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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4-01
  5. [成文日期] 2012-03-0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居發〔2012〕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附表1: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扣款成功資訊匯總表
附表2:區(縣)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匯總表
附表3: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
附表4: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核減明細表
附表5: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殘疾人繳費補貼匯總表
附表6: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殘疾人繳費補貼明細表
附表7: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繳退費支出明細表
附表8: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退費收款憑證
附表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變更申請表
附表10: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
附表1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
附表12: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給付匯總表
附表1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金申領書
附表1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承金申領書
附表15: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申領書
附表16: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金匯總表
附表17: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承金匯總表
附表18: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匯總表
附表19: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
附表20: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
附表2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
附表2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
附表23:存根
附表2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正式庫後臺數據修改申請單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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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居發〔2012〕44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規範和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式,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勞社農發[2009]13號)和《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61號),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規範和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式,根據《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京政發[2008]49號)、《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勞社農發[2009]13號)和《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61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社保所”)具體經辦,村(居)委員會協助辦理。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繳費、個人賬戶管理、保險金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係轉移銜接、統計管理、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稽核與內控管理、生存認證及舉報受理等環節。

  第四條 經辦機構的職責

  (一)市、區(縣)級經辦機構設置收繳崗、支付崗、審核崗、財務崗、統計崗、檔案管理崗、資訊系統管理崗、稽核內控崗及需要設立的相關崗位。

  1、市級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區(縣)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工作;規範收繳、支付、財務、統計、檔案管理等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的運營和維護工作;對區縣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2、區縣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基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基金管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管理、稽核與內控管理、政策宣傳等工作,負責協調落實財政補貼資金,並對社保所的業務經辦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二)社保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資訊、繳費資訊、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和相關業務操作,負責受理諮詢、查詢、舉報、公示等工作。

  (三)村(居)委會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領取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協助做好城鄉居民基本資訊採集、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政策宣傳、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基金,基金結餘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六條 開立存摺

  參保人戶口所在地為東城區、西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應在北京銀行開立專用存摺;戶口所在地為其他區縣的,應在北京農商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聯,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由銀行代為轉交)。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第七條 繳費

  (一)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年的參保時間內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附表二十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區縣經辦機構留存,第二聯社保所留存,第三聯村委會留存 。

  (二)村委會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及新參保人員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交至社保所。社保所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系統。經辦機構收繳崗將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加密文件)交至銀行。銀行根據經辦機構交來的預繳費數據進行扣款,次日將扣款成功和失敗的電子資訊交至經辦機構。所扣款項劃至區縣經辦機構開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賬戶。

  (三)經辦機構收繳崗將銀行返回的電子扣款資訊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並列印出《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扣款成功資訊匯總表》(附表一)轉財務崗;財務崗根據銀行賬戶收來的款項與系統中收繳崗轉來的扣款成功資訊進行核對、確認、記賬,並將《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扣款成功資訊匯總表》附在記賬憑證後存檔。社保所對電子扣款失敗資訊進行核對、修改。

  (四)經辦機構通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在每月25日(每年12月20日)進行業務結賬,每月28日(每年12月25日)進行財務結賬。

  (五)有條件的區縣可以採取經辦機構主動扣款的方式收繳保險費。

  (六)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管理辦法》為參保人開具《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並進行票據管理。

  第八條 躉繳

  本市戶籍人員延長繳費5年仍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外埠遷入人員到達領取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到戶口所在地社保所辦理一次性躉繳手續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社保所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系統並進行扣款。

  第九條 財政補貼

  (一)繳費補貼

  1、每年1-3月經辦機構收繳崗將上一年度本區縣已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人員資訊與其他社會保險數據進行比對,確定享受補貼人員,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員批量進行繳費補貼。列印出《區(縣)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匯總表》(附表二)一式二份,轉交財務崗,一份提交區(縣)財政部門申請繳費補貼資金,另一份記賬。對於當月未到賬的繳費補貼暫記入往來款項中,待資金到賬後衝抵往來款項。收繳崗將《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附表三)進行存檔。系統記錄繳費補貼時間為每年的3月15日。

  2、每年4月底前,經辦機構支付崗對上年度已領待遇且符合繳費補貼條件的人員,重新核算其待遇,並予以補發。

  (二)殘疾人繳費補貼

  1、享受殘疾人繳費補貼的人員,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10日期間,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審核證,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社保所辦理參保和繳費手續。

