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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2-01-01
  5. [成文日期] 2011-12-30
  6. [發文字號] 京財文〔2011〕295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1-12-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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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文〔2011〕2958號

各區(縣)財政局、教委:

  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北京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1〕57號)和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1〕72號)有關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為規範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規範和加強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同意北京市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1〕5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1〕72號)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京財預〔2010〕1956號)和《市對區縣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文〔2006〕2305號)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實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專項用於各級各類教育改善辦學條件,重點用於改善基礎教育階段辦學條件。並對本市不同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努力實現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標。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接受各級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預算的申報與執行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教委於每年9月根據全市基礎教育整體規劃和市政府重點工作及市級部門預算編制總體要求,發佈下一年度市對區(縣)教育專項資金支援方向指南。

  第六條 區(縣)教委根據市級投入方向指南,結合本區(縣)教育發展規劃,編制申請市級教育專項資金項目計劃,並按照市財政局制定的統一文本格式,報區(縣)財政局審核。

  第七條 區(縣)財政局結合本地區財力,審核、確定區(縣)教委申請項目。區(縣)財政局、教委共同商定項目的排序後,申報項目納入基礎教育項目庫,於每年10月底前將有關項目申報情況報送市教委。

  第八條 區(縣)財政局、教委應在加強項目規劃和論證的基礎上,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加強地方教育附加經費預算申報管理。申請專項資金項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實事工程、摺子工程以及其他當年急需解決的重點工作。

  (二)全市教育發展規劃,區(縣)年度教育發展中重點、急需解決的問題。

  (三)地方教育附加經費專項資金支援方向。

  (四)完成區(縣)評審流程並審定的教育項目。

  第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預算由市教委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工作重點、年度投入方向,按照項目管理原則,對區(縣)上報項目進行審核,並向市財政局提出下達預算申請。市財政局結合財力情況,提出預算安排意見,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條 經市財政局正式批復下達的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預算不得隨意進行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按照原經費批復程式報市教委審核,市教委根據審核情況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預算調整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單位可同時申報當年項目和下年度項目。當年年終未能下達的備選項目以及延續性項目,經區(縣)財政局、教委確認,作為下年度項目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支出時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5類“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單位、其他項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不得用於行政辦公經費或發放津補貼、獎金、福利和基本建設項目,不得用於修繕教師住宅、償還債務等。

  第十四條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地方教育附加經費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再予以支援。

  第十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形成的資産屬於國有資産,各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市、區(縣)兩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資産的管理,加快區域內教育資源共用,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資産的處置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市和區(縣)相關資産管理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項目符合條件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項目結餘資金要按照有關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及時撥付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區(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使用管理,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地方教育附加經費支出項目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區(縣)財政局要做好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對項目實行追蹤問效,逐步把績效目標與預算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項目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區(縣)兩級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的徵收使用進行審計和監察。

  第二十一條 對於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地方教育附加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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