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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2-06-21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2〕18號
  7. [廢止日期] 2021-10-27
  8. [發佈日期] 2012-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關於加快簡易住宅樓改造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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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2〕18號

各相關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加快推進我市現存的882棟簡易住宅樓改造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國土局共同制定了《關於加快簡易住宅樓改造的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關於加快簡易住宅樓改造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加快推進我市現存的882棟簡易住宅樓改造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12〕3號),提出以下意見。

  一、簡易住宅樓,是指上世紀50年代後期至70年代中期建設的一批低標準住宅樓,多為2至3層磚混結構,其設計使用壽命一般為20年,沒有專用廚房和衛生間。大多采用外廊式結構設計,墻體採用空鬥墻(立磚空心砌法)或大型爐渣砌塊;樓板承載能力低,部分屋面板為鋼筋混凝土薄板;房屋未進行抗震設防。

  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作由各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實施主體負責具體落實;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負責指導和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

  三、已納入徵收範圍、舊城人口疏解範圍和危改區域內的簡易住宅樓改造,由原實施主體實施,具體改造流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其餘簡易住宅樓,由屬地區人民政府與産權單位協商確定有相應開發資質的市、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實施主體。具體改造流程可以參照以下程式執行。

  四、各相關區結合轄區實際,按照一事一議、一樓一策的原則,制定簡易住宅樓改造計劃,明確簡易住宅樓的改造及安置方案、資金平衡方案、安置房産權性質、剩餘住宅性質及分配方式、年度改造計劃及總體完成時間等,並報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由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進行逐一核準,並按樓棟下發核準文件。

  五、除因規劃條件限制外,簡易住宅樓原則上採用原址重建的方式改造。考慮資金平衡的因素,可以適當增加建築規模。

  原址重建的房屋,房屋産權性質不變;新增的居住用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其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或區政府指定機構回購,新增房源應當公開配租配售。

  六、改造工程的實施主體辦理立項核準文件時,應當提供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出具的確認意見、産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有效的規劃、國土、環保等部門的批准文件等。

  七、改造工程應當嚴格按照新建小區的要求進行規劃設計,並按照新建小區方案審查事項的辦理標準辦理。

  設計方案應當由實施主體徵求居民意見後確定。不滿足建築間距和建築日照要求的,不得作為居住用房使用。

  八、簡易住宅樓佔用的土地屬於國有非住宅用地的,原則上可以變更為居住用地,並根據具體實施方式,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手續。

  九、簡易住宅樓佔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産權不明晰的,由屬地區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對現有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産權進行認定後,再實施改造。

  十、簡易住宅樓改造涉及的立項、土地使用、規劃、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均由屬地區相關行政部門辦理。區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審批速度,參照綠通建設項目標準辦理審批手續。

  十一、本市簡易住宅樓改造前,應當做好居民安置工作。具體的安置對象為,在簡易住宅樓內有本市常住戶口,並且長期居住的居民。安置的基本原則是就地安置、異地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鼓勵異地安置。

  具體安置辦法由各相關區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報市老舊小區綜合整治辦備案。

  十二、簡易住宅樓改造工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監理單位的招標時限可以參照《關於加強房屋建築抗震節能綜合改造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意見》(京建法〔2012〕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簡易住宅樓改造後房屋的産權登記,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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