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辦字〔2012〕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縣工商分局制定的《關於促進區域産業優化升級科學市場准入的工作意見》已經縣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於促進區域産業優化升級科學市場准入的工作意見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力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的工作目標,貫徹《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支援産業優化升級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2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貫徹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工商局關於進一步支援産業優化升級加強業態調整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意見文件的通知》(京工商發〔2012〕11號)(以下簡稱《通知》),充分發揮市場准入作為政府經濟調節基礎手段的職能作用,進一步調整産業結構、優化投資環境、發展地方經濟、規範市場秩序,特製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意見》和《通知》,立足密雲縣功能定位和産業發展方向,按照“立足高端、強化特色、突出重點、産業融合、環境友好”的要求,着力構建綠色、高端、高效的縣域經濟體系,進一步明確全縣鼓勵、限制、禁止發展的産業,科學調整行業准入機制,支援區域産業結構優化升級。
二、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成立密雲縣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領導小組實施聯席會工作機制。由縣工商分局牽頭,定期組織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聯席會重點解決本意見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和出現的新問題。
三、合理優化縣域資源配置,統籌全縣産業發展佈局
根據國家發改委《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和國務院《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11年版),結合我縣發展定位和經濟結構特點,對重點發展區域及産業確定如下:
(一)重點發展區域。
“兩區、兩帶、一基地”,包括:縣經濟開發區和非水源保護區中的産業園區、潮河産業帶和白河産業帶、密雲總部基地。
(二)鼓勵類産業項目。
1.環境友好型工業、高新技術製造業,包括:戰略性新興産業(節能環保産業,新一代數字資訊産業,生物産業,高端裝備製造業,新能源産業,新材料産業,新能源汽車産業);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業;綠色食品加工業等各類科技創新型企業。
2.休閒旅游産業,包括:高端休閒旅游開發;標準化、規範化的民俗旅游業。
3.總部經濟。
4.都市型現代農業,包括:生態、有機、現代、高效農業;觀光農業。
5.現代服務業,包括:生産型服務業、生活服務業及健康、養老等新興生活服務業。
6.文化創意産業,包括:廣告、人文、影視、手工藝、文藝表演等相關産業。
7.其他有利於建設“綠色國際休閒之都”的産業。
(三)限制類産業項目。
1.根據城市發展要求,對銷售建築材料、裝飾材料、殯葬用品、汽車、摩托車;洗車、現場制售食品、小作坊、金屬門窗製造(鋁合金、鐵藝、塑鋼等)及汽車和摩托車修理行業,各前置審批部門應當嚴格把關,科學合理佈局。
2.住宅樓內的住宅及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生産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存在嚴重安全生産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生産經營活動。
3.不準以住宅樓內的車庫作為新設立及變更住所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已登記主體執照到期的,由所在鄉鎮(街道)會同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縣規劃分局、縣城管監察大隊等相關部門出具同意續期證明,方可予以續期。
4.在全縣範圍內,未列入商務部門及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規劃的網點,不予核準廢舊用品回收經營主體。已核準的收購廢舊物品經營主體,由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對其住所(經營場所)進行規範。
5.暫停核準各類洗浴項目經營主體。
6.在中小學校周邊50米以內不得核準商業、飲食業、修理業、集貿市場經營主體;在中小學校周邊不得核準歌舞娛樂、電子游藝、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錄影室、檯球室等娛樂性行業經營主體。
7.對小髮廊(理髮)、小旅店、小食雜店、小餐館、小百貨店、棋牌室、小電子游戲廳、小網吧、小歌廳、小洗浴、小洗染、小機動車維修(包括洗車)、小五金建材、小塑鋼加工、非煤礦山開採、砂石加工、“小飯桌”等待提升業態,由工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責任部門聯合審批,從嚴監管。
8.新、改、擴建石化、化工、建材、印刷、傢具或生産揮發性有機物的重點行業的工業項目。
9.其他不利於建設“綠色國際休閒之都”的行業。
(四)禁止類産業項目。
1.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投資行業項目。
2.污染水庫水質的所有建設項目。
3.資源型項目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低效益、低産出項目。
4.沙石開採。
5.粘土磚製造。
6.其他影響“綠色國際休閒之都”建設的行業項目。
(五)大力支援個體工商戶轉型變更為企業經營形式。
鼓勵、引導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向現代企業轉換,鼓勵其從傳統行業向現代産業轉型,推動個體工商戶轉變經營發展方式、經營管理模式,提升個體經濟的主體品質,增強市場競爭力;對個體工商戶轉型變更為企業的,免收登記註冊費;申請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具備註冊企業條件的,積極支援其辦理企業營業執照。
(六)支援品牌經濟發展。
落實《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品牌戰略實施意見的通知》(密政發(2011)29號),全方位推進品牌戰略,培育一批高知名度商標品牌,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四、科學設置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出證和審查標準
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28號)精神,嚴格審查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註冊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材料,在原有《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關於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密政發〔2008〕32號)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住所(經營場所)出證標準,嚴格審查房屋産權歸屬及用途,通過科學設置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出證,限制低端産業發展。
