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基發〔2012〕108號
各區縣民政局、農工委(農委)、規劃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11〕26號)精神,加快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加強城鄉基層社會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重大意義
進入新世紀以來,本市進入了城鄉一體化、郊區城鎮化的加速發展時期。在新的發展階段,農民拆遷上樓、村落整建制轉居、村居民混居、流動人口急劇增加等現象更加普遍,給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按照中央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基層社會管理創新,明確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區、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拆遷新建小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切實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是加快實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和建設中國特色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必然要求,有利於進一步發揮城鄉社區自治組織民主自治功能,提高基層社會管理科學化水準,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社區服務體系,更好地服務城鄉居民群眾,有利於進一步健全城鄉基層社會管理網路,促進首都社會和諧穩定。
二、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加快推進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建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立,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提出,報區縣政府批准,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便於加強管理。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要着眼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便於及時了解和掌握城鄉社區人、地、物、事、組織的狀態,實現對城鄉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提前化解潛在社會矛盾,最大限度杜絕社區管理“空白點”,維護和促進首都基層社會和諧穩定。
(三)便於服務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建工作,要綜合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便於有效配置和整合公共服務資源,節省行政成本,更好服務居民群眾。要統籌規劃和有效整合轄區內人力資源、設施資源、服務資源,切實為居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社區服務。
(四)便於居民自治。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範圍設置要充分考慮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新建社區規模一般在1000戶-3000戶之間。城鄉結合部地區,尤其是已部分農轉居、村(居)民混居的村,籌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規模和管轄範圍可以適當縮減。
三、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主要措施
(一)整建制農轉居的村。整建制農轉居的村,不涉及整體搬遷的,應當及時申請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社區化管理;若干整建制農轉居的村整體搬遷到新建小區的,要綜合考慮居民戶數等因素,由新建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申請成立一個或者若干個社區居民委員會,並適時進行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條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銷村民委員會。撤銷村民委員會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1)村民全部轉為居民;(2)村集體土地已經被徵佔;(3)村集體資産處置完畢,或者已經完成村集體經濟産權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體經濟組織;(4)轉制村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凡撤銷村民委員會的,應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區縣政府批准。
(二)居、村民混居的村。城鄉結合部地區,對於部分村民已轉為居民、農居混雜的村,要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及時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實現對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務。居民戶數超過500戶(含)以上,可申請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戶數在500戶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組,納入鄰近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直接管理。新成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主要負責做好社區居民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辦理與居民切身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村民委員會按照自身職責,做好本村村民的管理服務工作。涉及地區重大事項決策或重大公益事業活動的,由基層黨組織牽頭,探索採用居村共建的形式共同完成,實現資源共用、優勢互補,形成共建和諧社區的整體合力。
(三)新建住宅區。新建住宅區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具備三個條件:(1)有適度人口規模。擬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新建住宅區規劃入住人口規模在1000-3000戶之間;(2)有居民開始入住;(3)有不低於350平方米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應會同區縣規劃、建設、民政、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監督開發企業依據規劃落實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有相應的場所開展工作、居民有相應的活動場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應指導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籌備組,負責居民入住籌備、居民資訊採集及服務工作。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籌備組工作。新建住宅區居民開始入住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應及時申請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入住居民超過50%的,應及時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社區服務站設置,進一步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組織體系。
(四)流動人口聚居區。流動人口聚居區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占全體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1000戶以上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應當及時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並可以結合實際,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增設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委員會,加強對出租房屋管理、流動人口資訊採集更新工作,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1000戶以下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應成立居民小組,納入相鄰社區管理。對於流動人口聚居的村,要積極推行村莊社區化管理。各區縣要積極探索流動人口在經常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方法,鼓勵和引導流動人口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並在治安管理、計劃生育、醫療衛生、子女入學等方面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
四、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是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基礎性工作。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把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作為加快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來抓,全面搜尋基層社會管理“空白點”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本區縣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強有力的支援保障。
(二)加強隊伍保障。嚴格按照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為新成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配備社區工作人員。積極鼓勵和引導持證社會工作者、高校畢業生到新建社區工作。有條件的區縣,可下派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學習鍛煉、聯繫工作,切實為推進加強基層社會服務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強設施保障。新建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50平方米。要將新建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與社區其他配套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有關設計指標等方面的規定要求,將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全部納入規劃管理,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區縣民政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應當參加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驗收。房地産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按照規劃建設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房地産開發企業應按照建設方案確定的竣工驗收計劃,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四)加強經費保障。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開辦經費、辦公經費、人員經費、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區縣財政預算。社區居民委員會開辦經費由所在區縣按照本市社區服務設施設置配備統一要求,根據本區縣資産資金管理情況及相關經費標準,結合實際需要予以保障,用於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裝修、購置社區辦公必需的設施設備。社區辦公經費按照每年每戶50元標準核撥,主要用於水電氣暖、辦公耗材、辦公電器、辦公傢具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設施運維。社區工作者總體待遇不得低於所在區縣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含教師)、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的待遇水準。
北京市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委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