  2、每月25日前,經辦機構收繳崗在系統中批量生成殘疾人繳費補貼,並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殘疾人繳費補貼匯總表》(附表五)一式二份,一份轉財務崗,另一份歸檔。同時導出《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殘疾人繳費補貼明細表》(附表六)電子版提交區(縣)殘聯用於申請補貼資金;區(縣)殘聯進行核對後,於次月15日前將補貼資金通過銀行劃撥經辦機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入戶。財務崗對於當月未到賬的繳費補貼暫記入往來款項中,待資金到賬後衝抵往來款項。

  (三)財政補貼核減。由於參保人員死亡、按規定不再符合享受財政繳費補貼等情況,經辦機構支付崗在辦理相應業務時,資訊系統自動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的財政補貼進行核減業務處理,並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核減明細表》(附表四)。財務崗將《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貼核減明細表》與相關業務崗進行確認後記賬。

  第十條 收繳退費。經辦機構收繳崗將多收的養老保險費或繳費補貼通過資訊系統退費模組進行收繳退費業務處理,並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繳退費支出明細表》(附表七)轉財務。財務崗根據《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收繳退費支出明細表》所列金額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支付申請,資金到賬後,財務崗將收繳崗導出的收繳退費明細的電子資訊(加密文件)交至銀行,並填寫劃款單。銀行根據劃款金額從經辦機構的支出戶中劃走相應款項,並將款項劃入應收回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專用存摺或繳費補貼的單位賬戶。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基本資訊,繳費資訊、養老金支付資訊、個人賬戶存儲額資訊、轉移銜接資訊、終止資訊等。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個人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銀行賬號、人員類別、戶籍性質、戶口所在地、所屬鄉鎮(街道)、所屬行政村(社區)、聯繫電話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社保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變更申請表》(附表九)。社保所初審無誤後,將需要變更的資訊及時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變更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對變更登記資訊進行確認,並將相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三條 個人賬戶繳費資訊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繳費”;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記入“集體補助”;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記入“政府補貼”,特殊群體人員繳費補貼以相應特殊群體名稱的補貼名義記入。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個人繳費到賬後當月記入個人賬戶,並從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經辦機構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及特殊群體的繳費補貼等,按相應文件規定的時間記入個人賬戶,並於記入賬戶的次月開始計息。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前為本區縣參保人員列印上一年度《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附表十),並通過社保所發至參保人用於核實個人賬戶繳費資訊。

  參保人對個人賬戶繳費資訊有異議的,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進行反映,社保所匯總後及時上報經辦機構。經經辦機構核實,確需更改的,應及時更改並將更改的資訊錄入資訊系統。資訊系統保留更改前的記錄,經辦機構應通過社保所及時將更改結果告知參保人員。

  第四章養老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並按月發放。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村委會或社保所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村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參保人申領待遇材料上報社保所。

  第十七條 社保所負責列印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附表十一),參保人符合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中領取養老金標準等項目確認簽字,由社保所加蓋公章,連同參保人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的複印件等申領材料上交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經辦機構支付崗對申領材料審核無誤後,在資訊系統中按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確認未享受其他待遇後,進行養老金給付業務操作,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起支付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人員數據庫與其他社會保險數據庫進行數據比對,比對後未享受其他待遇的,給予養老金髮放。對已享受相關待遇的人員,停發基礎養老金。

  對於按月享受待遇的人員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給付匯總表》(附表十二)轉財務,養老金應於每月15日前劃至領取待遇人員的專用存摺中。

  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待遇的中斷及恢復

  (一)村委會或社保所掌握了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以及死亡、失蹤、生存狀態不明或享受其他待遇等情況時,可將掌握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或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核實後,對該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在資訊系統中進行中斷給付業務操作。

  (二)養老保險待遇中斷給付的人員向村委會或社保所提供服刑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的文書複印件;法院宣告失蹤找回的文書或告示,確認待遇領取人員生存的相關證明以及未享受其他待遇的證明文件等。村委會或社保所將上述材料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核實後,對該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在資訊系統中進行恢復給付業務的操作。

  (三)根據《北京市領取社會保險(障)長期待遇人員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保發[2010]205號)文件規定,未在集中認證期限內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待領取待遇人員或其親屬補辦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手續後,對符合領取資格的,按規定恢復相關待遇並補發暫停期間的待遇。

  第二十一條 領取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領取待遇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未領取本息部分可以繼承。領取待遇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養老金,但不參與養老金調整。領取待遇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清算金支付

  (一)清算金支付包括: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但已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參保人員屬於建設徵地(整建制轉居)本人要求清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在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最低養老金的人員;參保人員遷入地未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

  (二)繳費期死亡的人員,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持戶籍管理部門或村委會開具的有效身份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申領書》(附表十三);其他人員,本人持身份證、戶口本和待遇發放部門開具的享受其他待遇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申領書》。社保所將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申領書》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審核後,在資訊系統中進行清算業務的操作,每月25日前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匯總表》(附表十六)轉財務。

