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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科技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5-01
  5. [成文日期] 2012-03-23
  6. [發文字號] 房政發〔2012〕10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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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發〔2012〕1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區直屬各單位:

  《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已經七屆區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

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智慧房山”建設步伐,推動全區電子政務科學發展,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67號)、《北京市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京信息辦發〔2004〕39號)、《北京市市級資訊系統升級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京信息辦發〔2007〕57號)、《北京市信息化項目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暫行)》(京財績效〔2008〕1510號)、《房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補充規定》(房政發〔201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是指由區級財政資金投入的以電腦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資訊傳輸、業務處理及應用的資訊網路系統,以電腦技術和數據庫技術為主要手段建立的資訊採集、儲存及處理的資訊資源開發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包括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資訊系統、應用整合系統、公共平臺、數據庫和視頻監控系統等)的新建、續建和升級改造及資訊安全建設、諮詢評估、信息化項目維護、服務外包、信息化辦公設施採購(按區財政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配置標準執行)等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政府投資,是指本區財政用於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資金。區政府信息化建設資金年度總金額原則不能超過1億元。應優先安排中央專項和市專項所需配套資金及區政府的重點項目、續建項目、實事項目的資金。使用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房山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經信委)是本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年度計劃編制、統籌規劃協調、審核監督檢查等全面管理工作。各項目單位為具體項目建設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項目的立項申報、項目實施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一律實行歸口管理,項目建設之前建設單位須將建設方案等相關材料報區經信委。區經信委設立房山區信息化建設項目評審專家組,負責對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技術審核備案、過程管理,並參與竣工驗收。

  第六條 區財政局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和監督,並根據相關規定,購置設備實行政府採購、工程建設執行政府招投標等程式;區監察局、區審計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指導。

  第七條 各項目單位確定的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樹立頂層設計理念,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標準、互聯互通、資源共用、安全保密”的原則,符合國家、行業及北京市規定的相關標準。凡涉及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權的,必須設計電子監察模組並同區電子監察數據交換平臺進行對接,具體設計方案由區監察局負責審核。

  第八條 區經信委對各單位上報的信息化業務應用系統、數據庫、資訊網路、信息化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以及網上協同辦公、視頻監控等綜合性項目進行科學規劃、統籌建設、共用利用。涉及區政府多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或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方案應經過專家組論證,並提交區信息化領導小組進行審核。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九條 各項目單位應於每年9月底前向區經信委申報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計劃,由區經信委匯總報區政府批准後,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其中,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涉及固定資産投資部分,由區經信委牽頭報區發改委匯總。

  第十條 區政府批准立項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區經信委對其項目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區財政局依據區經信委的審核意見,撥付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各項目單位申報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在得到區政府批准後,應及時向區經信委提供下列申報材料。

  (一)新建、續建項目:

  1.本單位的信息化現狀;

  2.新建項目的建設背景、依據、必要性及建成後所産生的績效等;

  3.根據業務需求和應用環境,確定的建設目標、主要內容及目標的合理性;

  4.項目建設方案及明細的資金需求預算;

  5.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

  (二)升級改造項目:

  1.現有資訊系統建設的背景、依據、運作狀況等;

  2.根據業務需求和應用環境變化,確定升級改造達到的目標,分析現有系統性能和功能與要實現目標的差距,論證升級改造的必要性、建設內容和目標的合理性;

  3.資訊系統升級改造方案及明細的資金需求預算;

  4.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申報表。

  申報材料均為A4幅面,紙質文檔需加蓋單位公章,一式3份,並附與紙質文檔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檔。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方案獲批後,申報單位不得隨意調整、變更。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如因實際需要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需報區經信委重新組織審批,按照規定完成調整程式。

  第十三條 凡屬中央和北京市統籌安排建設並撥付建設資金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向上級部門申報的同時,應當抄送區經信委備案,區經信委可根據全區整體規劃提出建議。需區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項目,配套部分按新建項目實施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項目暫緩安排:

  1.列入上年度計劃,但未實施,也未按時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的;

  2.列入上年度計劃,項目已完成,但無正當理由未報請區經信委參與驗收的;

  3.在信息化建設項目績效考評中未評為優秀的。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的採購,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令第89號)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對所有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訂立有關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前,均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按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從事資訊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八條 對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和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應與涉及秘密技術的人員簽訂相關的保密合同。

  第十九條 項目開工後,建設單位每季度應向區經信委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各1份)。項目建設單位應指定1名聯絡員,負責就項目有關事項與區經信委聯繫,建立項目聯繫機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區政府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區經信委及相關單位參與。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對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必須提供監理報告,報區經信委備案。監理報告包括項目實施目標和計劃的監理、項目投入資源和項目成果的監理及項目實施效益的監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當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技術資料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並説明原因(由主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區經信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1個月內,將項目的驗收證明文件、項目資金使用報告等有關資料報區經信委備案,區經信委以此作為確認項目完成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按照區財政固定資産管理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完成項目固定資産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區經信委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區政府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房山區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暫行)》(房政發〔2007〕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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