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農發〔2012〕52號
市漁政站、各區縣農業局(農委):
按照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關於加強小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的意見》(國漁檢(法)〔2007〕87號)和《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船長大於或等於5m但小於12m內河漁業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的要求,結合本市漁業船舶檢驗管理工作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非機動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暫行辦法》,現正式發佈,自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後實施,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北京市非機動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1節 一般規定
1.1.1 為規範北京市漁業船舶檢驗管理,保證非機動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保障人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關於加強小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的意見》及國家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等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1.1.2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轄區內登記或將登記的船長小於12m的非機動漁業船舶。
1.1.3 本市非機動漁業船舶的檢驗管理採取現場檢驗與審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其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統一規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1.4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2節 航區
1.2.1 根據水文和氣象條件,將內河航區由高向低劃分成A、B、C三級。本市水域全部為C級航區(浪高h≤0.5m)。
第3節 定義
1.3.1 本辦法中的專用術語
1.3.1.1 驗船機構:係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業務核定的本市市、區(縣)級漁業船舶檢驗機構。
1.3.1.2 驗船師:係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的從事漁業船舶檢驗的人員。
1.3.1.3 漁船:係指從事捕撈魚類或其他水生生物資源的船舶。
1.3.1.4 漁業輔助船:係指為漁業生産、科研、教學、監督、漁港工程服務的船舶。
1.3.1.5 漁業船舶:係指上述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的統稱。本辦法統稱為船舶。
1.3.1.6 新船:係指本辦法生效之日後開始建造的船舶。
1.3.1.7 現有船:係指非新船。
1.3.1.8 船用産品:係指用於船上並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
1.3.2 技術術語
1.3.2.1 船長(m):係指船舶總長,即船舶最前端至最後端之間的水準距離。
1.3.2.2 船寬(m):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係指船舶的型寬,即在船中處船殼板內表面的最大水準距離;非金屬船舶包括船殼板厚度。
1.3.2.3 型深(m):泛指在舷側處計量由龍骨線至幹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離,對無甲板船,量至舷頂。
1.3.2.4 吃水(m):泛指船舶龍骨線浸沒的深度。如無特殊説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2.5 幹舷(m):係指在船長中點舷側處從甲板線上邊緣量至吃水線上緣的垂直距離。
1.3.2.6 船員定額:船舶在滿載狀況下航行或作業時,允許船上乘載船員的限定人數。
第4節 特別規定
1.4.1 本辦法界定的非機動漁業船舶:指本市內專門從事捕撈魚類或其他水生生物資源的非機動船舶或一年內服務漁業養殖、科研、教學、監督超過6個月的非機動船舶。
1.4.2 不符合1.4.1界定條件的非機動船舶,驗船機構不予檢驗登記。
第二章 檢驗和發證
第1節 一般規定
