雨水資源利用的暫行規定》(市規發〔2003〕258號)的基礎上,結合《建築與小區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範》、《北京市小區雨水利用工程設計指南》、《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術規程》、《透水磚鋪裝施工與驗收規程》等標準規範,我委對建設工程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規劃管理要求又做出了進一步明確,現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涉及綠地率指標要求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綠地中至少應有50%作為用於滯留雨水的下凹式綠地。場、站、源、點類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滿足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可結合用地條件和綠化方案考慮設置下凹式綠地。

  城市廣場、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車道和建設工程的外部庭院採用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不應小於70%,但不具備透水地質條件的除外。對於需要安排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設計時還應考慮透水材料滿足車載的要求。

  屋頂硬化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項目,應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具體配建標準為:每萬平米屋頂硬化面積配建不小於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

  硬化面積達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居住區項目,應配建雨水調蓄設施,具體配建標準為:每萬平米硬化面積配建不小於500立方米的雨水調蓄設施。

  對於容易因降雨産生積水的立交橋,應專題研究雨水調蓄設施的配套建設情況。

  二、委機關管理處室和分局管理科在辦理規劃條件或選址意見書時,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遵守我委《關於加強建設工程用地內雨水資源利用的暫行規定》(市規發〔2003〕258號)及本通知的有關要求,要求設計單位在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對雨水利用工程的設計情況進行説明,明確標注採用透水鋪裝面積的比例,雨水調蓄設施的規模、位置等內容。

  三、委機關管理處室和分局管理科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上述內容進行形式審查,並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備註欄中對雨水利用工程的情況進行説明。

  四、在施工圖審查階段,施工圖審查機構應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圖中雨水利用工程進行審查。市勘察設計與測繪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

  五、市規劃監察執法大隊和各分局執法分隊在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核驗時,應對雨水利用工程規劃建設情況進行重點核驗。

  六、本通知中的居住區“屋頂硬化面積”按屋頂(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的投影面積計算。

  非居住項目的“硬化面積”包括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屋頂、道路、廣場、庭院等部分的硬化面積,具體計算辦法為“硬化面積=建設用地面積-綠地面積(包括實現綠化的屋頂)-透水鋪裝用地面積”。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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