  第二十三條 繼承金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持戶籍管理部門或村委會開具的有效身份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承金申領書》(附表十四),社保所將上述材料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審核後,在資訊系統中進行繼承業務的操作,每月25日前列印《 區縣 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承金匯總表》(附表十七)轉財務。

  (二)繳費期死亡和領取期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或社保所應在1個月內持單位介紹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參保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申領書》(附表十五),社保所將上述材料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審核後,在資訊系統中進行喪葬業務的操作,每月25日前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喪葬費匯總表》(附表十八)轉財務。

  第二十四條 支付資金的申請

  (一)經辦機構財務崗根據支付崗提供的當月應支付養老金、清算金、繼承金、喪葬費的數據,在每月初編制用款計劃,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當月支付款項。財政部門將申請的支付款項撥付經辦機構支出戶後,支付崗將支付電子數據(加密文件)、財務崗將撥款單同時提供給銀行,由銀行將支付款項於當月15日前劃至參保人的專用賬戶中。支付崗應將每月新增支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存檔。

  (二)領取清算金、繼承金、喪葬費的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開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銀行專用存摺銷戶證明》(附表二十三),在支取專用存摺全部資金後進行銷戶。

  第二十五條 支出退費

  經辦機構支付崗核實參保人員或其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養老金、清算金、繼承金、喪葬費、基礎養老金為多發的,追回資金後,通過資訊系統退費模組進行支出退費業務處理,並列印《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退費收款憑證》(附表八)轉財務。財務崗將《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支出退費收款憑證》與實際收到款項核對無誤後記賬。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按照《關於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11]1024號)和《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京財會[2011]986號)的規定,加強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設財務管理相應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金暫實行區縣級統籌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於歸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每月經辦機構應將收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轉財政專戶。支出戶用於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三十條 每年下半年,區縣經辦機構編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區(縣)財政部門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市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基金、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與劃撥。經辦機構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支付計劃,按月填寫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財政補貼資金撥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應每月與財政部門對賬。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給付有關政策規定,確保給付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三十三條 每年年末進行基金決算。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報告。並在規定期限內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的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六章保險關係轉移銜接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戶籍在本區(縣)內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參保人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轉入地社保所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變更申請表》,社保所加蓋公章後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變更申請表》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收繳崗在資訊系統中進行變更操作,並對上報材料進行存檔。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戶籍在本市區(縣)之間轉移的,持身份證、戶口本到轉入地經辦機構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附表十九),確認參保資訊後,轉入地經辦機構收繳崗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通過資訊系統轉至轉出地經辦機構支付崗,由轉出地經辦機構支付崗在資訊系統中對參保人進行轉出操作並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附表二十)轉財務,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歸檔。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後,將轉出款劃入轉入地經辦機構收入戶並記賬。轉入地經辦機構財務崗收到轉入款後將轉入款的銀行收款單據複印件交收繳崗,收繳崗根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及銀行收款單據複印件在資訊系統中對轉入參保人資訊進行審核,無誤後進行轉入業務操作,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附表二十一)轉財務崗記賬。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及轉移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遷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持身份證、戶口本及外埠經辦機構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對材料審核無誤後,在資訊系統中對參保人進行轉出操作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各一式二份,一份轉財務崗,一份交參保人。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後,將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經辦機構基金賬戶並記賬。

  外埠遷入地尚未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全部清算,返還參保人。

  第三十七條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的,由參保人持身份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社保所提交申請,社保所匯總後上報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支付崗對材料審核無誤後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在資訊系統中對參保人進行轉出操作,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出憑證》轉財務,財務崗向財政部門申請轉出款項後,將參保人在城鄉居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並記賬。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條件,由本人申請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轉到居民養老保險的,到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由參保人或所在單位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實後列印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清單》,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待遇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資金到賬後由經辦機構財務崗將轉入的銀行收款單據複印件交收繳崗,收繳崗根據《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清單》及銀行收款單據複印件在資訊系統對參保人進行轉入操作,並列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憑證》轉財務記賬。

  第三十九條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係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參保人因保險關係轉移不再使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專用存摺的,可到原戶籍所在地社保所開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銀行專用存摺銷戶證明》,到開戶行辦理專用存摺銷戶手續。

第七章資訊系統管理

  第四十一條 系統許可權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用戶申請、登出、操作許可權的申請、審批、授權、管理等行為參照《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許可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數據修改管理

  (一)數據修改單的上報。需要從後臺修改數據的按項目歸類,應在資訊系統中填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正式庫後臺數據修改申請單》(附表二十四),詳細説明數據修改的原因並附原始憑證,由區(縣)經辦機構主任(科長)審核後通過資訊系統上報市級經辦機構審核。