2.1.1 凡符合本辦法第1章1.1.2的船舶,應按本章的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後,驗船機構應當簽發《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2.1.2 適用本辦法的船舶檢驗類別包括: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和換證檢驗)和臨時檢驗。
2.1.3 檢驗時間
2.1.3.1 船舶的連續兩次常規檢驗間隔時間為12個月。
2.1.3.2 換證檢驗應在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內進行。
2.1.3.3 年度檢驗應在證書的周年日期前、後3個月內進行。
2.1.3.4 本市漁業船舶的營運檢驗在每年各大水庫開捕前集中進行。
第2節 檢驗的申請
2.2.1 船舶所有人申報初次檢驗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2.2.1.1 小型漁業船舶檢驗申請表;
2.2.1.2 船舶建造企業(個人)的資質(資格)證書複印件;
2.2.1.3 船舶全貌彩色照片。
2.2.2 船舶所有人申報營運檢驗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2.2.2.1 小型漁業船舶檢驗申請表;
2.2.2.2 船舶安全技術狀況聲明書;
2.2.2.3 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2.2.3 船舶所有人申報臨時檢驗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2.2.3.1 小型漁業船舶檢驗申請表;
2.2.3.2 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第3節 檢驗項目
2.3.1 初次檢驗
2.3.1.1 檢查鋼質船舶的船體材料,船體結構的完整性與正確性,焊接工藝和焊接品質;
2.3.1.2 檢查木質船舶的板材品質,板材、構件的連接、裝配、釘固及捻縫品質;
2.3.1.3 測量船舶主尺度,計算噸位,核定船員定額;
2.3.1.4 檢查救生設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通信設備和防污染設備等船舶設備的配備情況。
2.3.2 營運檢驗
2.3.2.1 檢查鋼質船舶的船體有無裂紋、裂縫、滲漏及嚴重腐蝕等缺陷存在;
2.3.2.2 檢查木質船舶的船體有無損壞、腐爛、捻縫有無開裂與滲漏等缺陷存在;
2.3.2.3 檢查船舶設備是否配備齊全及其有效性。
2.3.3 臨時檢驗
2.3.3.1 臨時檢驗應當根據情況對船舶相關項目進行檢查。
第4節 證書籤發
2.4.1 證書
2.4.1.1 證書名稱為:《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其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統一規定。
2.4.1.2 船舶經過初次檢驗合格後,驗船機構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2.4.1.3 船舶經過年度檢驗合格後,需要簽署證書的,驗船機構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證書的相應欄中簽署;船舶經過換證檢驗合格後,需要簽發證書的,驗船機構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換發新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2.4.1.4 船舶經過臨時檢驗合格後,需要簽署證書的,驗船機構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證書的相應欄中簽署;船舶經過臨時檢驗合格後,需要簽發證書的,驗船機構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換發新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2.4.2 證書的有效期
2.4.2.1 《內河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48個月。在證書有效期內,船舶所有人應每年申報檢驗,證書到期前應申報換證檢驗。
第三章 船舶構造
第1節 鋼質船舶構造
3.1.1 船體的結構用鋼一般應使用船用鋼材,確有困難者,經驗船機構同意,可使用沸騰鋼材代替,但不能使用油桶類的鐵板作為船用材料。
3.1.2 船體應保持水密,不允許有沙眼存在,且在每年開捕作業前,要對船體噴刷防銹漆。
3.1.3 船體板材、骨材應能有效連接,構成完整的剛性整體。
3.1.4 船首、尾應設浮力艙。
3.1.4.1 浮力艙壁的厚度應不小於船底板的厚度。
3.1.4.2 浮力艙不得開孔,且浮力艙總體積不得小於船體總體積的1/10。
3.1.5 船底板厚度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且不小於3.0mm。
式中:s——肋骨間距,m;