(一)嚴格審查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註冊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的證明材料是否符合市政府當前的有關規定。對擬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要求申請人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並加蓋産權單位公章或産權人簽字。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可由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的證明。
(三)申請人既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也不能提供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
1.住所(經營場所)位於城鎮地區的:
(1)購買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複印件及加蓋房地産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兩證之一的複印件。若屬聯合開發房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房地産開發商名稱與購房合同上房地産開發商名稱不一致的,提交由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地産開發商出具的聯合開發證明。
(2)使用回遷房屋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回遷協議及房地産開發商或對該房屋進行物業管理的企業出具的准予入住證明;回遷協議上未載明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加蓋房地産開發商公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的複印件。
2.住所(經營場所)位於農村地區的:
可提交鎮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鎮村規劃建設許可證,也可提交由所在地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包含“該房屋産權歸XX所有,産權證尚未辦理,該住所(經營場所)不是違法建設,房屋用途為XX,可以從事XX經營活動”的文字表述。
3.住所位於縣經濟開發區或生態商務區的:
由縣政府授權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生態商務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證明文件應説明房屋用途,明確該房屋不屬於違法建設,並提交加蓋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或生態商務區管委會公章的《縣政府授權文件》複印件。
(四)利用以下特殊房産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提交證明文件的規定:
1.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説明房屋用途,明確該房屋不屬於違法建設。
2.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説明房屋用途,明確該房屋不屬於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該房屋不在鐵路兩側100米範圍內。
3.對於利用街道兩側申請設立早餐亭的,應符合規劃及行業主管部門設置網點的要求,由縣商務委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中的“産權證明”欄加蓋公章,並提交縣商務委設置早餐網點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4.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産權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並提交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複印件。
5.利用公園、景區內的房屋設立商亭的,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公園、景區主管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説明房屋用途,明確該房屋不屬於違法建設。
6.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36號)的規定,並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的備案證明。
7.利用路邊空地從事修鞋、修鎖、修自行車、配鑰匙等個體經營的,其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由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
8.屬於宗教系統的,應出具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的宗教房産確權通知書,或由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利用居民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從事洗車業的,需到縣水務局辦理備案;從事洗衣業的,需到縣環保局辦理審批。從事上述兩類行業的主體,辦理審批、備案後,除按本款(一)、(二)、(三)項提交住所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由房屋所在地居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主張權利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主張權利的有利害關係業主筆錄登記表》(見附件2)。
五、加強對經營場所房屋用途的審查
(一)認真審查房屋所有權證的用途,房屋所有權證中未記載“房屋用途”的,要求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用以對房屋用途的識別。不能提交以上兩證的,或兩證中未載明用途的,不予登記註冊。