  (二)數據修改單的初審和複審。每月11日至25日市級經辦機構對區(縣)經辦機構上報的《正式庫後臺數據修改申請單》進行初審和複審,對審核不通過的數據單通過資訊系統反饋區(縣)經辦機構,由區(縣)經辦機構修改後重新上報;對同意修改的數據修改單在複審後5個工作日內修改完成。

第八章統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有專人負責統計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資訊,及時準確提供統計資訊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採集和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四十五條 區(縣)經辦機構應建立統計臺賬,定期整理、匯總統計臺賬資訊,編制統計報表,按要求製作統計分析報告。

  第四十六條 區(縣)經辦機構在月末資訊系統結賬後,生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統計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月報表》,並與財務崗當月生成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資産負債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中相關數據進行核對,數據無誤後於每月3日前通過資訊系統向市級經辦機構上報。

  市級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月報表》後,於每月7日前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條 區縣經辦機構在每年12月份上報兩次當月統計月報表。第一次按照正常上報流程上報,然後再根據統計臺賬匯總的相關數據對第一次生成的統計月報進行調整,並通過資訊系統二次上報。

  第四十八條 區縣經辦機構於每年2月15日前報送上一年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表,報表中的各項數據根據上一年度12月份調整後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統計月報表》、財務《收支表(年報)》、《資産負債表(年報)》的相關數據填報。

  市級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全市上一年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表,於每年2月底前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第九章檔案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第3號令、《北京市〈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京人社保發〔2010〕109號)文件的規定,加強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年度中,經辦機構各崗位負責按本崗位業務範圍涉及的業務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年度終了將全年的業務檔案交檔案管理崗進行匯總、歸檔。

  第五十一條 歸檔業務範圍:

  (一)收繳業務。核定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訊(繳費確認)表》、《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每月銀行代扣參保人員繳費成功扣款的反饋回盤資訊、《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明細表》(電子版)、《區(縣)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殘疾人繳費補貼明細表》(電子版),保管期限為永久。

  (二)領取業務。核定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表》、領取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每月給付人員花名冊(電子版),保管期限為永久。

  (三)清算業務

  1、死亡清算核定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金申領書》、參保人員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複印件、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保管期限為永久。

  2、享受其他待遇清算核定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清算金申領書》,待遇發放部門開具的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的證明及社保部門開具的享受社保待遇相關證明,清算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保管期限為永久。

  (四)繼承業務。核定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繼承金申領書》、領取人員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證複印件、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保管期限為永久。

  (五)轉移業務

  1、轉出業務核定歸檔材料。①參保人員轉移到本市其他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保管期限為永久。②參保人員轉移到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基本養老保險接收函》,保管期限為永久。③參保人員轉移到外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外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接收函等,保管期限為永久。轉出人員身份證複印件、轉出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保管期限為永久。

  2、轉入業務核定歸檔材料。①由本市其他區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轉入人員身份證複印件、轉入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保管期限為永久。②由本市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包括《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轉入人員身份證複印件、轉入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複印件,保管期限為永久。

  (六)統計報表

  歸檔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統計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月報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年報表》及説明;年末調整後統計月報表及調整項目説明;年報情況説明等。各類報表加蓋公章後進行紙介存檔。其中:《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統計月報表》保管期限為10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月報表》保管期限為10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年報表》保管期限為永久。

  (七)財務憑證

  歸檔材料包括會計憑證,銀行對帳單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會計賬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月報表》、《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資産負債表》(月報)、《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月報)、《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資産負債表》(年報)、《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年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表》(基金決算表)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確定期限的進行保管。

  (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

  歸檔材料包括:

  1、資訊系統需求材料。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系統開發等業務需求材料,保管期限為永久。

  2、資訊系統軟體升級完善材料,保管期限為永久。

  3、資訊系統《正式庫後臺數據修改申請單》(電子版),保管期限為永久。

第十章稽核與內控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三條 市級經辦機構要對區(縣)級經辦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對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四條 市級經辦機構應重點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補貼金額是否真實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五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各項業務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資訊,並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一章諮詢、認證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形式,採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辦理流程。

  第五十七條 市、區(縣)經辦機構和社保所應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諮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諮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諮詢人姓名、諮詢內容及諮詢人聯繫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並儘快予以答復。

  第五十八條 區(縣)經辦機構每年按照《北京市領取社會保險(障)長期待遇人員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京人社保發﹝2010)205號)的規定,會同社保所和村(居)委會在行政區域內對領取待遇人員進行資格認證。經辦機構應公佈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於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經辦機構應中斷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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