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4號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乘車憑證
殘疾人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發行的“殘疾人證”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電車,盲人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
二、乘車範圍
持“殘疾人證”免費乘車範圍包括: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祥龍公交客運有限公司、遠郊區縣境內客運企業所屬公交運營線路。
盲人免費乘車範圍除以上公交線路外還包括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所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
三、相關事項
(一)持“殘疾人證”免費乘車的乘客,應遵守免費乘坐公共交通相關規定,無證乘客照章購票。
(二)“殘疾人證”僅限本人使用,乘客需對證件妥善保管,確保證件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
(三)乘客在乘車時應主動向司、售及稽查人員出示“殘疾人證”,驗證合格後方可免費乘車。
(四)持“殘疾人證”乘車時,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免費攜帶。
(五)對違反殘疾人證使用辦法的乘客和存疑的“殘疾人證”,持證人必須照章購票、補票。
(六)盲人(視力殘疾人1-4級)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公共汽電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盲人(視力殘疾人1-4級)的一名陪同人員享受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規定。
(七)待殘疾人專用一卡通系統開通後,殘疾人需持“殘疾人證”及身份證到市殘聯指定地點領取“殘疾人專用一卡通”,免費刷卡乘車。
(八)此通告解釋權歸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和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