(二)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進行申請登記的,在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説明後,工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資訊、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以及與上述用途在表述形式上類似的,房屋的規劃批准材料在《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前取得的,在不改變産權權屬的情況下,可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作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註冊。在《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實施後取得房屋規劃批准材料的,登記機關嚴格按照規定審查經營用途是否與規劃用途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辦理登記註冊。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為“配套”、“商住”的,由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到規劃部門確認“配套”、“商住”具體用途,並由規劃部門出具證明,工商部門依據規劃部門出具證明決定是否予以登記註冊。
(三)將城鎮地區的住宅(包括平房及房屋所有權證中規劃用途為“商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申請人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房屋規劃用途,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用途已改變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將農村地區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六、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的確認工作
縣工商分局各轄區工商所對本轄區新設立、變更住所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住所(經營場所)有重點、分行業類型地開展地址確認工作。
七、規範有形市場的發展
(一)健全和完善縣商務委、縣發展改革委、縣規劃分局、縣工商分局等部門的會商機制,共同制定密雲縣市場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有形市場數量和經營規模,確保轄區內有形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二)符合規劃要求的有形市場設立登記需提交合法的土地和房産證明,並通過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審批文件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八、加強部門聯動,嚴格重點領域、重點地區的准入審查
行業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北京市行政許可和備案項目目錄》項目辦理前置、後置許可和後置備案項目登記註冊。
(一)加強重點領域的准入審查。對不符合密雲産業功能定位,不適應密雲經濟發展要求,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等嚴重影響資源環境和存在公共安全隱患的行業,在市場准入環節從嚴控制。對限制發展的行業從嚴審批,嚴格按照淘汰落後産能和節能降耗、污染減排、安全生産等目標要求,依據相關行業許可部門的書面意見依法做好企業的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和吊銷營業執照等工作。
(二)嚴格查處利用違法建設從事經營活動行為,對違法建設不予市場准入登記。
(三)對多次違法、違規、違章的經營主體,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後,函告或移轉工商機關的,工商機關應依法加大處罰力度,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四)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經營項目的,分為兩種情況:
1.房屋為申請人自有房産的,應提交加蓋公章或産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
2.房屋並非自有房産的,應提交産權單位(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産權單位(人)蓋章(簽字)的委託租賃證明文件。不能提交房産證的,應參照本意見中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房産證記載用途經登記機關認定符合本意見中規定的,可予核定“出租商業用房”或“出租辦公用房”。
(五)加強重點地區的准入審查。對經縣政府以及有關房屋徵收與拆遷工作主管部門明確的房屋徵收與拆遷或重點整治地區,工商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整治工作。
在縣政府公告確定的重點整治地區、拆遷地區內暫停辦理市場主體開業、遷入登記;原已註冊在拆遷地區但該地區短期內未進行拆遷的,該地區內個體工商戶執照到期後予以續期。
(六)密雲水庫周邊二級保護區內民俗旅游戶以村為單位辦理民俗旅游農民專業合作社執照,其中合作社成員從事“住宿”和“餐飲服務”個體經營的,需經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環保局審批後,工商部門方可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七)加強集中辦公區管理,招商部門要嚴格入駐登記,建立詳細真實的企業檔案和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強化日常服務和管理。
(八)對已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核發有效期為1年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執照有效期到期的,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工商部門予以續期,但住所使用人與提供人必須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承諾書(見附件3)。
九、規範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身份證明材料,嚴格外來人口管理
外地來京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除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符合我市有關居住證制度的相關規定,提交在本市居住的證明,登記機關根據居住證明記載期限核定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已經登記的外地來京人員開辦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延期登記的,經營者應按上述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經營者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居住證明記載的有效期限不足30日的,應先辦理居住證明的延期手續後,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30日內,經營者仍不能按要求提交延期後的居住證明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因居住證到期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有效期的,在填寫換照申請表,並提交延期後的居住證後,登記機關予以換發營業執照。
十、其他
本意見執行過程中如遇市、縣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原密政發〔2008〕32號文件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