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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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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對文化市場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健全群防群治體系,有效打擊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首都文化市場的健康有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文化執法部門受理的北京市文化市場監管範圍內查證屬實的或責成“掃黃打非”成員單位查證屬實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案件。

  (一)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

  (二)著作權、出版、印刷、音像製品等新聞出版(版權)領域的經營活動;

  (三)電影、廣播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經營活動;

  (四)文物購銷等領域的經營活動;

  (五)“掃黃打非”領域的經營活動;

  (六)文化市場其他有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為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在開展的全市性的文化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專項行動期間,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將會公佈除12318以外的舉報電話,舉報人可撥打任一號碼舉報,經查證屬實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舉報人可通過來電、來訪、來信、傳真、電子郵件、網上舉報等方式,就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12318

  傳  真:010-82236214

  電子郵箱:12318@bjwhzf.gov.cn

  網上舉報:www.bjwhzf.gov.cn/accuse.do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27號

  郵遞區號:100088

  第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

  (一)出版物類舉報

  舉報非法編輯、出版、印刷、複製、倉儲、運輸、銷售非法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給予300元至5萬元的獎勵;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給予300至3000元的獎勵;

  (三)網際網路銷售圖書、音像製品、銷售和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給予300元至5萬元的獎勵;

  (四)營業性演出、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文物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辦結案件的,給予罰款額5%至20%的獎勵;沒有罰款的,給予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五)對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查繳違法物品數量或案值較大的案件,由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總隊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獎勵金額。

  第六條 對舉報人員的獎勵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舉報人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真實身份可以確定的,按標準給予獎勵;

  (二)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同一案件的舉報人員只獎勵一次;

  (三)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的,按一案進行獎勵,舉報獎勵金分配事宜由舉報人自行商議解決;

  (四)多人舉報同一案件的,按時間先後,獎勵最先舉報人;

  (五)執法人員或受執法機關委託的工作人員在檢查、暗訪時發現的違法活動,不屬於舉報內容,不在本辦法獎勵範圍內。

  第七條 舉報獎勵金的審批和發放程式

  (一)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中心負責全市文化市場舉報獎勵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

  (二)舉報案件核查完畢後,由執法部門或舉報中心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填寫舉報獎勵金申請表,屬立案查處的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收繳物品清單、扣押單等材料;不夠立案標準的附收繳物品清單、扣押單等材料,依照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三)接受獎勵的舉報人應在接到領取通知後30日內,領取舉報獎勵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不便出面領取舉報獎勵金的,可通過執法部門代為領取。舉報人或執法部門代理人在領取舉報獎勵金時應進行簽字確認,並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執法部門代理人在發放獎勵金時須有兩人以上經辦人同時在場。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由財政部門專款撥入,專款專用,由“掃黃打非”專項經費中列支。並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舉報受理、辦理人員應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工作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透露或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情況及舉報內容。有透露相關資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利用職權偽造、更改舉報記錄、舉報獎勵審批文件騙取獎金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的事實負責,對藉故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情況將適時向社會公佈,以弘揚正氣,擴大影響,激勵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積極性;同時宣傳報道獎勵工作應注意保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受獎人的姓名、單位、通訊方式等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文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獎勵金髮放實施細則

  一、舉報獎勵金髮放標準

  (一)出版物類舉報

  1、舉報非法編輯、出版、印刷、複製、倉儲、運輸、銷售政治類、淫穢類非法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行為,經查:

  (1)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下的,給予每冊(張)1元的獎勵;

  (2)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遞減形式給予每冊(張)1元至0.5元之間的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2、舉報非法編輯、出版、印刷、複製、倉儲、運輸、銷售非政治類、淫穢類非法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行為,經查:

  (1)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下的,給予每冊(張)0.2元的獎勵;

  (2)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遞減形式給予每冊(張)0.2元至0.1元之間的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3、舉報違法、違規進口、發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行為,經查:

  (1)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下的,給予每冊(張)0.2元的獎勵;

  (2)收繳非法出版物在1萬冊(張)以上的,超出部分以遞減形式給予每冊(張)0.2元至0.1元之間的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4、收繳數量獎勵標準在300元以下的,獎勵金額不低於300元。

  (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的舉報

  1、一次性接納未成年人3人以下(含3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300至500元的獎勵;

  2、一次性接納未成年人3人以上7人以下(含7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500至1500元的獎勵;

  3、一次性接納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1500至3000元的獎勵;

  4、舉報網吧未按規定核對、登記有效身份證件9人以下(含9人)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300至500元的獎勵;

  5、舉報網吧未按規定核對、登記有效身份證件9人以上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500至1500元的獎勵。

  (三)對下列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管轄範圍內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辦結案件的,給予罰款額5%至20%的獎勵;沒有罰款的,給予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1、營業性演出活動;

  2、營業性歌舞、游藝場所、其他各類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3、藝術品經營活動;

  4、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5、網際網路文化經營活動;

  6、文物經營活動;

  7、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活動;

  8、音像製品的出租和放映活動。

  (四)網際網路銷售圖書、音像製品、銷售和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舉報,具體獎勵標準參照一、三標準執行。

  (五)對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查繳違法物品數量或案值較大的案件,由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總隊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後,予以特殊重大獎勵。

  二、舉報獎勵金的申領程式

  (一)舉報案件核查完畢後,由執法部門或舉報中心根據舉報人的獎勵申請填寫《北京市文化市場舉報獎勵審批表》(一式四份,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清單等材料),經執法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並參照獎勵標準擬定獎勵金額,向舉報中心提出獎勵金髮放申請。

  (二)接到申請後,舉報中心按獎勵標準簽署意見,並根據總隊財務制度要求報總隊領導進行審核。

  (三)經審核批准後,由舉報中心經財務部門領取現金,並通知舉報人按雙方約定的方式領取舉報獎勵金。舉報人在接到領取通知後30日內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四)舉報獎勵金由舉報中心存入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或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舉報人。以存入指定銀行賬戶方式發放的,舉報中心須留存銀行存款原始單據;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須有舉報中心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在場,發款人、領款人須分別在《北京市文化市場舉報獎勵審批表》、《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獎勵領取回執單》上簽字確認;特殊情況下由執法部門代為發放的,舉報中心發款人、執法部門領款人須在《北京市文化市場舉報獎勵審批表》上簽字確認,執法部門發款人(須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在場)、舉報金領取人須在《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獎勵領取回執單》上簽字確認。

  (五)《北京市文化市場舉報獎勵審批表》、《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舉報獎勵領取回執單》及相關材料一式四份,舉報中心、執法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財務部門各留存一份。

  (六)舉報獎勵金於每年度12月10日後停止申請,於此日後産生的申領事宜,於下年度1月1日後辦理。

  (七)舉報中心按年度按時匯總舉報獎勵金髮放情況,並按要求報送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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