d——最大作業吃水,m。
3.1.6 肋骨間距一般應不大於500+3Lmm。
式中:L——船長,m。
3.1.7 龍骨、肋骨等骨架材料的剖面模數W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式中:d——吃水,m;
B——船寬,m。
3.1.8 按傳統船型建造的漁船,在保證船體安全的情況下,可免去以上3.1.5、3.1.6、3.1.7三項結構計算。
3.1.9 船體結構、板材施焊後,應對所有焊縫進行外觀檢查。焊縫表面應成型均勻,不允許有咬邊、氣孔、夾渣、焊瘤、弧坑、裂紋等缺陷及變形存在。
第2節 木質船舶構造
3.2.1 船體材料應經過充分乾燥且不應有腐爛、枯節、空心、裂紋、密集蟲眼和其他影響木材強度的缺陷。
3.2.2 船體結構型式一般為橫骨架式,肋骨間距一般不大於1000mm。
3.2.3 船體重要骨架應採用硬質木材,若用軟木時,其斷面積應適當增大。
3.2.4 船長小於7m時,經驗船機構同意,船體建造可按傳統船型進行,免去以下3.2.5、3.2.6、3.2.7三項結構計算。
3.2.5 一般情況下,骨材的高寬比應控制在1.2~1.5的範圍之內。
3.2.6 船底肋骨斷面積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之值:
式中:s——肋骨間距,m。
3.2.7 船側骨架斷面積應不小於按下式計算之值,且不得小於20cm2:
式中:s——肋骨間距,m。
3.2.8 船首、尾應設浮力艙。
3.2.8.1 浮力艙壁的厚度應不小於船底板的厚度。
3.2.8.2 浮力艙不得開孔,且浮力艙總體積不得小於船體總體積的1/10。
3.2.9 外板的厚度應不小於30mm。
3.2.10 船體外部各列板材、骨材應有效連接。船體捻縫應保證水密,不得有龜裂、脫屑、疏鬆等缺陷。
第四章 噸位丈量、穩性及裝載
第1節 噸位丈量
4.1.1 噸位計算
4.1.1.1 總噸位GT按下述公式計算:
GT=k1V1
式中:V1=0.72LBD,其中L為上甲板長度,此處取值為艙口的縱向長度,m;k1=0.2+0.02lgV1,或按下表插值。
V(m3) | 5 | 10 | 15 | 20 |
k1 | 0.214 | 0.22 | 0.2235 | 0.226 |
第2節 穩性及裝載
4.2.1 按傳統船型建造的漁船,適合在本地水域航行、作業,不會因穩性問題導致翻船,可免去穩性核算。但如果存在安全隱患或驗船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穩性核算的,可通過靜水橫搖試驗採用簡易穩性衡準方法校核其穩性。
4.2.2 空船(可有10%總載重的水、備品)的初重穩矩GM應滿足下列要求:
GM≥0.3+0.02B
式中:GM=(0.75B/Tθ)2,m;
B——船寬,m;
Tθ——船舶橫搖周期實測值,s(詳見本章附件1)。
4.2.3 對於符合F(min)/B≥0.06且B/D≥3.5的船舶或者已經有穩性資料的同型船可以免除穩性校核。
4.2.4 嚴格禁止漁船載客運貨,嚴禁超載、超船員定額航行、作業。
附件1 空船自由橫搖周期測定方法
自由橫搖周期是船舶經歷一次完整自由橫向擺動(即左—右—左或相反)所需的時間(s)。其測定方法如下:
1) 使被測船舶處於空載狀態,油、水和其他備品的重量不得超過總載量的10%。船上所有易滾動的物品應予以固定,係纜完全解除。
2) 試驗應在平靜水域進行,風力小於蒲氏3級。水深不小於3倍空船吃水,兩側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船寬的水域空間。
3) 人在船上橫向跑動,強迫船橫搖。一旦強迫橫搖開始,人立即蹲在船艏艉中心線上,不可再移動。人員不宜多,1~2人即可。
4) 只有斷定船舶確已自由和自然地搖擺時,才可開始計時和計數。
5) 測定時應定好計時和計次的起始點,如可在船上豎一竹桿為標桿,觀測人員通過標桿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標,船進入自由橫搖後,當觀測人員、船上標桿和岸上固定目標三點成一線時,即開始計時和計數。計數應計完整橫搖的次數,即船由起點向右(或左)搖擺至右(或左)極點,往回搖擺經達起始點至左(或右)極點,再向右(或左)回搖至起始點為一次完整的橫搖。
6) 每船測定時,應重復兩次以上,每次至少記錄三個完整橫搖及其總時間。
7) 空船自由橫搖周期由下式計算得:
式中:N——試驗重復次數;
n——每次試驗記錄的完整橫搖數;
t——n次完整橫搖的總時間,s。
第五章 船舶設備及船員定額
第1節 船舶設備
5.1.1 一般規定
5.1.1.1 本章規定的各種船舶設備,應經驗船機構認可。
5.1.1.2 船舶所有人應對船舶設備定期檢查,保證即刻可用。
5.1.2 救生設備
5.1.2.1 每人應配備1件救生衣。
5.1.2.2 救生衣可為工作救生衣。
5.1.3 夜間航行、作業的船舶應配備有效的照明裝置,作為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
5.1.4 船員應配備有效的通信設備。
5.1.5 船上應配備足夠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1.6 船上應配備用於清除進入船艙積水的工具。
第2節 船員定額
5.2.1 從事漁業捕撈作業的每條漁船不應超過2人。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