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安全生産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6-18
  5. [成文日期] 2012-06-18
  6. [發文字號] 京興政發〔2012〕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6-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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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興政發〔2012〕13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中心,各街道辦事處:

  《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5月3日區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大興區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同時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實際生産經營場所和生産經營行為三個條件的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落實以下責任:

  (一)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全面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逐級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

  (二)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根據安全隱患自查標準開展排查、治理、上報工作。

  (三)要加大安全投入,切實做到隱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應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對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和表彰。

  (四)不得拒絕和阻撓安全監管部門和持有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安全檢查證”人員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結合安全監管工作特點,將全區生産經營單位劃分為47類。參照《北京市安全生産事故隱患分類規範(試行)》(京安監發〔2010〕39號)將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標準分為基礎管理類和現場管理類。

  基礎管理類包括:資質證照、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基礎檔案、應急救援、職業衛生基礎管理、資金保障、特種設備檔案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共9項。

  現場管理類包括:設備設施、特種設備、消防安全、用電安全、職業衛生現場安全、危險化學品管理、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共8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産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業環境職業危害等不良因素。

  安全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産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産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 建立大興區安全隱患自查自報資訊系統。生産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隱患管理機構並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對照安全隱患自查標準進行排查、治理形成記錄,按時在系統內上報。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分為日查周報、日查月報和日查季報三種形式,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按相關要求執行。

  日查周報指生産經營單位每日對現場管理類隱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記錄,每週五在系統內上報本週情況。

  日查月報指生産經營單位每日對現場管理類隱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記錄,每月末3日在系統內上報本月情況。

  日查季報指生産經營單位每日對現場管理類隱患至少自查一次形成記錄,每季度末3日在系統內上報本季情況。

  基礎管理類隱患在內容發生變更時及時在系統內予以上報。

  (一)實行日查周報生産經營單位包括:

  1.加油站、油庫、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

  2.建築、水務、市政等施工項目部;

  3.再生資源回收、地下空間內的生産經營單位。

  (二)實行日查月報生産經營單位包括:

  1.網吧、歌廳、電子游藝廳、星級飯店、體育運動場館、商業零售、餐飲、洗浴;

  2.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産經營單位;

  3.物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高層建築的物業管理或産權單位。

  (三)實行日查季報生産經營單位包括:

  1.機械、建材、冶金、輕紡、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食品和飲料製造、印刷和包裝、汽車和配件製造、制藥等生産加工型企業;

  2.客運公司、計程車公司、貨物運輸公司和機動車維修公司;

  3.經營性學校(民辦學校和幼兒園)、機動車交易市場、社會性一般旅館;

  4.水務工程公司、建築公司、裝修公司、物業管理公司(高層建築物物業管理公司除外);

  5.倉儲、糧庫糧站、養殖場、漁業、城市綠化、種植、民俗戶、旅行社、旅游景點、通信電腦服務、彩票銷售、房地産中介、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敬老院等其他服務型企業。

  第七條 對自查出的一般隱患,生産經營單位要立即組織整改並形成記錄,按時在系統內填報;對自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立即在系統內提交專項報告,經核準後制定治理方案進行整改。專項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産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條 行業監管(管理)部門、專業監管部門和屬地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依法對生産經營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行業監管(管理)部門應結合行業特點,協調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管理標準,指導屬地管理部門開展日常巡查,加大對生産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

  (二)屬地管理部門應整合各類管理人員和資源,以網格為基本管理單元,在村居內建立安全日常巡查和發現機制,對轄區內生産經營單位定期巡查。對日查周報生産經營單位每週至少巡查一次,對日查月報生産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對日查季報生産經營單位每季至少巡查一次,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每週至少巡查一次。

  發現生産經營單位未按要求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報工作的,或者一般隱患長期存在未予以消除的,或者重大隱患不予整改的,根據實際分級挂賬督辦,同時採取村居勸誡、約談主要負責人、鎮街舉辦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班、懸挂安全隱患嚴重單位警示牌以及行政執法和聯合執法等措施,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整改安全隱患直至徹底消除。

  (三)專業監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大對生産經營單位的行政執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大興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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