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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2-04-25
  5. [成文日期] 2012-03-26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2-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代徵綠化用地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移交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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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2〕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代徵綠化用地、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移交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第3次縣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密雲縣代徵綠化用地、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移交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代徵城市綠化用地、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以下簡稱“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管理,實現本縣城市總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確定的綠化目標,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綠化條例》和《北京市代徵城市綠化用地移交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是指按照全縣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明確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徵地及搬遷安置,並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公共服務綠化用地及市政道路建設用地。

  第三條:密雲縣園林綠化局為本轄區內代徵綠地的接收、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代徵綠地進行規劃、建設和監管。密雲縣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為本轄區內代徵市政用地的接收、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代徵市政用地進行接收、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通過政府儲備開發或以企業為主體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移交方法:

  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完成用(徵)地補償、搬遷安置、土地平整等工作後(不得將現狀為綠地的代徵綠地圈進項目紅線範圍內),由縣國土分局、縣園林綠化局及縣市政市容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30日內,由土地一級開發主體按照規劃審批文件所規定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位置、數量和界限,與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簽訂《代徵綠地臨時委託管理協議》及《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臨時委託管理協議》,將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臨時委託縣園林綠化局及縣市政市容委實施建設和管理。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在完成土地出讓(劃撥)60日內,土地一級開發業主與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辦理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移交工作,同時簽訂《代徵綠地移交協議書》、《代徵市政用地移交協議書》。

  第五條:直接實施徵地、拆遷的項目,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移交方法:

  採取直接實施徵地、拆遷的建設用地項目(如基本建設項目、園區建設項目等),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驗收前完成徵地補償和搬遷安置工作,縣規劃分局、縣園林綠化局及縣市政市容委聯合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驗收,經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已完成徵地補償、拆遷安置、達到土地平整條件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移交給縣園林綠化局及縣市政市容委,並簽訂《代徵綠地移交協議書》、《代徵市政用地移交協議書》。

  縣園林綠化局及縣市政市容委在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移交協議書籤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協議書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加強領導,成立代徵綠地收繳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縣委組織部:將各成員單位相關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範圍,將考核成績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必要條件。

  縣監察局:對各成員單位的工作進度、履職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園林綠化局:依法督促代徵綠地的騰退和移交,負責協調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産權移交手續,接收代徵綠地;負責代徵綠地綠化方案的編制與報審,承擔代徵綠地的綠化建設、竣工驗收及管理工作。

  縣市政市容委: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代徵市政道路建設用地的位置、規模和四至界限,會同相關部門共同驗收、移交及統一管理。

  縣國土分局:負責辦理代徵綠地用地、代徵市政用地審批、土地登記確權等相關手續。凡通過政府儲備開發或以企業為主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應在檢查驗收前2個工作日內告知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縣規劃分局:提供涉及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建設項目的手續和相關資料,凡涉及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項目,應在規劃驗收前2個工作日內告知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進行聯合規劃驗收。對未完成建設項目內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項目單位,不予辦理項目相關手續;對未完成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建設項目,不予竣工驗收,並加大監督、檢查、查處力度,督促項目單位對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內違法建設進行拆遷。

  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於建設項目中有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且未拆遷的,在該單位完成拆遷工作並移交綠地、市政用地前,配合相關部門檢查督促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內違法建設拆遷工作。對於建設項目中有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且未移交的,不予竣工驗收。

  縣發展改革委:對未完成建設項目內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清理和移交的項目單位,不予辦理項目立項手續;負責對已收繳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綠化項目及市政項目辦理相關立項手續。

  縣財政局:負責對已收繳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項目安排建設資金。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清查收繳建設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規方面的工作。

  縣城管監察大隊:負責拆除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內違章建築以及相關執法工作。

  各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本行政區域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內違法建設,按照職責查處或者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全力協助配合各職能部門工作。

  第七條: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完成移交手續後,由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按照《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園林綠化局關於城市園林綠地國有用地確權登記問題的通知》(京國土籍〔2009〕245號)等相關規定,持《代徵綠地移交協議書》、《代徵市政用地移交協議書》向縣國土分局申請辦理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確權登記。

  第八條: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負責對接收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進行設計,申報綠化、市政項目,並上報縣政府審批。待審批同意後,縣財政局按市、縣綠化及市政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安排資金。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晚於接收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對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移交。建設單位應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數量和範圍完成代徵、實施搬遷,並於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交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組織綠化及市政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轉作他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交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組織綠化及市政工程建設,或擅自佔用、改變用途性質、私搭亂建的,由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責令限期交回,並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認建、認養公共綠地,凡對代徵綠地認建、認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園林綠化局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書。認建認養單位未按協議履行相應義務的,縣園林綠化局有權收回。

  第十二條:對尚未移交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中的建築、設施等,經縣規劃分局核實後,屬違法建設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有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應由縣政府常務會審批。

  第十三條: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未正式接管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前,建設單位有義務進行管護,保持環境整潔;對管控不力的建設單位,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密雲縣所轄區域産業園區內的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管理,由各園區負責建設和養護,綠地、市政工程建設方案在招投標前應上報縣園林綠化局、縣市政市容委審查備案,經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公共綠地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代徵綠地、代徵市政用地的佔用,花草樹木的移伐,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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